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而制定,本條例的制定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10年1月1日
  • 內容分類:地方性法規
  • 通過時間:2009年11月25日
  • 內容章節:八章四十八條
發布信息,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第四章 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發布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09-11-25
【實施時間】2010-0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009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技術交流等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實行自主創新、合作創新、加強轉化、重點突破、引領跨越的指導方針。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以及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管理和統籌協調。
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優先安排促進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項目。
第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新聞媒介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學技術進步考核辦法,實行科學技術進步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激勵創新。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發展重大問題,合理配置科學技術資源,鼓勵推動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交流與套用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各類科學技術計畫,支持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優先支持具有產業化前景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轉化和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
第十二條 培育和發展技術評估、技術交易、技術經紀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為科學技術進步活動服務。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應當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技術標準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開展智慧財產權檢索與分析,開展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研究。
第十四條 引進國外技術、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技術政策。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國外重大技術或者裝備,應當在引進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並由有關部門組織論證。
第十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前款規定的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項目承擔者通過財政性資金實施科學技術項目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應當依法實施轉化。3年內沒有實施轉化的,政府可以無償實施轉化,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轉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實施轉化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從事社會公益性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並給予一定優惠政策。

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企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引導、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聯合研究開發技術、開發產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公共技術創新研究開發平台,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增加技術創新投入,加強信息化建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創名牌產品。
列入國家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企業創立國家名牌產品以及省級以上優秀新產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鼓勵員工學習科學技術,提高勞動技能,開展發明創造和技術攻關、技術革新、技術協作活動,對取得成果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的技術、設備、工藝,套用科學技術進行節能減排、清潔生產,促進對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推進循環經濟建設,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的科學技術資金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績效、人才團隊建設等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

第四章 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縣、鄉、村科學技術推廣、服務網路,安排農業技術推廣、培訓專項經費,開展農業技術普及和推廣工作。
具有一定專業技能水平的農民,由有關部門進行以實踐技能為主的相關考核,考核合格後頒發專業技術證書。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示範鄉鎮、示範村、示範戶建設;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建立農業科學技術園(區)、示範基地,並在技術、資金、生產資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為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和服務,在技術和資金上給予支持,創新農村科學技術服務體系,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調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二十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發展規劃,增強研究開發能力,加強產學研合作,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水平。
第二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方面的績效實行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立的科研基礎條件平台,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
鼓勵、支持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對外開放,向社會提供公益性、非營利性服務,實現科技人才和科研儀器設備資源共享。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人員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制定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時,採取措施培養造就人才、引進人才,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權利,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條件,提高生活待遇。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合理流動,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創業和以多種形式開展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等工作。科學技術人員被選派到企業、農村服務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其崗位、職務和工資。
對科學技術人員與企業聯合申請的科研項目,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依法設立博士點、博士後流動站或者博士後工作站,培養高層次人才;依託重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和重大工程,培養學科帶頭人。
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聘用具有博士學位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其他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
鼓勵、支持重點實驗室、科研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加強創新人才團隊建設。
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和企業聯合建立實習、實驗基地,培養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能人才。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才評價制度,完善以業績、能力為主要評價指標的多元化動態考核評價體系,對科學技術人才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成果轉化等方面成績突出的科學技術人員,在項目申報、崗位聘用、成果獎勵、職稱評審時應當優先考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科學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業績與報酬掛鈎的分配製度,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技創新、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對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
第三十七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道德規範,恪守誠信。
有關單位應當建立科學技術人員學術誠信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學技術資金投入體系,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使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投入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確定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於重點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用於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能力建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風險投資機制,設立風險投資資金,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科學技術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擴大風險投資規模。
第四十一條 建立科學技術創新的信用擔保、保險、動產質押、第三方保證等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信貸支持。
第四十二條 鼓勵、引導組織和個人設立多種形式的科學技術資金,支持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交流、成果轉化和科學技術普及等。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引導科研基地、科學技術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加強軍民兩用技術平台建設,鼓勵、支持軍民兩用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推進軍民兩用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四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實行項目評審制度。項目評審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並進行成果評價。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進步統計制度,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提高綜合國力和增強國際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加快,科技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993年7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2007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科技進步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我省自實施“科技興黔”戰略以來,始終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緊緊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採取措施加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據有關方面統計,2001年至2007年,我省共獲得國家和省級科技獎勵546項,其中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14項;專利授權量3638項,其中發明專利506項。科技進步促進了我省經濟的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科技進步因素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由2005年的24.91%上升到2007年的33.88%。但從整體看,與國內發達地區相比,我省的科技發展水平與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無論是在科技投入、科技人才培養、科技成果轉化,還是在科技服務水平、科技平台建設、科技人員待遇等方面都存在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科技經費投入不足,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二是科技投入重點不突出,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度不高,許多科研項目的實施存在低水平重複情況;三是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總體薄弱,資源分散,未能充分發揮效益;四是科技人才缺乏,科研開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較弱,重大科技成果和關鍵技術少;五是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弱,轉化率低等。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實施“科教興黔”戰略,推進科學技術體制、機制創新,促進我省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根據《科技進步法》的規定,借鑑外省(區、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依據及過程  《條例(草案)》的起草依據主要是《科技進步法》等法律、法規。  2008年1月,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隨即開展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和調研工作,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印發各市、州、地科技行政部門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高法院、省檢察院、省發改委、財政廳、人事廳、經貿委、知識產權局、科協等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有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參加的論證會;起草小組還先後到福建、浙江、江蘇、內蒙古進行了立法考察,併到遵義、安順、黔東南等地進行了調研,聽取基層有關部門和實際工作者的意見。2009年,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計畫後,起草小組加快了起草調研工作,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多次進行討論和徵求意見,根據調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反覆進行修改,採納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見。隨後,省政府法制辦又將《條例(草案)》傳送9個市、州、地、部分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徵求意見,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條例(草案)》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二十多次反覆修改,200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9章,共49條。第一章“總則”共9條,主要規定了指導方針、發展規劃、經費保障、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和獎勵等。第二章“科學研究、開發與套用”共6條,主要規定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職責、自主智慧財產權轉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利益分配等。第三章“企業技術進步”共5條,主要規定了企業技術創新、實施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業績考核等。第四章“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共5條,主要規定了農業科研開發與套用、農民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和農業科技發展等。第五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共5條,主要規定了科研開發機構的布局及規劃、建設和管理、科技開發機構體制、科技資源共享機制和科技機構科技創新等。第六章“科學技術人員”共7條,主要規定了科技人員權益、科技人才培養、科技人才評價、寬容失敗制度和科技創新激勵機制等。第七章“保障措施”共8條,主要規定了科學技術資金投入體系、科技專項資金、科技創業風險投資機制、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和科研項目評審等。第八章“法律責任”共2條,規定了管理相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1條,規定了施行時間。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財政性資金對科技的投入。近幾年來,我省財政科技撥款隨地方財政增長同步提高,對促進科技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增長幅度仍低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用於科研經費的比例過少,科技發展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求不相適應。因此,根據《科技進步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在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這樣規定,有利於我省科技投入可持續、穩定增長,為我省實現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實的科技保障和支撐。  2、關於農業與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我省是一個欠開發、欠發達的內陸農業省份,由於歷史和現實等多方面的原因,我省農業和農村科技水平在全國處於落後水平,且農業和農村科技人才不足。加強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對於運用科技手段改善民生、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實現農業科技和民生科技的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意義。《科技進步法》只在第二十三條對農業科技進步作了原則規定。為更好地促進我省農業與農村科技進步,《條例(草案)》將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設立專章作為第四章,加大了農業與農村科技的份量,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方面的職責;二是著重強調了各級財政應安排農業科研、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專項經費,保障和鞏固科技對農業發展的支撐性作用,提高農業實用技術的推廣和套用。同時,大力支持培養我省農村實用科技人才和鄉土人才,對具有一定專業技能水平的農民,由有關部門對其以實踐技能為主的相關考核後頒發專業技術證書;三是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對科技人員面向農村開展科技服務,在技術、資金、生產資料等方面給予扶持;四是推進農村科技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對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和服務,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  3、關於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人員是科學技術進步的主力軍,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是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動力。因而從制度上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條例(草案)》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就相關問題作了規定:一是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合理流動,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創業和以多種形式開展技術推廣、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工作;科學技術人員被選派到企業、農村服務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其崗位、職務和工資;對科學技術人員與企業聯合申請科研項目的,應當給予優先安排。二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才評價制度,完善以業績、能力為主要評價指標的多元化動態考核評價體系,對科學技術人才實行分類管理。三是對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成果轉化等方面成績突出的科學技術人員,在項目申報、崗位聘用、成果獎勵、職稱評審時應當優先考慮。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科學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業績與報酬掛鈎的分配製度,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4、關於保障措施。由於我省各級政府的財力有限,為保障科學技術創新需要,除了進一步增加各級財政的科技資金投入外,還需要吸引社會各方面的資金髮展科技進步事業,以彌補財政投入的不足。因此,《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技資金投入體系、加強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科研基礎條件平台等方面的責任。同時,考慮到科研開發、科技創新存在較大風險,需要從制度上解除科研開發機構和科研人員的後顧之憂,根據《科技進步法》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風險投資機制,設立風險投資資金,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科學技術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擴大風險投資規模。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科技創新的信用擔保、保險等業務。為加強對科研項目的全程監控、管理,促進我省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應當建立科技項目評審、成果管理、科技進步統計等制度。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實施“科教興黔”戰略,推進科學技術體制、機制創新,促進我省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之前,條例的立法研究工作作為軟科學研究項目,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成立了課題組,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論證,併到畢節、黔南等地開展調研。同時,針對相關問題到省科學院與其所屬的7家科研機構進行了座談。10月19日,召開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10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加快,科技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二條中的“技術推廣和服務、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修改為“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技術交流等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2、在第三條中的“合作創新”前加上“自主創新”。  3、考慮到加強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技進步工作不僅僅是對“重點科學技術項目”,因而,刪去了第六條中的“重點”二字。  4、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在合理期限內”修改為“3年內”。  5、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內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從事社會公益性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並給予一定優惠政策。”  6、在原第十六條第一款最後增加“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  7、將原第二十一條中的“發展優質、高效、生態農業”修改為“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8、在原第二十五條中的“創新農村科學技術服務體系”前增加“在技術和資金上給予支持”。  9、考慮到省人民政府不僅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有統籌規劃的職能,還應該對現有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進行合理的調整。因此,在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統籌規劃”之後增加“合理調整”幾字;同時,刪去第二款。  10、在原第二十七條中的“增強研究開發能力”後增加“加強產學研合作”。  11、將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方面的績效實行定期考核制度。”  12、將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的“促進科研儀器設備資源共享”修改為“實現科技人才和科研儀器設備資源共享”。  13、刪去原第三十條。  14、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科學技術人員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制定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時,採取措施培養造就人才、引進人才,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權利,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條件,提高生活待遇。”  15、刪去第三十六條中的“自主創新”幾字。  16、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年度”、“每年”。  17、將第四十四條中的“實行科學技術項目評審制度”修改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實行項目評審制度”。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9年6月10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按照法定的審議程式,我委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條例(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及省直有關單位、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廣泛徵求意見。此前,我委派員參加了《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起草、論證和修改工作。6月23日,我委召開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農業委員會、省發改委、省衛生廳、貴州大學、省社科院、貴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23家單位參加的法規論證會,並於6月24日至26日到貴陽市及小河區、貴州科學院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7月3日,召開教科文衛委員會第11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1993年7月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2007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科技進步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科技進步法》的頒布實施,對於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從目前情況看,我省在科技投入、科技人才培養、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水平、科技平台建設、科技人員待遇等方面,與其他發達省區相比,還存在明顯的差距。以上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省科學技術體制、機制的創新和發展。為進一步貫徹實施《科技進步法》,需制定一系列具體措施來保障我省的科技進步。同時,為了將我省近幾年來在科技進步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文本較為成熟,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的修改意見  1、將第二條中的“技術推廣和服務、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修改為“技術推廣服務、科學技術普及交流等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2、將第三條中的“合作創新”前加上“自主創新”。  3、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行政法規”修改為“法規”;將該條第三款中的“在合理期限內”修改為“3年內”。  4、刪除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之間”。  5、在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前加上“科學技術人員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力量”。  6、刪除第三十六條中的“自主創新”。  此外,對個別條款文字表述還需作進一步的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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