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在2001.09.30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9.30
  • 實施時間:2001.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定和條件,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黔戰略,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科學技術獎勵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動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所獲得的獎勵。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含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和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緊密結合,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商品化。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工作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推薦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八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省或省內跨地區的科學技術獎,應在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並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設定和條件

第九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技術、裝備及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
(二)在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實現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其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有創新方法的;
(六)在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80項。
第十一條 省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一)同貴州省公民或組織合作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向貴州省公民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貴州省與其他國家在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2項。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中央駐黔單位;
(四)經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擇優的原則推薦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薦項目的評審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項目,應按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省長簽署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50萬元。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剽竊、假冒他人的發明、發現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並追回獎金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不設立廳級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9月3日頒發的《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黔府辦(1986)69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89年2月24日轉發的《貴州省星火獎勵暫行辦法》〔黔府辦(1989)18號〕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六、將《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省科學技術獎勵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動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所獲得的獎勵。”
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包括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
刪除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省外公民或者省外組織:
“(一)同貴州省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向貴州省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貴州省與其他國家、其他省(區、市)在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項。”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20項。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省長簽署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0萬元。”第三款修改為:“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15萬元,二等獎10萬元,三等獎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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