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確保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滿足住戶正常用電需求,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由貴州省政府法制辦、省能源局、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起草了《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14年1月7日正式頒布,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令2013年第150號
  • 頒布時間:2014-1-7
基本信息,修訂的辦法,修改決定,

基本信息

適用於貴州省城鄉規劃區內新建區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但城鄉居民自建房內的用戶、住宅區內適用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供電的用戶所需的供配電設施除外。
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區內與住房共用供配電設施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製定費用標準,並根據物價水平變化和費用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供電企業在向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收取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後,不得再向建設單位、購房者收取其他費用。
由供電企業負責管理、維修和養護,實行供電到戶、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確保24小時受理供配電設施故障報修業務。

修訂的辦法

(2017年9月1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7年10月1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19年11月1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的管理,確保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保障用戶正常用電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和更新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區內與住房共用供配電設施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供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起,至新建住宅住戶入戶連線埠處,及住宅區公用配電房內公
共設施電力計量裝置和經營性用電分戶計量裝置處止的供配電設施(不含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更新等管理活動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利用契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指導部門、行業和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有關標準爭議相關問題;
(二)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和更新等管理活動中依法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並在該受送電裝置工程竣工後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及鄉、村莊規劃。
第九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建設,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供電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供電方案,方案中應當包括用電容量和供電條件等內容。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和供電企業協商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設計。供配電設施設計應當與建築工程主體設計相銜接。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依法送審,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圖設計檔案一經審查合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工程設計檔案和有關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交供電企業,由新建住宅區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通知供電企業參與對供配電設施部分的審核。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負責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承擔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應當遵循市場化公平競爭的原則。
建設單位可以將供配電設施委託供電企業或者其他企業組織建設,也可以自行組織建設。
建設單位委託供電企業或者其他企業組織建設的,應當簽訂協定由供電企業或者其他企業承擔後續管理、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後續管理、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
承攬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等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採用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不同方式進行建設或者維護管理的,應當在新建住宅區售房契約中以特別提醒方式予以告知購房人。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工程檢驗合格報告等資料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契約。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因新建住宅區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儘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更新等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施工、監理、供電等有關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未規定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職責的;
(二)不依法履行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職責的;
(三)不依法履行對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竣工後進行檢驗職責的。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契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公布的《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將《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更新等管理活動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利用契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指導部門、行業和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有關標準爭議相關問題;
“(二)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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