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夜郎湖水資源,保障人民生活和生產需要,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條例》於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共二十五條,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30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0月1日
法規信息,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2002-10-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條例全文

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2002年7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利用夜郎湖水資源,保障人民生活和生產需要,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夜郎湖匯水面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夜郎湖匯水面積所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和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對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的保護。
第四條夜郎湖水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加強保護、綜合利用、科學開發的原則,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併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用水和開展旅遊等的需要。
夜郎湖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全面規劃,分段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
第五條夜郎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環境和生態保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對保護和改善夜郎湖水資源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七條在夜郎湖及其外圍一定區域劃定夜郎湖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具體範圍由安順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准保護區的範圍由普定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安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分別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Ⅲ類標準。
第九條在准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及其他對生態破壞嚴重的設施;
(二)禁止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渣、工業廢液、生活垃圾、糞便及其他廢物;
(三)禁止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車輛和容器;
(四)禁止使用農藥和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五)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十條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設定排污口;
(三)禁止在碼頭上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設定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
(五)禁止從事投餌養殖。
第十一條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設定油庫及與供水無關的碼頭;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存廢渣、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和可能污染水域的物品;
(四)禁止停靠與水源保護無關的船舶;
(五)禁止旅遊和游泳;
(六)禁止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第十二條在夜郎湖行駛的船舶應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止污染水源的設備,逐步使用清潔能源,並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入湖河流上游相關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保障進入夜郎湖的水質達到規定標準。
第三章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禁止破壞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和植被,在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開山採石、挖沙、取土、開礦等。
第十五條在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應當大力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蓋率,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開荒種地,已經開墾的要限期退耕還林、還草。
第十六條開展小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逐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發展生態農業,推行生物防治技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植物生長激素,防止對土地和農畜產品的污染。提倡使用無磷洗滌劑。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的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跨行政區域難以解決的問題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對夜郎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夜郎湖水污染防治、水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貫徹,由當地縣、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實行縣、鄉、鎮長環境目標責任制。
第十九條入湖河流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責任者必須迅速採取防治措施並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條入湖河流與夜郎湖交匯界面的水質超過規定標準時,夜郎湖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超標水源地所屬的人民政府通報,並向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有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環境監測制度,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水體及入湖河流與夜郎湖交匯界面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
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監測的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取用夜郎湖水資源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徵收的水資源費上繳同級財政專戶管理,主要用於夜郎湖水資源生態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造成夜郎湖水資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負責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個別條款作出修改:
五、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1.第九條第四項修改為“禁止使用農藥和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第五項修改為“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貴州省夜郎湖飲用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為保護和合理利用夜郎湖水資源,促進相關地區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在深入調查研究、多次徵求安順市、普定縣及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02年7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安排好生產和生活用水的需要,加強對夜郎湖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當地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關於法規名稱。有委員認為,法規名稱中的“飲用”二字應當刪去,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也提出了類似的修改建議。由於在目前甚至將來的一段時期,從取水量來看,夜郎湖水資源主要是用於工業和農業生產,生活飲用取水所占的比例較小,因而將整個夜郎湖水資源都作為飲用水資源進行保護範圍過大,也會影響夜郎湖水資源其他功能的發揮。當初,人大代表提出這個立法議案時,也是要求保護夜郎湖水資源而不是專指飲用水資源。條例宜按水資源環境保護立法,重點突出對飲用水資源的保護。這樣,既可達到保護飲用水資源的目的,又不影響夜郎湖水資源其他功能的發揮。因此,將法規名稱修改為“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2、有委員認為,搞好夜郎湖水資源的保護,入湖河流的治理很重要,應當明確規定入湖河流上游相關區域的相應義務。考慮到入湖河流上游相關區域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保護夜郎湖水資源確有直接意義,因此,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基礎上,對第二條和第六條作了相應修改,並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內容為:“入湖河流上游相關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保障進入夜郎湖的水質達到規定標準”,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條例適用於入湖河流上游相關區域以及該區域應當承擔的保護夜郎湖水資源的義務。
3、有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第三條的表述不夠準確。該條是關於保護和開發利用夜郎湖水資源應當遵循的原則的規定。在國家有關法律中對保護和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遵循的原則已有明確規定,而目前對夜郎湖水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實行統一管理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將該條修改為:“夜郎湖水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利用、科學開發、加強保護的原則,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併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用水和開展旅遊等的需要”,並與第六條合併,以其內容增設一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4、關於執法主體。有委員認為,由安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一領導和管理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工作,會有許多操作上的難題。鑒於條例的適用範圍已超出了安順市行政區域,並且目前實行流域統一管理的條件尚不成熟,因而條例的執法主體就不只是安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此,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中關於執法主體的規定修改為夜郎湖匯水面積所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對這些條文的內容作了適當修改。
5、關於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刪去“第二章 保護區的設定”,將第三章調整為第二章,將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合併為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並修改為:“劃定夜郎湖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具體範圍由安順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准保護區的範圍由普定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安順市人民政府批准。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最高水位線為海拔1146米。
安順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統一的一級、二級保護區標誌牌。”
6、關於第二十三條。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認為,水環境監測中心的設立及其職責在法規中不必規定。因此,將該條修改為:“有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環境監測制度,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水體及入湖河流與夜郎湖交匯界面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
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監測的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多數委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際需要,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五條,將第十九條調至第一章,作為第五條。
2、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3、在第七條第一款前加上“在夜郎湖及其外圍一定區域”幾字,並與第二款合併,同時刪去第三、四款。
4、刪去第十條第一項,並將第三項修改為“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原有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未達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5、刪去第十四條。
6、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夜郎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7、在第二十一條最後增加“同時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一句。
8、將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合併到第二十五條,並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視情節處5000元以下罰款”,作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將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分別作為第二十五條的第二、三、四項。
9、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2年10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條文順序作了調整,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環資委委託,對《貴州省夜郎湖飲用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夜郎湖位於烏江南源三岔河中游普定縣境內,是1989年修建水電站築壩形成的人工湖。流域面積5871平方公里,占三岔河流域面積的80.8%,壩址以上河長240公里。湖水面積21.6平方公里,庫長42公里,湖面最寬處2.5公里,最窄處60米,總庫容4.2億立方米,正常蓄水3.77億立方米,調節庫容2.67億立方米,死庫容1.1億立方米,年均過水量38億立方米,現有電站裝機容量7.5萬千瓦。夜郎湖具有飲用、發電、農灌、旅遊、養殖、工業用水等功能。
安順市是全國40個嚴重缺水城市之一,為解決這一問題,1990年國家決定建設夜郎湖飲水工程。目前,日供水15—25萬噸(含工業用水)。在國家中長期規劃中,把夜郎湖列入黔中地區重要水源。因此,夜郎湖在黔中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的資源保障地位。
夜郎湖匯水區主要分布在畢節地區和六盤水市,這些地方的工業及生活污水多數未經處理直排入河;夜郎湖流域植被稀少,森林覆蓋率只有8—10%,水土流失嚴重;湖內開展的航運、旅遊、網箱養殖和普定縣的城市生活廢水等也對水質產生了直接污染。據六盤水市環保局、原安順地區環保局監測,在夜郎湖庫尾馬場大橋斷面水中含鉛量已超過國家地面水V類標準,化學耗氧量已超過國家地面水Ⅲ類標準,是壩址附近的5—10倍,河床中有大量煤泥沉澱。因此,為有效保護好夜郎湖,制定一個具有操作性、針對性、權威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省八屆人大五次和省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安順地區代表團提出了“要求立法保護普定夜郎湖水資源生態環境的議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決定同意立法,為加快立法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省九屆人大環資委提出本立法議案。省人大環資委與原安順地區人大工委組成草案起草小組開展了調研、起草工作。在開展此項工作中,省水利廳、省環保局、省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十分重視,給予了有力支持。在深入調查、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六易其稿,提出了《條例(草案)》討論稿。之後,省人大環資委五次召開會議,廣泛徵求了地方和省級有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經44次省人大環資委全體會議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符合《立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基本成熟,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關於幾個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保護區的設定、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33條。
(一)關於《條例》標題
在起草《條例》過程中,對《條例》的標題有兩種意見:一是主張定為《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二是主張定為《貴州省夜郎湖飲用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在徵求意見中,安順市人大一直堅持第二種定位。委員會對兩種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為突出對飲用水源的保護,贊成第二種意見,即《貴州省夜郎湖飲用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二)關於對夜郎湖統一領導和管理的問題
夜郎湖庫區及其飲用水資源保護區在安順市行政區域內,又是安順市的主要飲用水源。因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安順市人民政府對夜郎湖飲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實施統一領導和管理。同時對上游外圍保護區的水質安全防護也依法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關於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設定
為保護飲用水源安全,防止污染,以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為核心,由外向內逐級強化了防止污染的保護措施,《條例(草案)》設定了夜郎湖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和外圍保護區,明確了各保護區地理界線和應達到的水質等級。劃分保護區的主要依據是:《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夜郎湖為狹谷長條河流型水庫,流動水體在流動中有自淨作用的規律;既要保護好水質,又要促進經濟發展;既要客觀可行,又要管得住。
(四)關於飲用水源污染防治
為切實做好飲用水源水質的保護,對直接污染水體的行為,在《條例(草案)》第三章中作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達標排放”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等要求,以約束違法行為,促進對污染的治理,使飲用水質得到有效保護。
(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
水源地及其匯水區內生態環境的質量,直接關係著夜郎湖的水量和水質。為維護夜郎湖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良好水資源生態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條例(草案)》中特別設定了生態環境保護一章,對夜郎湖保護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多項要求,以不斷提高生態環境質量。
(六)關於監督管理
飲用水源的保護和管理,是一個系統的行政行為,除環保、水利部門外,還涉及到交通、公安、衛生、林業、農業、漁政等部門,還有跨行政區域的問題,既有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執法行為,又有相互協同的執法行為。為使法規執行中能行之有效,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第二十條中明確了安順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並規定了縣、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區域內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在第二十一條中明確了環保部門及其它各職能部門的具體管理職責,以確保對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到位。另外對入湖河流上游發生或可能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時,為便於協調處理跨行政區域的有關問題,在第二十二條中明確規定:責任者在迅速採取防治措施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取水單位,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該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關於繳納水資源費及其管理使用的問題
為解決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的管理和保護費用,根據《水法》第三十四條和國家關於資源有償使用以及用經濟手段促進節約用水、保護環境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借鑑雲南洱海以水養水管理經驗,在《條例》第二十五條中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及其管理使用作了明確規定,收取的水資源費上交同級財政專戶管理,用作夜郎湖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文本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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