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是2016年4月2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
  • 實施範圍:貴州省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媒體解讀,社會評論,

通知信息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6〕1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新聞發布”,是指行政機關通過新聞發言人或其他授權形式,運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平台,發布相關政府信息、表達觀點立場、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問以及與公眾進行溝通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的新聞發布工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新聞辦)是全省政府新聞發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制度的建設,指導、協調、推進政府新聞發布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新聞辦負責指導、協調、推進本轄區的政府新聞發布工作。
第五條行政機關的新聞發布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將依法依規發布信息貫穿於行政機關的決策、執行、服務和監督全過程。
(二)公開透明。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信息,應及時準確公開。
(三)及時主動。行政機關應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發布全面、客觀、真實、準確的新聞信息,澄清不實傳言,接受公眾公開諮詢和質詢,解疑釋惑,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同步部署。行政機關要在開展行政工作的同時,將實際工作與新聞發布工作同步考慮、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形成規範完善的新聞發布制度。
(五)首長負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新聞發布的第一責任人,對新聞發布工作負有主要責任。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負責人可以根據授權發布新聞,並對行政首長負責。
(六)歸口發布。行政機關是政府新聞發布的主體,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履行發布責任,實行權責一致、歸口管理、分級發布,做到誰管理、誰發布、誰負責。
第二章新聞發布機構和新聞發言人
第六條行政機關要確定專門機構承擔和負責新聞發布工作。
第七條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任命能夠參與決策的負責人擔任新聞發言人,並通過正式組織程式任免;任命新聞發布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新聞助理。新聞發言人的任職應當保持穩定。要完善新聞發布工作機制,組建團隊,確保新聞發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專業化、常態化。
第八條省政府設立2名新聞發言人,負責省政府日常重要信息的發布;涉及各領域的專項工作,可由副省長授權省政府副秘書長以臨時新聞發言人的身份對外發布。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設1至2名新聞發言人,由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涉及專業信息的發布,可由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負責授權發布。各市(州)政府新聞發言人的安排,參照省政府的做法設定。
全省性重要工作、重大活動設立的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等的新聞發布工作,參照上述規定,按照“歸口發布”原則組織實施。
第九條省政府新聞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市(州)政府新聞發言人及新聞助理名單。如人員發生變動,各地各部門要在一個月內調整,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報省政府新聞辦重新備案和公布。
第十條新聞發言人及工作團隊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地本部門新聞發布和政策解讀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
(二)根據授權發布信息,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和新媒體開展工作。
(三)受理媒體記者採訪申請,協調安排媒體記者採訪,暢通採訪渠道,為媒體記者採訪提供便利。
(四)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按程式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政策措施以及處置結果等,認真回應關切。
(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做好信息發布、政策解讀等工作。
(六)開展本行政機關與新聞發布有關的工作。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專家團隊,對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政策決策、突發事件等的專業信息,請專家學者做出準確、客觀、權威解讀。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要加強新聞發言人及新聞發言人工作團隊的專業培訓,提高媒介素養,規範工作程式,完善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提高新聞發布實效。
第三章新聞發布的範圍及內容
第十三條凡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主動開展新聞發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或向社會公眾通報的;
(二)輿論已經或可能廣泛關注的事件、話題,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之內應當公開說明相關情況的;
(三)在公報、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進一步解釋和說明的;
(四)上級行政機關指定應開展新聞發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開展新聞發布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以新聞發布方式發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常規政務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中要求公開並適合新聞發布的內容;
(二)社會熱點信息:對新聞媒體及網路和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有關社會熱點的事實確認、政府立場、政府所採取措施、提示公眾應注意事項等;
(三)突發事件信息:轄區內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基本情況、政府立場、所採取措施及提示公眾應注意事項等;
(四)重要預警信息:包括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等;
(五)重大活動信息:以行政機關名義主辦、承辦的社會文化、經貿交流、體育競賽、會展論壇等大型活動的相關信息;
(六)輿論監督信息:對新聞媒體及網路和社會公眾實施輿論監督的事項的回應;
(七)其他信息:上級行政機關授權或要求發布的信息及其他需要對外披露、介紹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規範新聞發布程式,明確工作責任,核實發布內容,確保發布的新聞真實準確。新聞發布的內容由發布機關的行政首長或其授權的負責人審定。新聞發布的範圍和內容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事前溝通,共同確認,可聯合開展發布;涉及全局事項的,可由政府部門負責人視情況提請上級政府部門或領導審定。
第十六條各行政機關之間要加強協調聯動,防止出現工作缺位、重複發布、多頭髮布、交叉發布、發布信息不一致等情況。
第四章新聞發布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新聞發布,可通過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組織記者專訪、集體採訪,發布新聞稿、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答覆記者問詢等形式發布信息。鼓勵運用官方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新媒體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充分發揮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公開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網站信息資源,加強各級政府網站之間協調聯動,強化政府網站與中央和地方主要新聞媒體、主要新聞網站、重點商業網站的聯動,充分利用新媒體手段拓寬信息傳播渠道,提高政府新聞發布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需開展新聞發布的,由牽頭辦理事項的行政機關提出新聞發布方案,報政府領導審定並確定發布層級和方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開展新聞發布,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合適的方式進行。常規政務信息,應在相關信息製作審定完成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發布;社會熱點信息,應視公眾關注情況及媒體採訪訴求,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對於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和回應,並公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要積極主動接受新聞媒體採訪,為記者採訪提供便利和保障,並不得以有償服務方式向新聞媒體提供新聞信息。在受理記者採訪申請過程中,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新聞記者出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五章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
第二十二條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實行分級負責。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發布,現場指揮部設立前,或者不設立現場指揮部的,由事件省級處置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由省政府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的,由現場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
較大和一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發布,由事發地市(州)政府、縣(市、區、特區)政府分別負責。
第二十三條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首次信息發布,發布時間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後3小時,因信息報送遲緩等原因,造成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不能進行發布的,須在接報後1小時內發布。首次信息發布主要發布事件簡要信息,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事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政府應對措施等。根據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進展,可開展後續發布。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四條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公眾採取防範或避險措施,普及相應科學知識,並做好服務性信息發布。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災害災難原因、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和社會救助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社會安全事件的信息發布,由現場指揮部、事發地政府、事件處置主管部門根據事件的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公眾關切程度等,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已經形成重大網路輿情的,要立即組織發布相關信息,有效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後,事件處置主管部門、事發地政府和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劃定新聞採訪區,規範現場新聞採訪秩序,必要時可設立新聞中心接待記者,做好記者採訪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事件處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信息發布的工作流程。
第六章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新聞發布會是新聞發布的一種重要形式,各地各部門根據發布主題、發布內容、媒體和公眾關注等情況確定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九條與巨觀經濟和民生關係密切以及社會關注事項較多的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要建立例行發布制度,定時發布信息,每季度至少自主舉辦一次發布會;有關負責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一次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主要負責同志每年至少出席一次省政府新聞發布會。
第三十條省政府新聞發布會由省政府新聞辦牽頭組織實施,原則上由省政府新聞辦負責人主持,省政府新聞發言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等作新聞發布。
第三十一條新聞發布會的審批程式和組織實施:
(一)省政府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內容由牽頭辦理事項的省政府部門、單位組織起草,報分管副省長審定批准後舉行。重大事項由省長批准。
(二)省政府各部門自主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發布內容由本部門起草送審,提前5個工作日將相關材料送省政府新聞辦備案,由本部門新聞發言人組織發布。
(三)各市(州)政府在貴陽市或省外自主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發布內容由本級主要負責同志決定,由牽頭辦理事項的行政機關組織起草送審,以本級政府新聞辦名義組織召開。重大事項提前5個工作日報省政府新聞辦備案。
第三十二條新聞發布會要注重新聞性,應設定媒體記者提問環節。主席台就座人員,均須承擔發布任務,一般不超過5人。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要為新聞發布會的召開做好準備,包括新聞發布稿、背景資料、資料索引等。發布會結束後,應向記者提供相關文字資料和發布內容電子文檔,答覆記者問詢。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自主召開新聞發布會,可使用本部門會議室。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會,應儘量在事件發生地附近選擇合適場所。
第三十五條新聞發布會結束後,行政機關要及時收集分析媒體和網路報導情況,評估發布效果。
第七章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地方政府和各部門分工負責,政府新聞辦協調指導的新聞發布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政府新聞辦負責人應列席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要在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專門列出新聞發布內容,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放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回應社會熱點、參與網路訪談等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以及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發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一)依法應當發布而不發布,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
(二)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無故拒絕、阻撓記者合法採訪,引起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
(三)故意發布虛假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
(四)違反程式規定擅自發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
(五)拒絕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發布指令,或延誤時機,執行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
(六)未履行保密審查程式,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公開了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第四十條新聞媒體故意歪曲事實、進行虛假報導,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媒體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新聞發言人、新聞助理按照工作程式開展新聞發布工作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行政機關要加強新聞發言人及工作團隊建設,加強新聞發布檔案資料管理,加強新聞發布技術平台建設和後勤保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新聞發布業務應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領導幹部進修班和公務員培訓班的基礎課程安排。省政府新聞辦要加強對全省新聞發言人隊伍的專業培訓。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我省依法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等,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新聞發布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媒體解讀

《辦法》規定,本辦法所指“新聞發布”,是指行政機關通過新聞發言人或其他授權形式,運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平台,發布相關政府信息、表達觀點立場、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問以及與公眾進行溝通的相關工作。
《辦法》要求,行政機關的新聞發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及時主動、同步部署、首長負責和歸口發布原則。行政機關要確定專門機構承擔和負責新聞發布工作,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新聞發布工作機制,組建團隊,確保新聞發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專業化、常態化。
《辦法》明確了新聞發言人及工作團隊應履行的職責,對行政機關應主動開展新聞發布工作的內容作出規範。行政機關應規範新聞發布程式,明確工作責任,核實發布內容,確保發布的新聞真實準確;行政機關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新聞發布,鼓勵運用官方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新媒體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公開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網站信息資源,提高政府新聞發布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行政機關開展新聞發布,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合適的方式進行。常規政務信息,應在相關信息製作審定完成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發布;社會熱點信息,應視公眾關注情況及媒體採訪訴求,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對於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和回應,並公開處理結果。
在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方面,《辦法》明確,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實行分級負責。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辦法》還對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實施等作了規範和明確,並規定貴州省依法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等,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新聞發布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社會評論

近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對貴州省內各行政機關的新聞發布工作做了詳盡規範。其中第39條提到6種可以依法追究單位或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甚至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情形,其中便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無故拒絕、阻撓記者合法採訪,引起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
這是第一個省級政府的新聞工作辦法,其中包括政府新聞發布的基礎性規定,比如“新聞發布機構和新聞發言人”、“新聞發布的範圍及內容”以及“新聞發布的方式和程式”等。《辦法》列舉了5類行政機關應主動開展新聞發布工作的信息,對於何種內容需要開展新聞發布都有明確的規定。另外,圍繞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新聞發布,《辦法》對於首次信息發布的時間以及發布內容等均做出了詳細規定。
考察這樣一個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其中涉及政府新聞發布工作的諸多困境和難點,具有明顯的現實針對性。過去政府新聞發布工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兩點,一是政府部門信息公開不主動,很多本來應該主動發布的內容,卻靠公民申請才得以被動公開;二是新聞發布工作缺乏嚴格的問責制度,一些政府部門在信息公開過程中不積極、不作為,處理不好與媒體的關係,尤其是在一些突發事件中,經常將媒體視為不穩定因素,政府部門動用各種力量阻撓媒體採訪的現象屢見不鮮,而這些影響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大多因為缺乏問責制度而受到縱容。
這兩點概括地說,一是缺乏制度指引,二是問責制度不完善。新聞發布對於很多政府部門來說仍然是個新鮮的工作,客觀地說,即使政府部門有發布的意願,如果缺乏制度指引,發布過程也會表現得茫然和無序。確保政府新聞發布成為常態工作,必須明確一些基本問題,比如什麼內容該發布,該什麼時候發布,有了這些細節化的制度指引,新聞發布工作才具備可操作性。當然,這類細節化的制度指引只是推動政府新聞發布工作的條件之一,目前政府新聞發布更大的障礙在於發布者的積極性不高,尤其是一些突發事件,很多政府部門囿於輿論影響而拒絕發布信息,如果對於那些不作為的政府部門及其相關負責人採取嚴肅問責,政府新聞發布工作有望得到更大的改善。
貴州此《辦法》的最大亮點,即在於將行政問責機制引入新聞發布工作。在6種可以依法追究單位或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情形中,尤以“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無故拒絕、阻撓記者合法採訪,引起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備受關注。政府新聞發布工作之所以必須強調媒體的作用,這是因為媒體作為重要的監督力量,是溝通民眾和政府部門的中介角色。值得注意的是,上月底國務院印發的《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要求各級政府部門細化政務公開工作任務,加大公開力度,其中首次明確提出,在政務公開中要“更好發揮媒體作用”。實踐證明,媒體不僅調查事實真相,很多時候也是政務信息公開的推動者,所謂“更好發揮媒體作用”,既要保障媒體的合法採訪,對於推動政務信息公開,也應為媒體監督提供制度保障。
在新聞發布工作中強調行政問責,貴州不是第一個吃螃蟹的,深圳早在2009年就做出了類似規定。此規定之所以再次受到輿論關注,主要因為問責上升到追究刑責的高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在原則部分中提出“首長負責”,而對問責的表述則是“依法追究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政府新聞發布目的在於滿足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考慮到此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在問責環節是否也可以採取一把手問責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