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知識

貨物運輸知識

公路運輸(Road Transportation)是現代運輸主要方式之一,同時,也是構成陸上運輸的兩個基本運輸方式之一。它在整個運輸領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並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據《中國交通年鑑》統計結果表明,1997年我國道路運輸完成貨運量97.7億噸,貨物周轉量5272億噸公里,分別是1996年的99.3%和105.2%。其中貨運量在五種運輸方式中為第一位。到1997年底,全國有營業性客貨運輸車輛450多萬輛,經營業戶270多萬戶,從事道路運輸業活動的人員有11000多萬人。

公路運輸的特點和作用,公路運輸的經營方式,公路運費,責任範圍,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公約和協定,

公路運輸的特點和作用

公路運輸是一種機動靈活、簡捷方便的運輸方式,在短途貨物集散運轉上,它比鐵路、航空運輸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尤其在實現“門到門”的運輸中,其重要性更為顯著。儘管其他各種運輸方式各有特點和優勢,但或多或少都要依賴公路運輸來完成最終兩端的運輸任務。例如鐵路車站、水運港口碼頭和航空機場的貨物集疏運輸都離不開公路運輸。
但公路運輸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載重量小,不適宜裝載重件、大件貨物、不適宜走長途運輸;車輛運行中震動較大,易造成貨損貨差事故,同時,運輸成本費用較水運和鐵路為高。

公路運輸的經營方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路運輸的組織形式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別。
(一)公共運輸業(Common Carrier)
這種企業專業經營汽車貨物運輸業務並以整個社會為服務對象,其經營方式有:
1.定期定線。不論貨載多少,在固定路線上按時間表行駛。
2.定線不定期。在固定路線上視貨載情況,派車行駛。
3.定區不定期。在固定的區域內根據貨載需要,派車行駛。
(二)契約運輸業(Contract Carrier)
按照承托雙方簽訂的運輸契約運送貨物。與之簽訂契約的一般都是一些大的工礦企業,常年運量較大而又較穩定。契約期限一般都比較長,短的有半年、一年,長的可達數年。按契約規定,託運人保證提供一定的貨運量,承運人保證提供所需的運力。
(三)自用運輸業(Private Operator)
工廠、企業、機關自置汽車,專為運送自己的物資和產品,一般不對外營業。
(四)汽車貨運代理(Freight Forwarder)
本身既不掌握貨源也不掌握運輸工具。他們以中間人身份一面向貨主攬貨,一面向運輸公司託運,藉此收取手續費用和佣金。有的汽車貨運代理專門從事向貨主攬取零星貨載,加以歸納集中成為整車貨物,然後自己以託運人名義向運輸公司託運,賺取零擔和整車貨物運費之間的差額。

公路運費

公路運費均以“噸/里”為計算單位,一般有兩種計算標準,一是按貨物等級規定基本運費費率,一是以路面等級規定基本運價。凡是一條運輸路線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等級公路時,則以實際行駛里程分別計算運價。特殊道路,如山嶺、河床、原野地段,則由承托雙方另議商定。
公路運費費率分為整車(FCL)和零擔(LCL)兩種,後者一般比前者高30-50%,按我國公路運輸部門規定,一次託運貨物在二噸半以上的為整車運輸,適用整車費率;不滿兩噸半的為零擔運輸,適用零擔費率。凡一公斤重的貨物,體積超過四立方分米的為輕泡貨物(或尺碼貨物Measurement Cargo)。整車輕泡貨物的運費按裝載車輛核定噸位計算;零擔輕泡貨物,按其長、寬、高計算體積、每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以公斤為計費單位。此外,尚有包車費率(Lump Sum Rate),即按車輛使用時間(小時或天)計算。

責任範圍

(一)承運人責任
公路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限是從接受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在此期限內,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負賠償責任。但不是由於承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承運人不予負責。根據我國公路運輸規定,由於下列原因而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承運人不負責賠償:
1.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貨物本身性質的變化以及貨物在運送途中的自然消耗。
2.包裝完好無損,而內部短損變質者。
3.違反國家法令或規定,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它處理者。
4.收貨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貨物而造成霉爛變質者,
5.有隨車押運人員負責途中保管照料者。
對貨物賠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壞,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
要求賠償有效期限,從貨物開票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從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責任方應在二個月內作出處理。
(二)託運人責任
公路運輸託運人應負的責任基本與鐵路、海上運輸相同,主要包括:按時提供規定數量的貨載;提供準確的貨物詳細說明;貨物嘜頭標誌清楚;包裝完整,適於運輸;按規定支付運費。一般均規定有:如因託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車輛滯留、空載,託運人須負延滯費和空載費等損失。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公約和協定

為了統一公路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的責任起見,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草擬了《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公約 》,簡稱CMR,並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內瓦歐洲17個國家參加的會議上一致通過簽訂。該《公約》共有十二章五十一條,就適用範圍,承運人責任、契約的簽訂與履行、索賠和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履行契約等等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此外,為了有利於開展貨櫃聯合運輸,使貨櫃能原封不動地通過經由國,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之間於1956年締結了關於貨櫃的關稅協定。參加該協定的簽字國,有歐洲21個國家和歐洲以外的7個國家。協定的宗旨是相互間允許貨櫃免稅過境,在這個協定的基礎上,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倡議,還締結了《國際公路車輛運輸規定》(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er簡稱TIR),根據規則規定,對貨櫃的公路運輸承運人,如持有TIR手冊,允許由發運地到達目的地,在海關簽封下,中途可不受檢查、不支付關稅、也可不提供押金。這種TIR手冊是由有關國家政府批准的運輸團體發行,這些團體大都是參加國際公路聯合會的成員,它們必須保證監督其所屬運輸企業遵守海關法規和其它規則。協定的正式名稱是“根據TIR手冊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關稅協定。”(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 of TIR Carnets )。
該協定有歐洲23個國家參加,並已從1960年開始實施。儘管上述《公約》 和協定有地區性限制,但它們仍不失為當前國家公路運輸的重要國際公約和協定,並對今後國際公路運輸的發展具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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