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法

從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財政承包體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實行分稅制。為此,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這是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主要法律檔案。此外,《預算法》中關於預算級次的劃分、預算收支的範圍以及預算管理的職權分割等內容事實上構成財政收支劃分法的重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收支法
  • 實施時間:1994年1月1日起
  • 等級:中央;省,自治區等
  • 相關法律:《預算法》
中國現行財政收支法的主要內容
分稅制的主要內容
1.劃分財政級次
《預算法》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五級預算,分別為:①中央;②省、自治區、直轄市;③設區的市、自治州;④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⑤鄉、民族鄉、鎮。
2.中央和地方財政支出範圍的劃分
根據《預算法》規定,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3.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範圍的劃分
根據《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4.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
財政轉移支付是指上下級預算主體之間按照法定的標準而進行的財政資金的相互轉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