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主權

議會主權是議會擁有最高國家權力,其地位居於其他機關之上的一項資產階級民主制原則。最早被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所確立。主張議會的法律地位高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行政要對議會負責,議會有權組織和監督政府;議會可以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和憲法性法律,其他機關無權廢除議會制度的法律或宣布其無效。

議會在一定時期內舉行的會議。議會進行工作的基本方式。分為常會和非常會議兩種。常會又稱例會,多數國家對常會每年舉行的次數、會期、召開的時間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日本規定,國會常會每年召集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中旬召開,會期150天。非常會議又稱臨時會議、特別會議、緊急會議、即議會在常會會期外認為有必要時召開的會議,通常由國家元首,議長,政府首腦或一定數量的議員要求召開。兩院制議會的國家,議會會議一般由兩院分別召開。必要時可召開兩院聯席會議。議會會議通常由議長主持,會議內容主要是聽取報告、提出法案就某一問題或法案進行辯論並作出決定等。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報導和公布會議記錄,與會者必須遵守議事規則和議會內部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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