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證

警察證

中國公安民警將自2007年1月1日起,持統一配發的人民警察證依法執行公務。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公安民警證件首次在全國範圍內統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察證
  • 發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 相關事件:持統一配發的警察證依法執行公務
  • 組成: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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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

詳細介紹

人民警察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證件專用皮夾外部正面壓印人民警察警徽圖案和“人民警察證”字樣,背面壓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樣;內部上端鑲嵌金屬質地警徽一枚和金色“公安”兩字,下端放置內卡。內卡採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制證工藝製作,正面印製持證人二寸彩色數碼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名稱和警號,並覆蓋專用的全息防偽膜;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警銜、血型、人民警察證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監製”字樣。
警察證
警察證

發放範圍

人民警察證發放範圍為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建制單位、在編在職並已評授警銜的人民警察,不包括國家安全、司法其他部門的警察。具體包括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公務員制人民警察,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公務員制人民警察,以及邊防、消防、警衛等公安現役部隊的現役制人民警察。

使用

人民警察證納入警用裝備執行職務須主動出示。
人民警察在著裝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不主動出示證件。

提示

人民警察證包括兩部分,一個是內卡,還有專用皮夾兩部分,這兩個合起來一起使用才有效,缺一不可。

證件收回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其人民警察證並進行備案:
(一)離、退休;
(二)調離公安機關;
(三)辭去公職;
(四)因其他原因應當收回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被辭退、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繳其人民警察證並進行備案。

暫時收回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其人民警察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被禁閉的;
(三)因其他原因應當暫時收回的。
禁止情形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不得塗改、損壞、複製、轉借、抵押、贈送、買賣人民警察證,不得將人民警察證用於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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