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是警察中的官員,也可泛指警察,該詞最早見於《清史稿》。清末新式警察制度設五品至九品警官,《清史稿·職官六》記載其員額配置及部門劃分。
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警官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分為省部級正職至鄉科級副職的行政職務,以及總隊長至副中隊長的執法勤務機構職務。警銜制度按行政級別授予總警監至二級警員,專業技術警官按職稱評定警銜。現代警務機制延伸出智慧財產權警務聯絡警官、“110最小作戰單元+協同警務”等新型職務形態。
該詞作為制度用語始見於《清史稿》編纂的職官志,早期文學作品如巴金《人》中曾用指監獄管理者。當代警官職能涵蓋治安管理、犯罪偵查、矛盾調解及智慧警務建設,實踐中形成“馬天民式社區民警”等基層工作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官
- 外文名: police officer; sir;
- 拼音:jǐng guān
- 釋義:泛指警察
- 出處:《清史稿》
- 正面典型:馬人俊
- 反面典型:彭長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