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警察中的官員)

警官(警察中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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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是警察中的官員,也可泛指警察,該詞最早見於《清史稿》。清末新式警察制度設五品至九品警官,《清史稿·職官六》記載其員額配置及部門劃分。

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警官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分為省部級正職至鄉科級副職的行政職務,以及總隊長至副中隊長的執法勤務機構職務。警銜制度按行政級別授予總警監至二級警員,專業技術警官按職稱評定警銜。現代警務機制延伸出智慧財產權警務聯絡警官、“110最小作戰單元+協同警務”等新型職務形態。

該詞作為制度用語始見於《清史稿》編纂的職官志,早期文學作品如巴金《人》中曾用指監獄管理者。當代警官職能涵蓋治安管理、犯罪偵查、矛盾調解及智慧警務建設,實踐中形成“馬天民式社區民警”等基層工作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官
  • 外文名: police officer; sir;
  • 拼音:jǐng guān
  • 釋義:泛指警察
  • 出處:《清史稿》
  • 正面典型:馬人俊
  • 反面典型:彭長健
解釋,出處,

解釋

警察中的官員。亦泛指警察。

出處

《清史稿·卷一百十九·志九十四·職官六》:“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隊三人。習藝所二人。)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隊各六人。習藝所各三人。)八、九品警官各十有二人。(消防隊各八人。習藝所各四人。以上俱隸警政司。)六、七品藝師各一人。(隸營繕司。)六、七品醫官各一人。隸衛(生司。自警官以下俱奏補。)八品錄事二十人,九品錄事三十有二人。(俱咨補。)”
巴金《人》:“說是上面的警官要下來查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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