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2-05-17
  • 生效日期:2002-07-01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現發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貨交易所的註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畫;
(四)擬加入本交易所的會員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檔案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檔案、材料。
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能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二)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為;
(四)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五)監督結算銀行與本所有關的期貨結算業務。
第九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能;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註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會員大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九)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基本業務規則;
(十一)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十二)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制度;
(十三)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式及清算辦法;
(十四)章程修改程式;
(十五)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交割和結算制度;
(二)經紀和自營業務規則;
(三)風險控制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式;
(四)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管理以及註銷等規則;
(六)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七)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八)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九)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的合併、分立或者聯網交易等,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合併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及下列變更事項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第十三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因《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合併或者分立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註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所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檔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通過對理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案,並提請有關機構審議批准;
(四)擬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定;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
(九)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期貨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二)審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有關職權,理事會可以授予專門委員會或者總經理行使。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證監會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後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檔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專門委員會,其職責由理事會確定,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並實施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五)擬定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擬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變更事項的方案;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定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九)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期貨交易所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對會員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的資信。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條件和程式;
(二)會員資格的變更條件和程式;
(三)對會員的監督管理;
(四)會員違規、違約行為處理辦法;
(五)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六)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席位管理規則。會員不得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細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三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由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
第五章基本業務規則
第三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用於擔保期貨契約的履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指定的結算銀行開立專用結算帳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保證金管理制度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和形式;
(二)專用結算帳戶中會員保證金的最低餘額;
(三)當會員保證金餘額低於期貨交易所規定最低餘額時的處置方法。
第四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畫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第四十一條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四十二條期貨交易實行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四十三條期貨交易實行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或者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頭寸的,應當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經營範圍和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契約等,由期貨交易所審核後確定其套期保值頭寸;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頭寸的,由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其提交材料審核後報期貨交易所審核。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和投資者在非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持有的投機頭寸,分別制定最大持倉限制標準。
第四十四條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四十五條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投資者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投資者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新倉;
(四)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所按業務規則規定的程式採取前款第(四)、(五)、(六)項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者投資者採取臨時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或者投資者,並列明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採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第四十七條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發布下列信息:
(一)即時行情;
(二)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三)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
(四)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交易情況編制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公布。
第五十一條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20年。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者投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違規行為,應當在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及時予以查處;超出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期貨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單位兼職。
第五十五條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從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期貨投資者處謀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第五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後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後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五十七條遇有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淨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可以決定採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第六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向期貨交易所派駐督察員。督察員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督察員履行職責,期貨交易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交納期貨市場監管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業務規則指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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