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保證證券投資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質量和透明度,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投資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 執行日期:2003年1月20日
簡介,管理暫行辦法,

簡介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3號
【發布日期】2003-01-20
【生效日期】2003-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基金字[2003]13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
現發布《證券投資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月20日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證券投資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質量和透明度,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設立、基金法規調整以及涉及行業發展的特定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中國證監會參考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提出的諮詢意見,依照法定條件開展審核工作。審核程式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委員從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機構投資者、基金研究機構等方面產生。
第四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巨觀經濟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了解證券、基金法規,具備基金專業知識,並具備一定的基金從業經歷或海外從業經歷;
(二) 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 在業內有良好的聲譽。
第五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每個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第六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解聘:
(一) 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
(二) 任期內因職務變動而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三) 2次無故不出席或連續3次不能出席工作會議的;
(四) 任期內嚴重瀆職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五) 違反審核工作紀律的;
(六) 不適合擔任委員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審閱申請人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並重點就基金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制度建設、人員操守以及基金的品種設計、投資運作、風險管理及行銷方案等方面提出諮詢意見;
(二) 對基金法規的調整以及涉及行業發展的特定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八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 以個人身份參加申請人的現場評審,出席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工作會議,獨立發表諮詢意見;
(二) 通過中國證監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申請人的有關材料;
(三) 必要時建議中國證監會安排現場評審和調研。
第九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認真審閱相關檔案,按時參加現場評審和出席工作會議,客觀、公正、專業地發表諮詢意見;
(二) 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利益;
(三) 不得以委員身份從事商業活動;
(四) 保守國家秘密和申請人的商業秘密;
(五) 不得透露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會議議程、出席會議人員、討論內容、諮詢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迴避:
(一) 委員或其親屬擔任申請人或相關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候選人的;
(二) 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前款第 (一) 項所稱親屬,是指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第十一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監督。
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負責安排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會議、組織現場評審、送達有關申報材料、起草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以評審會的形式開展工作,由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擔任召集人或指派召集人。
第十四條召集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工作會議和現場評審;
(二) 組織起草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諮詢意見。
第十五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現場評審的最低人數為7人,由會內委員和會外委員組成,參加現場評審的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確定。
第十六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工作會議可採取集中討論的方式。
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前5個工作日內,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與會委員,委員應在集中討論前閱讀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派代表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八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九條基金專業諮詢委員會應建立定期溝通制度,對諮詢工作進行總結,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在必要時將形成的原則性諮詢意見以規範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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