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議局章程

諮議局章程

《諮議局章程》是1908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憲政編查館

基本介紹

  • 書名:諮議局章程
  • 類別:清末預備立憲活動成果之一
  • 出版時間:1908年7月22日
  • 章節:12章
簡介,內容,影響,

簡介

清末預備立憲活動成果之一。由憲政編查館草擬,頒布於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條。為中國特色的議會制度規範性條例。觀1907年清廷頒發的上諭:“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上、下議院實為行政之本……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為基礎”,可知頒布《諮議局章程》,實際上是為了隨後在中央籌設資政院而進行的的前期準備。

內容

第一章總綱,規定諮議局設立的宗旨。章程中規定了諮議局在性質上是“各省採取輿論之地”,“以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為宗旨”。
第二至第五章,規定了議員的數額、資格、任期,以及補缺、改選、辭職等事項。其嚴格限制了選舉與被選舉者的資格,規定只有曾在本省地方辦理學務及其他公益事務滿三年以上且卓有成績;有中等以上學堂畢業文憑;有貢、舉生員出身;曾任七品以上文官或五品以上武官且未被參革者;有五千元以上資本或不動產;外省寄居本省十年且有一萬元以上資本或不動產等條件之一的二十五歲以上男子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至第八章,規定諮議局的職權和總督、巡撫監督諮議局等事項。
第九至十二章,規定諮議局的庶務、經費和紀律等事項。

影響

至1909年10月,除新疆外,各省皆依《諮議局章程》成立了諮議局,政治體制改革似乎初見成效。然而諮議局雖類似於西方政治體制中的地方議會,但《諮議局章程》中嚴格限定了議員的選舉條件和諮議局的許可權,謂“嚴定規則,事為之制,曲為之防”,使諮議局實際上成為各省督撫控制下的附庸。可見清廷仍堅持著所謂“議院乃民權所在,然其謂民權者,不過言之權而非行之權也”的片面認識,此種論調也是導致整個預備立憲失敗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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