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古羅馬西塞羅創作法學著作)

論法律(古羅馬西塞羅創作法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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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是古羅馬政治家馬庫斯·圖留斯·西塞羅創作的法學著作,寫作於公元前52年,公元前46年和公元前44年進行過修訂。

《論法律》是西塞羅的成名作。該書共分為三部分:第一卷論自然法;第二卷論宗教法;第三卷論官職。西塞羅繼承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的觀點,認為“惡法非法”,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張,主張共和制。《論法律》是《論共和國》的續篇,也採用對話體寫成,並且以西塞羅生活的時代為背景,西塞羅本人也是主講人,另外還有西塞羅的胞弟昆圖斯·圖利烏斯·西塞羅和西塞羅的摯友提·蓬波尼烏斯·阿提庫斯兩人。

《論法律》全面體現了西塞羅以自然法理論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其關於羅馬法具體制度的論述和《十二銅表法》的記載,對於研究羅馬法律制度史也具有一定的價值。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法律
  • 外文名稱:De Legibus
  • 作者:馬庫斯·圖留斯·西塞羅
  • 字數:174000
  • 首版時間:公元前1世紀
  • 類別:法學
內容簡介,創作背景,作品思想,論自然法,論宗教法,論法律與官員,論政體,論法律原則,作品影響,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論法律》寫作系模仿柏拉圖的《法律篇》,以對話體寫成,其內容總體上可以看成是《論共和國》的發揮和補充。該書共分為三部分:第一卷論自然法;第二卷論宗教法;第三卷論官職。《論法律》首先討論了“法的本質是什麼”,第一卷在完成關於法的本質問題討論之後便轉入研究自然法與人定法的關係。第二卷談宗教法,涉及羅馬宗教的各個方面。西塞羅所理解的宗教,即對神靈的信仰,是同政治和哲學相聯繫的。它以理性為基礎,同時植根於人們的傳統觀念。《論法律》第三卷談官職,文字在談官員履職時中斷。西塞羅在這一卷里對羅馬官制進行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別是由於設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現的矛盾和衝突。儘管書中對平民保民官職務的抨擊出自昆圖斯之口,西塞羅對昆圖斯的看法甚至進行了批駁,但西塞羅對保民官職務的不讚賞是一目了然的。

創作背景

《論法律》寫作於公元前52年,這一時期,正是古羅馬共和國時期末期向帝制過渡的轉型時期。隨著古羅馬國家不斷開疆拓土,產生了大量新的問題。政治上,原有的貴族共和政體已逐漸走向崩潰,元老院的權力日漸式微,國家權力開始被少數人壟斷;法律制度上,原有的程式化、刻板、屬人主義的市民法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以外事裁判官法為主的新的萬民法體系正在形成當中。西塞羅在公元前54年退出政治舞台後的寫作正是為了向人們提供他關於政體和法律問題的有益的指導。

作品思想

論自然法

1、關於法的起源。西塞羅的法律觀深受斯多噶派哲學的影響。斯多噶學派將“自然”的概念作為他們哲學體系的核心。西塞羅以自然為基礎探討了法的起源。在他看來:“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當這種理性確立於人的心智並得到實現,便是法律。”“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來的,也不是什麼人民的決議,而是某種憑藉允許禁止之智慧管理整個世界的永恆之物。”即法源於自然。
2、自然法與人定法的關係。西塞羅指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人定法要受自然法指導,其合法與否要依自然法判斷。西塞羅論證了幾個前提:(1)人是神的禮物裝備和美化,而理性既存在於人,也存在於神,整個世界應該被視為神明和人類的一個共同的社會。(2)人們中間存在一種同樣的、共同的生活準則,神公平地賦予每個人以理性,人是沒有差異的。(3)人們彼此之間由某處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聯繫。就這樣,在一個人神共存的社會,人由神創造,人法與神法以理性為共同點而相互連線。
3、法與正義。西塞羅從自然法理念出發,認為法要體現正義。他抨擊了那些視所有基於人民的決議和法律的東西為正義的觀點,認為“這種想法是最愚蠢的”。西塞羅堅信只有符合自然的法才稱得上是法律,才能體現公共的意志,而“惡法”只能被稱作是什麼別的東西,而不是法律。

論宗教法

在古羅馬時期,宗教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其與政治、法律等不可避免地混淆在一起。西塞羅的法律觀也深深刻上了宗教的烙印。他認為要“讓公民們一開始便樹立這樣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均由神明們統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們的決定和意見而變化,神明們極力幫助人類”。為此,他提出大量類似宗教綱領的規範,還有一些關於祭典、誓言、節日、墳墓等的行為規範。這些滲透著濃厚宗教色彩的規定反映了古羅馬時期祭司對法的干涉及宗教法向世俗法轉變這一過程,同時也是西塞羅關於自然法理論的延伸,是他所信奉的正義、理性、智慧等自然原則的具體化。西塞羅對宗教法和《十二銅表法》中關於喪葬和哀悼哭泣,關於墓地的有關規定進行分析,認為這些規定“完全同作為法律範本的自然相符合”。

論法律與官員

1、官員與法律的關係。西塞羅認為要使法律同他理想中的國家相適應,需要有稱職的官員。西塞羅旨在表達這樣一種思想:國家的法律需要合格的官員去執行,權力的行使要依自然的理性,而不得濫用。
2、對官員權力的制約。西塞羅指出,如果某項事情超出官員的許可權,應由人民推舉人選進行處理,並賦予他處理的權力。即官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其行使不能超過人民授權的範圍,這樣才能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防止權力壟斷。
3、對官員行使權力的監督。西塞羅認為官員要潔身自好,其品行應能成為其他階層的表率,他對官員的腐敗深惡痛絕,“品行惡劣的顯要人士們從而會給國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為他們不僅耽於腐敗,而且還將其擴散於國家。他們的危害不僅在於他們自己墮落,而且還在於使他人墮落。他們的示範性質比他們的實際行動更加有害。”基於這一點,西塞羅提出讓監察官“在國家裡永遠存在”,“監察官維護法律的純潔。官員成為個人後應向他們作履職報告,從而繼續承擔法律責任”。

論政體

在西塞羅看來,“有節制的、和諧的國家體制可以通過法權的適當分配來維持”。他推崇“混合政體”,即把以羅馬執政官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議會為代表的貴族制和由民眾大會及平民保民官為代表的民主制相結合,形成一種權力的制衡。西塞羅反對個人獨裁。權力制衡的目的在於防止濫用權力,因為無限的權力將導致腐敗與對人民自由與權利的踐踏。

論法律原則

1、平等原則。西塞羅指出,人是神所創造的,在神面前人是平等的。既然人是平等的,那么人的權利應平等地得到保護。他認為,由於立法的意義在於對所有的人適用和有效,所以針對個人的立法是不公平的。法律不能對人作不合理的劃分,否則有違自然法則。
2.公開原則。西塞羅重視對法律的公開表決,認為這樣能維護高尚的人們的威望,消除爭執的口實。他主張取消各種後來通過的極力保守表決秘密的法律。秘密法案不僅有可能使立法者立法摻私,而且影響到人們對法律的信任,是對人民自由權利的蔑視。
3、罪刑相適應原則。西塞羅在論述官員收受錢財和賄賂應受懲罰時說到:“該受與罪行相應的懲處,以使每個人受到與自己的行為相應的懲罰——施暴處以死刑或剝奪公民權,貪婪處以罰金,貪圖功名處以辱沒名譽。”

作品影響

《論法律》全面體現了西塞羅以自然法理論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而且,其關於羅馬法具體制度的論述和《十二表法》的記載,對於研究羅馬法律制度史也具有寶貴的價值。所以,《論法律》稱得上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上一個重要文獻。

作者簡介

馬庫斯·圖留斯·西塞羅(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羅馬演說家、政治家和作家,同時也是一位西方歷史上早期傑出的法學家。西塞羅於公元前106年出生在拉丁地區東南小鎮阿爾皮奴姆。公元前80年,西塞羅在法律訴訟中作為律師嶄露頭角。他的《為羅斯基馬斯辯護》為他贏得了巨大的成功和政治聲譽。而後來的維勒斯案則徹底奠定了其作為羅馬第一演說家和辯護師的地位。公元前75年任財政官,公元前69年任市政官,公元前66年任裁判官,公元前64年任執政官。後因任執政官期間未經法律程式處死陰謀者卡提利那而被放逐。公元前44年,愷撒被刺後,西塞羅重新投入政治鬥爭。第二次內戰西塞羅被視為敵人,於公元前43年遭殺害。其主要法律思想主要集中體現在其著作《論共和國》和《論法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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