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姚文秀打殺妻狀

《論姚文秀打殺妻狀》是唐代白居易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姚文秀打殺妻狀
  • 創作年代:t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白居易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準律,非因鬥爭,無事而殺者,名為故殺。今姚文秀有事而殺者,則非故殺。”據大理司直崔元式所執:“準律,相爭為斗,相擊為毆,交斗致死,始名斗殺。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於死,姚文秀檢驗身上,一無損傷,則不得名為相擊;阿王當夜已死,又何以名為相爭?既非鬥爭,又蓄怨怒,即是故殺者。”
又,按《律疏》云:“不因爭鬥,無事而殺,名為故殺。”此言“事”者,謂爭鬥之事,非該他事。今大理、刑部所執,以姚文秀怒妻有過,即不是無事;既是有事,因而毆死,則非故殺者。此則唯用“無事”兩字,不引爭鬥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殺人,殺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豈有無事而殺人者?足明“事”謂爭鬥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鬥毆死”者,謂是素非憎嫌,偶相爭鬥,一毆一擊,不意而死,如此則非故殺,以其本原無殺心。今姚文秀怒妻頗深,挾恨既久,毆打狼籍,當夜便死,察其情狀,不是偶然,此非故殺,孰為故殺?若以先因爭罵,不是故殺,即如有謀殺人者,先引相罵,便是交爭,一爭之後,以物毆殺了,則曰“我因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又如此可乎?設使因爭,理猶不可,況阿王已死,無以辨明,姚文秀自雲相爭,有何憑據?又大理寺所引劉士信及駱全儒等毆殺人事,承前寺斷不為故殺,恐與姚文秀事,其間情狀不同。假如略同,何妨誤斷,便將作例,未足為憑。伏以獄貴察情,法須可久,若崔元式所議不用,大理寺所執得行,實恐被毆死者自此長冤,故殺者從今得計。謹同參酌,件錄如前。

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字樂天,晚號“香山居士”。祖籍太原,後遷居為下邦(今陝西渭南)人,生於鄭州新鄭(今屬河南),貞元十六年(800年)進士及第,十八年中書判拔萃科,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元年(806年)中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補盞屋(今陝西周至)縣尉。不久人為翰林學士,改左拾遺、左贊善大夫。元和十年(815年)因上書言事。被貶為江州司馬。後歷任忠州、杭州、蘇州刺史。因晚年官太子少傅,故世稱“白傅”、“白太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