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國際收支平衡制度

調節國際收支平衡制度,是指基金協定採取了國際收支調節的對稱性原則,即國際收支赤字和盈餘國家都必須承擔調節職責。

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貨幣稀缺條款”上。依此條款,基金有權宣布某一國際收支有大量、長期盈餘國家的貨幣“普遍稀缺”,要求其實行調節,否則就對其採取限制性措施和制裁。同時,基金組織通過實施普通提款權、總借款安排、備用安排以及在融通資金時作出條件性限制等規定,支持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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