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兵山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辦事指南

調兵山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兵山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辦事指南
  • 收費標準:10元
申請條件,審批依據,提交材料,受理部門,程式時限,收費標準,處罰依據,

申請條件

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種情況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灣上層人士。
申請來大陸定居的台灣居民有《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公安部關於台灣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受理審批工作的通知》。

提交材料

1,提交書面申請。委託親屬代辦的,還需提交委託書。
2,填寫《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張(規格為48×33mm).
4,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5,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複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正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複印件。
6,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六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⑴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正的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與大陸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居民戶口簿和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⑵申請夫妻團聚的,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複印件,或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⑶在大陸投資的,需交驗所在企業上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⑷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需提交國家人事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關證明。
⑸台灣上層人士由國務院和台辦,中央統戰部出具有關證明。

受理部門

1,符合申請條件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申請,由台灣居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核實有關材料並初審,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第四項,第五項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直接受理。
2,外交部駐外使館領館,處和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領事部受理的申請,應將有關的申請材料和相應證明轉由台灣居民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按有關規定的程式辦理。
3,台灣居民移居外國後申請來大陸定居,按照華僑回國定居的有關規定辦理。

程式時限

受理——審核--審批——制證——發證
公安機關受理定居申請後,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收費標準

《台灣居民定居證》每證10元
公傳發【2004】4080號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出境,入境,偽造,塗改,冒充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證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偽造,塗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情形的,在處罰執行完畢6個月以內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請。
第三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停止其出證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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