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權主體

課稅權主體是指通過行政權力取得稅收收入的各級政府及其徵稅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課稅權主體
  • 含義:行政權力取得稅收收入的各級政府
  • 代指:徵稅機構
  • 類型:主體
課稅權主體的行為特徵,課稅權主體下的稅收分類,

課稅權主體的行為特徵

根據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政府的行為具有與社會公眾不一致的特徵,而政府內部各組織也有其自身的行為特徵。行政長官一般來說屬於某個政黨,代表某個階層或集團的利益。在我國,行政長官及其附設機構主要有兩種產生方式,即間接民主選舉或者上級政府任命。在組織政府收人問題上,行政長官一般是希望組織到足夠多的收入以滿足政府支出的需要。這是由於社會公眾有著擴大政府支出的偏好,以強化其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行政長官也有實現政績目標的內在壓力與動力,從而不斷增加政府的支出水平。在民選的條件下,行政首腦對收人的組織要求會更多地考慮民眾的意見。只有贏得人民民眾的擁護,才可能贏得下一次的選舉。在上級政府任命條件下,行政長官的行為則更多會迎合上級政府的偏好。雖然行政長官都有盡力組織政府收入的內在要求,但是由於受到社會公眾或上級政府的壓力,他們可能並不能組織到其滿意的稅收收入水平。比如,在社會公眾不願意多交稅的條件下,行政長官可能會用借債來替代稅收。

課稅權主體下的稅收分類

按課稅權主體的不同,稅收可劃分為以下兩類:
1.本國稅與外國稅。每一個國家都是一個課稅權主體,但一國的課稅權在客觀上受該國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範圍的制約。以地域作為課稅權行使範圍被稱為屬地原則,以人員作為課稅權行使範圍被稱為屬人原則。
2.中央稅與地方稅。中央稅是以中央政府為課稅權主體的稅收。一般指由中央立法,中央稅務機關進行管理,為中央政府財政提供資金來源的稅收。地方稅是以地方各級政府為課稅權主體的稅收,它由地方政府立法,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為地方政府財政提供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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