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保證保險

誠實保證保險是承保因被保證人 (即義務人) 不誠實行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作為保證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誠實保證保險一般是對僱主提供保證,以僱主為權利人,雇員為被保證人。當雇員因偷盜、侵占、偽造、私用、非法挪用、故意誤用等不誠實行為造成僱主損失時,由保險人 (即保證人)負責賠償,誠實保證又可分為: ①指名保證: 是以特定的正式雇員為被保證人。在僱主遭受被保證人 (雇員) 造成的損失時,由保險人 (保證人) 負責賠償的一種保證。②職位保證: 與指名保證的不同之處在於職位保證中只列出各級職位及其人數,不列出被保證人的姓名。每一職位都有規定的保證金額。如果只投保特定的某一職位中若干被保證人,只要擔任此一職位即屬為被保證人,並為其確定保證金額,這即為單一職位保證。如果在同一保證契約中承保多個不同職位,並且每一職位都確定有各自的保證金額,則為職位表定保證。③總括保證: 此項保證把全部在冊正式雇員列為被保證人,保證契約中不列姓名、職別,而是分類按人數的多寡計算保險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誠實保證保險
  • 兩個方面:誠實和保證
誠實,保證,

誠實

所謂誠實,就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不得隱瞞、欺騙;所謂信用,就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當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信用的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於一切民事活動。保險契約行為屬於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契約雙方當事人當然要受誠信原則的強行規範。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要求當事人所具有的誠信程度,要其他民事活動更為嚴格,達到“最大誠信”,這就是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保證

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所作的特定擔保事項,即保證契約中的保證條款,是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內應遵循義務的一部分。保險人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樣告知和保證的責任和義務,其主要形式是保險條款的告知,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單和保險單的背面,保險人還負有及時、合理、準確的賠償責任。
在上述兩個方面做到之後所簽訂的保險即為誠實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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