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契約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係的過渡期,有利於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契約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
試用期侵權是指用工單位對本單位處理試用期的員工實施的侵權行為。...... 試用期是勞動契約內容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契約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是1995-10-10由勞動部發布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
勞動契約的期限有幾種類型?18 什麼是試用期?為什麼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應簽訂勞動契約?19 試用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20 勞動契約中的試用期如超規定,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