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國家人事部和建設部於 2005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並頒布了《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上述三個檔案實施後,物業管理師資格正式納入了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系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
  • 確立時間:2005 年11月16日
  • 類型:全國統一
  • 適用行業:物業管理師
概念,註冊,備考事項,暫行規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考試,報名時間,考試時間,考試科目,項目概述,

概念

根據《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 ( 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 ( 以下簡稱《註冊證》 ) ,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物業管理師的英文譯為 :CertifiedPropertyManage( 簡稱 CPM) ,準確全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
相比較來說,註冊物業管理師是最具權威的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官員曾明確指出,《物業管理條例》中所指的執業資格證書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認證證書。許多機構稱呼的《註冊物業管理師》都是原勞動部的物業管理師,請相關人員注意分辨。
2007年國家實行大部制度,建設部合併,同時人事部與勞動部合併,註冊物業管理師在全國範圍暫停考試。
2010年,由於原勞動部主辦的物業管理師與建設部和人事部主辦的註冊物業管理師有部分重疊,暫停了原勞動部的物業管理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協調,註冊物業管理師計畫自2010年適當時候開考。

註冊

註冊物業管理師是指經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舉辦的全國統一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證書後再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行註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註冊證有效期3年.

備考事項

考試大綱和參考教材
本年度資格考試的考試大綱和參考教材,為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6年8月正式出版的《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大綱》和《中國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參考教材》。2008年,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制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對《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大綱》中的涉及《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定通過。根據新考試大綱,亞太教育研究院物業管理研究中心於2010年5月出版了全國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對相應內容作了相應補充和修改。
培訓機構和考試輔導材料
按照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中關於“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原則”的規定,各單位應認真鑑別以各種名義舉辦的資格考試考前培訓班,選擇教學水平高,師資力量強,具有培訓資格和良好聲譽的行業培訓機構,包括北京亞太教育物業管理研究中心和深圳物業管理進修學院都是行業內影響力大的培訓及課題研究機構。謹慎選擇社會培訓機構,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圖書市場中出現不同版本的資格考試模擬試題或考試題庫等輔導材料,質量參差不齊,應考人員應謹慎選擇購買。
參加考試的有關人員要認真細緻地學習掌握《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兩個檔案的核心精神,最起碼要了解以下幾點:
1)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2)《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試題的題型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物業管理實務》和《物業管理綜合能力》試題的題型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綜合(案例)分析題。
3)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提高物業管理專業管理人員素質,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物業管理企業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 證書封面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物業管理師英文譯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條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物業管理師職業準入制度的實施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物業管理師職業準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等工作。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會同建設部研究確定合格標準,並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事部、建設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自收回《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建設部為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並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註冊所在省的註冊審查機構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註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註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註冊審查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註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構審批。
註冊審批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註冊申請人,並核發《註冊證》。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物業管理師的執業憑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註冊者,可以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必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的要求。  初始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註冊。
延續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物業管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失效。
第二十二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審批機構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或者聘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人或聘用單位按規定的程式向當地註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註冊審批機構核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四)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五)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六)造成物業管理項目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
(九)聘用單位破產的;
(十)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撤銷註冊,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註冊。
第二十六條 註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公布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不予註冊或者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開展執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應當由物業管理師擔任。物業管理師只能在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掌握物業管理、建築工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專業知識;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
(三)能夠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四)具有豐富的物業管理實踐經驗。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師的執業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方案;
(二)審定並監督執行物業管理財務預算;
(三)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有關資料;
(四)負責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管理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項目管理中的關鍵性檔案,必須由物業管理師簽字後實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誠實守信,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應當不少於40學時。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在本規定發布之日前,長期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物業管理實踐經驗,並符合考試認定條件的專業管理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辦法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
第三十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物業管理相關實踐年限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註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內容、物業管理企業配備物業管理師數量和註冊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在實施物業管理師制度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管理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考試

報名時間

2012年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的報名時間由各省份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大致集中在5、6、7三個月份,2012年最早的為5月18日開始。

考試時間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
2013年9月15日、16日
2013年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定於9月15、16日進行,具體時間如下:
2013年9月15日 9:00—11:30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
14:00—16:30物業經營管理
2013年9月16日 9:00—11:30物業管理綜合能力
14:00—17:00物業管理實務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分為4個半天,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進行。《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物業管理實務》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項目概述

物業管理在中國發展迅速且前景廣闊。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2003年6月8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同年9月1日,該條例開始實施,這標誌著我國物業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進入了高效、法制、規範的高速發展新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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