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為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確保註冊會計師考試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及《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而制定。該規則共五章,三十一條(含附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
  • 類型:規則
  • 分類:考務工作規則
  • 對象:註冊會計師的人
  • 章數:5章
  • 施行時間:2008年8月1日
財政部印發的通知,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第三章 試卷的運送及保管,第四章 考試實施,第五章 附 則,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場情況記錄卡,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

財政部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的通知
財考[20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
現將修訂後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等三個規則 守則的通知》(財考[2001]11號)檔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附屬檔案: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確保註冊會計師考試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及《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執業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務工作,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全國考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全國考委會的決定,組織、領導本地區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務工作;各地方考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在地方考委會的領導和全國考辦的指導下,按照統一部署,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務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四條 各級考試機構應配備與所承擔的註冊會計師考試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第六條 考試組織工作全過程中考試工作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參加考試的,不得參與當年度試卷的印製、監印、裝袋、運送、保管等項工作,迴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與答卷、答題卡;不得擔任所在考區、考點的負責人或同一考點的其他工作人員;與應考人員同一單位或有隸屬關係的,不得擔任同一考點的監考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運送及保管

第七條 全國考辦統一印製試卷(包括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分科密封包裝(答題卡另行封裝)。包裝袋分30份卷標準裝袋、25份卷標準裝袋和5份卷值班用裝袋三種。地方考辦根據本地區報考人科數、考場設定情況確定所需試卷袋數,並上報全國考辦。
第八條 試卷的傳送、回收交接的程式及要求:
(一)試卷由全國考辦指派專車,由武警於考試開始前一周護送至地方考辦設定的試卷庫。
(二)地方考辦應於考試開始前1天將試卷直接送達各考區試卷庫或各考區直接將試卷領至本考區試卷庫。
(三)考區應於每科考試開始前1小時將該科試卷直接送達各考點。
(四)每科考試結束後,考點應立即將試卷送至其所在考區試卷庫;考區應於全部考試結束後l天之內將試卷送往本地方考辦設定的試卷庫;地方考辦應於全部考試結束後一周之內,將試卷送往全國考辦指定的試卷集中評閱地。
(五)運送試卷要指派專人(至少兩人)、專車(送往集中試卷評閱地可使用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途中要做到人不離卷,無關人員不得乘坐運送試卷的專車,切實做到保密安全,並防止整個運送途中試卷被污物污染。
(六)交接試卷要嚴格履行簽收手續,認真填寫交接單。
第九條 地方考辦及各考區必須建立試卷庫。試卷庫要採取防水、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存放試卷的卷櫃鎖閉後,要加封蓋有地方考委會印章的密封條。24小時值班。地方考辦應聘請武警守衛,確保試卷存放的安全。
試捲入庫、出庫,必須建立登記制度,並有地方考委會兩名以上成員或由地方考委會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並對入庫、出庫時間、數量、涉及人員等簽字確認。
第十條 各地方考委會及考辦負責本地區試卷的保密工作。在試卷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十一條 試卷啟用前、答題卷和答題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二條 試卷運送、保管過程中如發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擴散;並迅速查明原因,及時報地方考委會及全國考委會請求處理。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三條 考試採取閉卷筆試方式,在全國範圍同一時間內舉行。
第十四條 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在某一地區某科目考試時間必須推遲的,由地方考委會上報全國考委會批准。推遲考試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推遲考試時間超過30分鐘的,該地區所涉科目,啟用備用試卷另行組織考試。
第十五條 考區、考點、考場設定及要求:
(一)地方考辦根據本地區報考人科數及分布情況,本著“就近、集中”的原則,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設若干考區,考區下設若干考點,每一考點內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設定,縣級及縣級以下行政區不設考場。
(二)考點應設定考務辦公室,作為考試期間收發試卷及處理考試事務的場所。
(三)考場應安全、安靜、光線充足。考場內除考試必備物品外,不得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或字跡。
(四)嚴格遵守全國考辦規定的考場編排和人數要求,按照科學、合理、防範違規行為的原則編排考場,報考人員的座位應隨機編排,座位之間不得少於80厘米的距離。
第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配備及要求:
(一)每一考區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兩人(以下簡稱考區負責人),人選由地方考委會決定。考區負責人負責本考區各考點、考場的考試組織工作。
(二)每一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兩人(以下簡稱考點負責人),其職責為:
1.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全面負責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2.培訓本考點監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3.組織實施考場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接收、保管試卷,向各考場分發、驗收試卷。
5.監督考試紀律執行情況,處理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6.監督本考點有效答卷的封裝。
(三)監考人員由考區負責人和考點負責人共同認定。
1.每個考場應至少配備兩名監考人員。
2.各考點應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人員,負責考試期間考場內監考人員移交的需要在考場外處理的事項。
(四)各考點根據需要配備保衛、醫務等服務人員,做好維護考點考試秩序及為應考人員服務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 地方考辦有權統一調派監考人員。
第十八條 考試開始前一天,考點、考場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適時張貼考點標誌、考場分布圖、考試有關規則及考試時間表。在考場門口張貼考場號及本考場應考人員的准考證號。應考人員座位號統一貼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二)準備好裝訂、密封答題卷及答題卡用的物品(剪刀、鉤針、膠水等)。
(三)考試專用草稿紙由考區統一準備,由考場監考人員隨同試卷分發並回收。
第十九條 臨近考試開始前,考點、考場應當執行以下程式和要求:
(一)考試時間。全國統一按照“台北時間”進行考試。考試前,考點負責人、監考人員應核對校正鐘錶。考點統一掌握考試時間,統一發出考試開始和考試結束的信號。
(二)取卷。每科考試開始前25分鐘,各考場監考人員(兩人)到考點考務辦公室向考點負責人領取試卷袋、答題卡袋及草稿紙,並檢查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上標明科目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相同,核對無誤後直接進入考場。
(三)應考人員入場。每科考試開始前20分鐘,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身份證件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場情況記錄卡》(以下簡稱《考場情況記錄卡》)上籤字後進入考場(不可代簽),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及身份證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四)監考人員應主動引導應考人員進入考場入座,查收禁止帶入考場座位的物品,包括:書籍、紙張,具備儲存及顯示、掃描、拍攝、接發圖像和文字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
(五)試卷袋啟封。每科考試開始前15分鐘,監考人員當眾啟封試卷袋,根據試卷袋中提供的《資料物品清單》逐項核對。如發現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有差錯的,應及時向考點負責人報告,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調換,並在《考場情況記錄卡》中註明;如發現其他資料物品有差錯,應於考試開始後向考點負責人報告,請求處理。
(六)宣布考場紀律。試卷袋啟封后,監考人員從試卷袋中取出《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須知》向應考人員宣讀,也可使用學校廣播系統統一宣讀。
(七)分發答題卡和答題卷。每科考試開始前10分鐘,監考人員開始向應考人員分發答題卡和答題卷,並要求應考人員在答題卡和答題卷指定位置填寫(填塗)姓名、准考證號、身份證件號,按要求將答題卷首頁上的第五條條形碼取下貼上在答題卡指定位置。
(八)分發試題卷。每科考試開始前3分鐘,監考人員開始向應考人員分發試題卷。
第二十條 考試開始後,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台監考,其他監考人員逐個核對應考人員在答題卡和答題卷上所填寫(填塗)的姓名、准考證號、身份證件號及其相貌是否與其准考證、身份證件相關欄目內容及照片一致,條形碼是否正確貼上。核對無誤後監考人員應按要求用2B鉛筆填塗《考場情況記錄卡》相關內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處理。對無准考證的應考人員,應將其請出考場。開考30分鐘後,應再檢查應考人員是否按要求填寫(填塗),如發現未按要求填寫(填塗)或未正確貼上條形碼者,應警告並要求其補正,如仍不補正即按違規行為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發現並確認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時,應立即停止其考試,將其帶出考場,並移交流動監考人員或考點負責人。監考人員應在其答題卡和答題卷頁首空白處簽注“違規”字樣,並填寫《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一式兩份),由兩名以上監考人員簽字確認,並當場告知應考人員有關記錄內容,要求其確認簽字,在《考場情況記錄卡》中註明違規情況。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同時填寫《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違規物品暫扣、退還表》。在對應考人員的處理決定生效且無異議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一份連同該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及有關證據交地方考辦收存;另一份由地方考辦簽署處理意見後隨同其他有效答題卡、答題卷及《考場情況記錄卡》一併送至試卷集中評閱地。
第二十二條 每科考試開始30分鐘後,未進入考場的應考人員停止入場。應考人員交卷退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退場時必須在《考場情況記錄卡》指定位置填寫交卷時間並簽字確認。
考試結束前30分鐘時,監考人員應提醒應考人員注意掌握時間。
考試結束時間到,監考人員應要求應考人員立即停止答題,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及草稿紙翻放在桌面上,並當眾清點回收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及草稿紙。清點回收工作結束後,應考人員方可退出考場。
第二十三條 各科、全科考試結束後的工作及要求:
(一)應考人員退出考場後,監考人員應當清點本考場有效答題卡、答題卷數量,並將其分別填寫在答題卡袋和試卷袋封面的指定欄目內;並認真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卡》。
(二)監考人員應將本考場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草稿紙、答題卡袋、試卷袋及其他有關資料帶回考務辦公室,交考點負責人驗收後分別處理:
1.每一考場有效答題卷按統一規定裝訂成冊並密封,裝入本考場試卷袋中,並再次密封。
2.每一考場有效答題卡收理整齊後裝入本考場答題卡袋中並密封,封裝時切勿折損。
3. 未啟封的試題卷袋,保持密封原狀,送至集中閱捲地。
4.試題卷、未使用過的答題卡、未使用過的答題卷應集中回收,不再裝訂成冊或封裝,集中回收到地方考辦庫存,嚴禁流失。
(三)密封后的有效答題卡袋及有效答題卷卷袋以及集中回收的試題卷、未使用過的答題卡、未使用過的答題卷、草稿紙、《考場情況記錄卡》、《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由考區送至地方考辦試卷庫。
(四)地方考辦應驗收、清點各考區交回的密封答題卡袋、密封答題卷袋以及試題卷、未使用過的答題卷、未使用過的答題卡、草稿紙、《考場情況記錄卡》、《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並將《考場情況記錄卡》、《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分裝成兩冊(無違規情況的,不應填寫《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亦不裝訂)。
地方考辦應將密封的有效答題卡袋、有效答題卷袋、未啟封的試題卷袋、《考場情況記錄卡》、《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一冊)在全部考試結束後一周內委派專人(至少兩人)送往全國考辦指定的試卷集中評閱地。
(五)《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另一冊)連同違規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考場情況記錄卡》(複印件)及有關證據由地方考辦收存並永久保存。
試題卷、未使用過的答題卷、未使用的答題卡、草稿紙《考場情況記錄卡》(複印件)由地方考辦收存,地方考辦在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6個月後銷毀。
第二十四條 考試期間,出現異常情況,由地方考委會處置或授權考區負責人處置;出現重大異常情況,其影響範圍較大的,應報全國考委會處置。
第二十五條 除全國考委會或地方考委會、全國考辦或地方考辦成員及派出的巡考人員、該考場應考人員、監考人員外,未經全國考委會或地方考委會允許,任何人不準進入考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考場內採訪和攝、錄像。
第二十六條 考試期間,全國考委會、地方考委會、各考區及考點要配備值班人員,設立值班電話,地方考委會值班室至少要有一台傳真機和一部行動電話,以處置緊急異常情況。
各科考試開考30分鐘後,應將參考人數逐級上報。各地方考委會成員應當巡視檢查各考區、考點考試情況,處理考試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全國考委會、地方考委會要派出人員到部分地區巡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有關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試題、方式,應考人員情況,考區、考場的設定情況,考試實施過程中的情況,考試成績情況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為國家級秘密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全國考委會或地方考委會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 參與考試工作的各類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如有違反,將按《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每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結束後1個月內,地方考辦應當總結當年考試工作情況,書面報全國考辦。
第三十條 在每一考試年度結束後,全國考辦將對地方考辦實施的考試組織工作予以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場情況記錄卡
附2: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
附1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場情況記錄卡

見卡樣(略)
附2

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

考區 考點 考試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別 准考證號
考試科目 考場號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及地址 聯繫電話
違規行為描述 違規應考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當場處理情況 監考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考點 意見 主考簽字: 年 月 日
地方 考辦 處理 意見 (蓋章)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備註
註:此表一式兩份。不再裝入試卷袋,一份連同有違規行為應考人員的答題卷、答題卡及有關證據由地方考辦收存並作為做出處理決定的依據;另一份分科目裝訂成冊,在回收試卷時一併送達到集中閱捲地,交付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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