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岩土工程師

註冊岩土工程師

註冊岩土工程師即通過國家考試註冊認證的岩土工程師。主要研究岩土構成物質的工程特性。岩土工程師首先研究從工地採集的岩土樣本以及岩土樣本中的數據,然後計算出工地上的建築所需的格構。地基、樁、擋土牆、水壩、隧道等的設計都需要岩土工程師為其提供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岩土工程師
  • 時間:1998年6月
  • 地區:中國
  • 條件:本專業
考試簡介,報考資格,考試方式,科目內容,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合格標準,暫行規定,實施時間及範圍,執業範圍,執業管理,過渡期有關規定,發展方向,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考試簡介

全國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和註冊結構工程師制度後,1998年6月全國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又公布成立“全國註冊岩土工程師考題設計與評分專家組”,拉開了在我國推行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序幕。

報考資格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位士及以上學,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考試方式

我國註冊岩土工程師考試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基礎考試,在考生大學本科畢業後或大學專科畢業一年後按相應規定進行,其目的是測試考生是否基本掌握進入岩土工程實踐所必須具備的基礎及專業理論知識;第二階段是專業考試,在考生通過基礎考試,並在岩土工程工作崗位實踐了規定年限的基礎上進行,其目的是測試考生是否已具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進行岩土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的能力和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基礎考試進行一天,分上下午兩段,各4個小時;專業考試進行兩天,分別是專業知識考試和專業案例考試,分上、下午兩段,各3個小時。

科目內容

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上午段主要測試考生對基礎科學的掌握程度,設120道單選題,每題1分,分11個科目:高等數學、普通物理、普通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電工電子技術、信號與信息技術、計算機套用基礎、工程經濟、法律法規,下午段主要測試考生對岩土工程直接有關專業理論知識的掌握程度,設60道題,每題2分,分8個科目:土木工程材料、工程測量、土木工程施工與管理、工程地質、結構力學、結構設計、土力學與基礎工程、岩體力學與岩體工程。
專業考試的專業範圍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淺基礎、深基礎、地基處理、邊坡和基坑、特殊土和不良地質、建築工程抗震、地基檢測。專業知識考試上午和下午各100分;專業案例考試,上午段和下午段各有30個題目,從這30個題目中選擇25個進行考試,上午下午各50分,總計100分。

報名時間

2012年岩土工程師考試報名現已陸續展開,最早者為福建省的5月22日,預計絕大部分省市將在6月上旬開始報名。

考試時間

2012年岩土工程師考試的時間為9月15日和16日兩天。具體安排如下表: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2年9月15日
上午8:00—11:00
專業知識考試(上)
上午8:00—12:00
基礎考試(上)
下午14:00—17:00
專業知識考試(下)
下午14:00—18:00
基礎考試(下)
2012年9月16日
上午8:00—11:00
專業案例考試(上)
下午14:00—17:00
專業案例考試(下)

合格標準

2005~2013年合格標準
考試以國家標準為準,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用行業標準。總計48分。
1、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 基礎考試:
上、下午分數合計滿132分(試卷滿分240分)。
2、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知識考試:
上、下午分數合計滿120分(試卷滿分200分)。
3、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案例考試:
上、下午分數合計滿60分(試卷滿分100分)。

暫行規定

為順利實施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對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實施時間及範圍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資質標準》規定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統一實施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
(二)《工程勘察資質標準》規定的丙級岩土工程項目是否實施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由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執業範圍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下列範圍內開展執業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環境岩土工程勘察、固體廢棄物堆填勘察、地質災害與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設計。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設計、岩土加固與改良設計、邊坡與支護工程設計、開挖與填方工程設計、地質災害防治設計、地下水控制設計(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設計及工程抗浮措施設計等)、土工結構設計、環境岩土工程設計、地下空間開發岩土工程設計以及與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相關其它技術設計。
(三)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工程、岩土加固與改良工程、邊坡與支護工程、開挖與填方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土工構築物工程、環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工程的施工、使用階段相關岩土工程質量檢驗及工程性狀監測;地下水水位、水壓力、水質、水量等的監測;建設工程對建設場地周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基礎設施、邊坡等的環境影響監測;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質量檢驗與工程性狀監測。
(四)岩土工程諮詢。上述各類岩土工程勘察、設計、檢驗、監測等方面的相關諮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專項研究、論證和最佳化;施工圖檔案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管理諮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風險管理諮詢;岩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招標檔案編制與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投標檔案審查。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岩土工程專業規定的其它業務。

執業管理

(一)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必須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檢測、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方能執業。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從事岩土工程及相關業務活動。
(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內,以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在全國範圍內從事相關執業活動。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當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應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
(三)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不實行代審、代簽制度。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內,甲、乙級岩土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須由本單位聘用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
(四)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應在規定的技術檔案上籤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以下統稱“簽章”)。凡未經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的技術檔案,不得作為岩土工程項目實施的依據。
(五)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簽章的有關技術檔案按照“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檔案目錄(試行)”(詳見附屬檔案1)的要求執行。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檔案補充目錄。
(六)勘察設計單位內部質量管理可繼續採用國家推行和單位現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法人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制。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對其簽章技術檔案的技術質量負責。
(七)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執業過程中,應及時、獨立地在規定的岩土工程技術檔案上籤章,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內容的技術檔案上籤章。聘用單位不得強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工程技術檔案上籤章。
(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代為保管。
(九)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註冊有效期內完成的主要項目須填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詳見附屬檔案2),在申請延續註冊時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註冊有效期內調離聘用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後方可執業。
(十一)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註冊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對超過70歲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註冊部門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註冊手續。個別年齡達到70歲,但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繼續受聘執業。
(十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辦理退休手續後,可受聘於一個單位繼續執業。受聘於原單位的,原執業印章繼續有效;受聘於其它單位的,須提供退休證明和同新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契約,並辦理變更註冊後方可執業。
(十三)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四)執業管理其它有關規定按照《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執行。

過渡期有關規定

為穩妥推進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的實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勘察設計單位從事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或審定人等崗位中,至少須有1人具備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資格,並在規定的技術檔案上籤章。
(二)暫未聘用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可與能滿足單位資質與個人註冊執業資格要求的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簽訂《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人員外聘協定書》(以下簡稱《外聘協定書》),由協作單位指派其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相關岩土工程項目進行執業活動。外聘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不得以個人名義與外聘單位簽訂《外聘協定書》。
凡規定的技術檔案須經協作單位指派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後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項目在提交技術成果檔案時,應同時提交《外聘協定書》複印件。
聘用單位必須依法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對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負責,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其簽章的岩土工程項目承擔執業責任。
(三)對於已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規定配備的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資質審核時可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數量要求進行認定。首次申請資質、增項資質和升級資質的單位,須滿足《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個人註冊執業人員標準條件。
附屬檔案:1.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檔案目錄(試行)
2.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發展方向

岩土工程師的發展可以分為兩大塊:一塊在諮詢公司,這是未來岩土工程師主要的服務企業。其主要負責勘察、測試、設計、檢驗、監測等與數據、論證、決策有關的工作。另一塊在工程公司,其主要負責岩土工程的實施。

附屬檔案1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檔案目錄(試行)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勘察補充、變更成果報告(檔案)責任頁。
二、岩土工程設計
1.岩土工程設計檔案責任頁及其設計圖紙的責任欄;
2.規定簽字的岩土工程設計變更檔案責任頁。
三、岩土工程諮詢
1.項目諮詢報告書責任頁;
2.施工圖審查報告書責任頁。
四、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
1.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補充報告責任頁。
註:1.本附屬檔案1所稱“責任頁”是指蓋有成果交付單位勘察檔案專用章並有相關主要責任人簽章的專頁。
2.其中岩土工程設計檔案已有註冊結構工程師簽字的,可不需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3.按委託契約僅提供勘探、檢測、監測數據資料,但不承擔分析、評價、建議責任的項目技術成果,可不需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附屬檔案2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單位名稱:(蓋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性  別
註冊證書號
是否離退休
執業印章號
本人所完成執業範圍內的主要項目概況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規模及技術指標
起 止
時 間
本人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
項目
完成
情況
證明人
及電話
本人承諾以上填寫內容真實有效。我知道虛假的聲明與資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以上
關於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業績如有虛假,本人願接受註冊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依法
給予的處罰。
本人簽字:
註:蓋章單位必須對此材料真實性負責。
發布部門: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 實施日期:2009年06月10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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