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優良中心國民學校、國民學校校長教員獎勵金辦法

設定優良中心國民學校、國民學校校長教員獎勵金辦法,1943 年 10 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發。規定對在以下 8 個方面具有三項成績的校長、教師,得核發獎勵金。這 8 個方面為具有法定資格,繼續服務國小 3 年以上,處理校務迅速、有條理,努力籌集學校基金,能運用教學方法指導學生認真作業。

訓導學生養成優良之習性、處事之能力、強健之體魄, 能製作適用之教具或編輯適合程度之地方性教材,並在本校套用有成績等。每年由各縣市報送 3名,從中遴選最優者 1名,給予獎勵金 500元;次優之名,由省傳令嘉獎,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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