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製度

記錄製度是行政機關將其與相對人的活動過程記錄在卷,以備查考的制度。基本內容:(1)凡有兩人以上的行政機關均應製作記錄,記載每一行為過程中各人的最後表決,此記錄應允許公眾査核;(2) 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必須製作案卷,案卷記載決定過程、結論及反對意見。

(3)所有裁決均應說明就案卷中記載的所有基本事實問題、法律問題、自由裁量權等問題所作的裁定、結論、理由或根據、與案件有關的肯定與否定的規章、制裁與救濟等。記錄製度使行政機關的活動謹慎、明確,對相對人有案可查,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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