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亦稱特別背書。由背書人寫明被背書人名稱,並由背書人簽章的背書。這種背書表示票據權利轉讓給記名的被背書人。記名背書的票據再轉讓時,必須由被背書人再作記名背書,經過連續背書而多次轉讓。記名背書根據是否加入附加條件分為普通記載背書和特種記載背書。普通記載背書就是票據所載事項只有被背書人姓名、背書日期和背書人簽名的背書。特種記載背書就是票據除載有普通背書必須具備的要求外,又有特殊記載的背書。如限制背書,即限制或禁止被背書人繼續轉讓票據;免除拒絕記書,即在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不需要其作出拒絕證書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記載預備付款人,即當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執票人可向預備付款人行使追索權;委託取款,即被背書人行使票據上的權利只是代理收取款項,而並沒有取得票據所有權。

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Special Indorsement)
票據背面記明被背書人的姓名或商號、背書年月日以及背書人的簽名的背書。被背書人是因背書而取得票據權利的人,其資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灣學者認為,公司作為被背書人時,必須記載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為在此情況下容易引起被背書人究竟是代表公司還是代表其個人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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