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

訓誡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訓誡
  • 拼音:xùn jiè
  • 解釋:告誡,教
  • 近義詞:訓戒,訓斥,告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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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詞義

1)告誡,教導。(選自上海教育出版社國中語文課本七年級上冊第一單元第3課《走一步,再走一步》。)
2)一種最輕的刑罰,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者進行公開的批評教育。

基本解釋

1. [get after]∶受訓斥、斥責或攻擊。
放鬆對教改所內詐欺犯的訓誡。
2. [sermonize]∶教訓地或教條地講道。
3.教導、告誡

引證解釋

亦作“ 訓戒 ”。教導和勸誡。
白居易 《晉謚恭世子議》:“若垂末代以為訓戒, 居易 懼後之臣子有失大義、守小節者將奔走之,將欲商榷,敢徵義類。” 宋 呂陶 《明任策上》:“其言皆出於懇誠,而其道各務於訓戒。” 清 朱之瑜 《壽中山風軒八十啟》:“意專矜式乎高深,不謂盛修夫賓主;嘉禮成而訓誡少,惜別易而繼見難。”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二·陳百史》:“比至,凡書數百言,皆言家事及訓誡之語。” 葉聖陶 《倪煥之》八:“他以為已經把犯罪的部屬交給頭目去訓誡和懲罰,自有頭目負責;自己只有從旁批判那頭目處理得得當不得當的事情了。”

法律術語

簡介

訓誡,是一種較輕的強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適用訓誡的對象是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法庭規則是法院開庭時所有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的紀律和秩序,它是開庭審理進行的保障。法庭規則由書記員在開庭審理時宣布,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員可以對其直接採用訓誡的強制措施並記錄在案,由被訓誡人簽字或蓋章。
是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頭的方式對其當庭公開進行譴責的教育方法。訓誡的適用對象與賠償損失相同,只是它處罰的內容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18日在《關於訓誡的批覆》中指出: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裁判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一方面嚴肅地指出犯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並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該批覆對訓誡的內容、執行方式作了有約束力的明確解釋。它既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也是對司法實踐的具體作法的認同。實踐表明,訓誡作為一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適用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訓誡訓誡

具備條件

1.犯罪分子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而不需要判處刑罰。如果應當判處刑罰或者不構成犯罪,則不能適用。這與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不同。
2.雖然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條文規定的是可以,即對於免予刑事處罰的,也不是一律都給予其他處理,是否給予其他處理,所謂免予刑事處罰,指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罰。它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就不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而應當宣告無罪。因此,免予刑事處罰屬於有罪判決。

警示訓誡

一要準確界定適用對象,防擴大化傾向。準確界定適用對象,是提高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質量的首要問題和關鍵環節。對此,應著重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警示訓誡對象必須是黨員幹部。省委《關於全面開展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實施方案》指出,“構建警示訓誡防線旨在強化對黨員幹部的監督管理”。可見,警示訓誡對象必須是紀檢監察對象,即要么是黨員,要么是國家幹部,對既不是黨員,又不是國家幹部的,如不是黨員的工勤人員、村幹部等不能實施警示訓誡,這些人員如犯錯誤,可依照治安處罰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二是警示訓誡對象必須是其行為越過思想道德防線,但又不夠或可不給黨政紀處分的黨員幹部。由於警示訓誡防線是在思想道德防線與黨紀國法防線之間築起的一道新的監督防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以警示訓誡代替思想教育、代替黨政紀處分等問題,從而擴大了警示訓誡適用對象,影響了警示訓誡工作的實際效果。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正確處理警示訓誡與一般思想教育、 與黨政紀處分的關係。一般性思想教育面對廣大黨員幹部,具有普遍性和非強制性,而警示訓誡面對的是越過思想道德防線,有苗頭性、傾向性和輕微違紀問題的少數黨員幹部,具有針對性和一定的強制性。如果以警示訓誡代替一般性思想教育,比如將任前廉政談話、集體廉政談話等經常性思想教育工作列入警示訓誡範圍,不僅會使防線建設工作流於形式,徒有虛名,而且會無限擴大適用對象,喪失警示訓誡工作的權威性。黨政紀處分是對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一種處罰措施,有其嚴肅性和威懾力,對於輕微違反黨政紀行為的可實施警示訓誡,對於沒有“輕微性”情節,而確需要給予黨政紀處分的,必須立案查處,若“以訓了之”,就會放鬆辦案,弱化懲處,縱容違紀行為。一定要繼續保持辦案工作力度,注意克服抓警示訓誡工作而忽視案件查處的不良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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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正確運用三項制度,防混淆亂用。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三項制度是構建警示訓誡防線的核心內容,三者相互聯繫,相互區別,解決問題各有側重。正確運用三項制度,防止混淆亂用、張冠李戴現象,關鍵是要全面理解三項制度的基本含義和適用範圍,準確把握三項制度的特點和區別。警示提醒制度立足於事前防範,對民眾有反映、可能出現腐敗問題的黨員幹部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進行提醒和告誡。其主要特點是,問題有“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即問題有可能存在或可能發生,但尚未查實或尚未發生。誡勉督導制度立足於動態監督,對大量的苗頭性問題和正在演化的腐敗行為,以及在幹事創業中出現失誤偏差的黨員幹部進行及時糾偏,督察引導,中止其錯誤行為繼續發展。其主要特點是,問題有“苗頭性”和“確定性”,並且已經發生,確實存在,這是與警示提醒制度的主要區別。責令糾錯立足於挽救保護,對已經造成錯誤事實,構成輕微違規違紀,可不予處分的黨員幹部進行批評訓示,強制糾錯。其主要特點是,問題性質在程度上比誡勉督導對象的問題更嚴重一些,已有“輕微違紀性”,這是與誡勉督導制度的主要區別。
三要充分發揮“教育+強制”整體功效,防顧此失彼。警示訓誡防線區別于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的主要特點是教育性與強制性的緊密結合。要提高警示訓誡工作的質量,必須充分發揮“教育+強制”的整體功效,防止出現重視教育性忽視強制性,或重視強制性忽視教育性等顧此失彼現象。警示訓誡談話是警示訓誡工作的一個重要方式方法,是體現“教育性”與“強制性”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談話前,要發談話通知,明確談話地點、談話時間,還要擬定談話提綱,明確談話內容、談話重點。談話中,要講清警示訓誡對象的錯誤事實、錯誤性質、錯誤根源,明確提出改正錯誤的方向和期限。需要整改的,要求被談話人寫出書面整改承諾書,真正做到“教育”與“強制”並用。在實施談話時,要注意克服兩種傾向,一是防止把警示訓誡等同於一般性思想教育,淡化標準,降低要求,泛泛而談,甚至拉家長、說“悄悄話”,不講原則,不敢批評,損害嚴肅性,忽視“強制性”。二是防止把警示訓誡談話混同於案件調查談話,設立談話室、談話席,壓印蓋章等誇大“強制性”的傾向。要堅持以人為本,注意談話的方式方法、場所環境等,區別不同情況,因人施教,尊重和維護被談話人應有的人格和權利,確保談話效果。監督整改是融“教育性”與“強制性”於一體的重要體現,也是組織實施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對誡勉督導、責令糾錯對象,除耐心教育外,還應圍繞其提出的整改目標,或確定專人幫扶整改,或通過談心、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變化和工作情況,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錯誤,並作出書面整改結論。整改到位的,及時向本人和主管單位發出解除整改通知書,整改不力的或立案查處或進行組織處理,從而真正達到“警示訓誡不只是思想認識上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行動上的糾錯”的目標。
四要建立健全檔案資料,防虛假充數。對實施警示訓誡的單位或人員,必須按照“一人一卷”、“一單位一卷”的要求,建立警示訓誡檔案資料,增強警示訓誡工作的嚴肅性、真實性和科學性。客觀、真實的數據資料是正確決策、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實踐中出現的對警示訓誡對象採取“打電話”、“打招呼”、“說悄悄話”,而不做記錄、不建檔案資料的問題,以及雖歸檔備案,但資料不規範、不齊全的問題,既失去了警示訓誡工作的嚴肅性,也使警示訓誡工作的統計、考核等工作無據可查,個別地方和單位還以上述談話方式為藉口,虛報冒報數據,有的甚至隨心所報,數據大到了離譜的地步,使警示訓誡工作嚴重失實,嚴重影響了上級和有關方面對警示訓誡工作的正確估價和決策,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建立檔案資料,是檔案的原始記錄性和不可替代性功能作用在警示訓誡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有利於對警示訓誡工作的統計、檢查、考核和評價,防止虛假充數問題發生。對於檔案資料的內容、格式等,尤其是審批表、登記表、統計表、通知書、詢問函、建議書等,省紀委有明確規定,應做到制式統一、資料齊全,不能五花八門、缺頁漏項。當然,也可根據各自實際,增加新的內容,提出新的要求,但不能繁瑣龐雜,要便捷管用。
五要注重建立長效機制,防短期行為。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是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反腐敗懲防體系的一項具體實踐,是紀檢監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和業務要求,是紀檢監察幹部必須具備的一項能力和本領。因此,必須樹立長期作戰思想,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克服“雨過地皮濕”、“忽冷忽熱”、“一陣風”等短期行為,確保警示訓誡工作持續、健康、有效發展。建立長效機制,要重點抓好兩方面工作,一是在紀檢監察機關外部,各級各部門要把警示訓誡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責任,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認真組織實施。警示訓誡防線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要保持長期穩定,且要落實工作責任,保證工作經費,防止形同虛設。建立健全督查通報制度、考核獎評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形成黨政齊抓共管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職能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和線索移送制度,加強組織協調和溝通,定期召開會議,互通情況,研究問題,重視發揮組織、人事、信訪、財政、審計、公安、檢察、法院等執紀執法部門職能作用,做到優勢互補,形成整體合力,推動工作開展。二是在紀檢監察機關內部,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建立健全領導聯席點制度。領導班子成員,不僅要作一次警示訓誡輔導講座,參與警示訓誡談話,撰寫一篇調研報告,而且要有1—2個工作聯繫點,加強調研、檢查和指導,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及時有力地指導全局工作。總之,通過建立健全內外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始終保持警示訓誡工作的生機與活力。

注意問題

1.不能象適用刑罰那樣,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等寫在判決主文上。一般可當庭處理,記錄在案;確實有必要在裁判文書上反映的,也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闡明。
2.對於責令賠償損失的,可以進行調解,所達成的協定,必須記錄在案,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以利於協定的執行。賠償損失是否要在判決書上寫明,可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不必強求一律。
3.需要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議,但不能寫在判決書上。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如需給予行政處分,應由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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