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許可證協定書

計算機軟體許可證協定書由紐約州紐約市發展大道第0號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算機軟體許可證協定書
  • 位於:紐約州
  • 總部:紐約州紐約市發展大道
  • 郵政編碼:11111
內容簡介
計算機軟體許可證協定書(與最終用戶直接簽訂) “擁有”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可方)位於紐約州,總部設在紐約州紐約市發展大道第0號,郵政編碼為11111。 “需要”製造公司(以下簡稱被許可方),位於德拉瓦州,總部設在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市用戶街1號,郵政編碼為22222。 上述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協定書,以此為證。 鑒於許可方開發並擁有一個取名為“萬能”的計算機系統,一個集成資料庫辦公室管理和財務控制系統的所有權,並且鑒於被許可方希望獲得上述系統並在其總部加以使用,許可方願意向被許可方提供上述系統並發給使用許可證。因此,雙方同意簽訂本協定,協定書條文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本協定書所用的有關術語,特定義如下: 1-1 “協定書”是指本協定書及根據本協定書所簽定的所有附屬檔案和所有修正書。 1-2 “CPU”是指某台中央處理機。 1-3 “電腦程式”是指控制CPU運行的任何源碼或目標碼指令。 1-4 “指定CPU”是指安裝於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市用戶街1號被許可方的辦公室的一台“10的6次方型超不可想像計算機”(SuperUnbelivable Computer Model 10的6次方)及其升級機。 1-5 “許可程式”是指可執行於指定CPU的許可信息處理程式,它由許可方的“萬能”計算機軟體系統中若干模組組成,該軟體系統列於附屬檔案I,它附屬於本協定書並作為其一部分,所有進一步的說明均定義於附屬檔案I。 1-6 “許可資料”是指與許可程式有關的任何資料,它由許可方所有並隨同許可程式許可給被許可方使用,該資料包括附屬檔案I中所指明的那些檔案及以書面形式特別說明的其他檔案--輸入形式、用戶手冊、接口格式及輸入/輸出格式,上述資料均作為保密內容或許可方的專屬產權,交付被許可方使用。 1-7 “許可軟體”是指許可程式和許可資料。 1-8 “被授權人員”是指被許可方的雇員和根據直接或間接與被許可方訂立契約為被許可方工作的其他方的人員,其他方包括,但又不僅限於,許可方和指定CPU的賣主或根據本協定書由被許可方再指定可使用許可軟體的CPU賣主。 1-9 “改進”是指許可軟體的任何修訂、精化或修改,或者是增加該軟體的使用範圍、功能或其他有用特性所進行的任何工作。
第二條 授予使用許可權 2-1 根據本協定的條款及條件,許可方同意授予,被許可方同意接受一個不可轉讓的非獨占的使用許可,準許被授權人員在指定CPU上使用該許可軟體,上述使用僅限於被許可方內部使用和為其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提供信息服務。除上述規定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權使用該許可軟體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任何人無權將該許可軟體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他人出售、出租、轉讓權利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轉讓或提供利用。 2-2 本協定書第2條所作的限制適用於將本許可軟體作為其中一部分的任何軟體系統,除非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另外達成了書面協定。 2-3 每個將要使用許可軟體的CPU,都要求分別簽訂使用許可,以作為本協定書的補充。當指定CPU(或根據補充許可而授權的CPU)不能操作或因故不能使用,則被許可方根據本協定書而獲得的指定CPU的使用許可或者根據補充協定而獲得的任何一台CPU的補充許可均可轉移到一台備份CPU上,但被許可方必須盡最大努力儘可能迅速地克服這種情況。 2-4 被許可方可以預先徵得許可方的書面批准,為該許可軟體重新指定另一台CPU,對此,許可方不得無故拒絕。重新指定CPU不另外再收費。 第三條 許可方提供的服務 3-1 許可程式和許可資料 許可方將以源碼和目標碼二種形式向被許可方提供各一份許可程式,並提供不少於二份的許可資料。 3-2 安裝、初級培訓及調整 許可方應根據附屬檔案二向被許可方提供安裝和初級培訓。如果需要的話還應提供初始調整服務,附屬檔案二附屬於本協定書並作為其一部分。為此目的,被許可方應在正常上班時間向許可方提供使用指定CPU的合理機時。 3-3 附加培訓 除了附屬檔案二第B節規定的最大培訓時間外,如果被許可方以書面形式向許可方提出附加的培訓要求,許可方應按被許可方的要求盡最大努力及時地提供這種培訓服務,培訓地點可設在指定CPU的所在地或雙方可接受的其他適當地方。 3-4 交付 本協定生效後,雙方應就上述所規定的提供許可軟體和許可資料以及許可方提供的各種服務進行協商,並作出雙方都一致同意的安排。 3-5 其他顧問性服務 3-5-1 除了根據上述第3-2款,第3-3款及附屬檔案二A-1段所規定的培訓服務外,根據被許可方的書面要求,許可方還應該向被許可方提供有關許可軟體的顧問性服務。
3-5-2 在開始提供任何附加服務之前,許可方應與被許可方共同制定一個滿足許可軟體要求和(或)其他特殊服務要求的附加的許可軟體調整清單。 3-5-3 被許可方應指明這些附加服務的優先次序及何時要利用這些服務。 3-5-4 此後,許可方應向被許可方報告上述服務的各項收費並根據這些收費估算出總體開支,同時,它還必須確認上述時間安排是否可以接受。 3-5-5 在收到被許可方對上述收費及時間安排被接受的書面答覆之前,許可方將不著手進行這種服務工作。 3-6 維護 3-6-1 在可套用的許可軟體安裝完備之日起6個月的初始期,許可方將改正許可軟體中的錯誤和(或)故障,如果在此期間許可方還開發出該許可軟體的更新版本,則將提供給許可方。維護服務的時間從星期一至星期五,東部標準時間或夏令時早上8:00到下午5:00,但國家節日除外。 3-6-2 在上述6個月時間之後,許可方還將繼續向被許可方提供同樣水準的維護許可軟體的服務,但被許可人必須按第5-2款的規定支付服務費。在3-6-1項規定的初始期屆滿前,被許可方可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許可方,在初始期屆滿後將不再需要許可方的上述維護服務。在初始期之後,被許可方可以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許可方,終止許可方提供的維護服務,在上述情況下,被許可方預先付給許可方的維護費,因終止服務而未能履行那部分服務,許可方將不再返還其剩餘的費用。 3-6-3 任何時候,當被許可方拖欠許可方的維護費時,許可方將停止向被許可方提供上述維護服務。無論因何種原因而中止維護服務,均不影響本協定書的其他部分。 第四條 期限;試用期;終止;終止前的權利及義務 4-1 本協定書從最後一個簽字的日期起生效。從許可程式在指定CPU上最後安裝完備起,開始計算本協定書所規定的許可期並永久有效,除非根據本條如下的規定而發生終止。 4-2 從許可程式最後安裝完備次日起的90天為試用期。在試用期內,被許可方將決定是否終止許可軟體的使用許可,同時還相應地決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地終止本協定書。如果沒有發生上述終止,則在此後的任何時間,在向許可方發出書面通知後的60天,被許可方將有權終止本協定和由此發放給被許可方的使用許可。 4-2-1 在試用期內,被許可方如果決定終止本協定書和許可軟體的使用許可,則它應以掛號信的方式向許可方發出書面通知,掛號信上的郵戳日期應不盡於試用期的最後一天。
4-2-2 對上述的終止,除了被許可方必須返還該許可軟體並根據本協定書第6條對該軟體不加泄漏外,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4-3 如果被許可方違反了本協定所規定的任何義務,則許可方除了採取任何可採取的補救措施之外,如果認為有必要,它還可以終止本協定書中許可給被許可方的所有權利,只要它以書面形式提前2個月通知對方,說明其違反的有關規定。 除非在此通知規定的期間同被許可方就上述違約行為提供了許可方認為是滿意的補救,如果補救期限要求多於2個月,則被許可方必須在此期間開始並不斷努力改正其違約行為。 4-4 本款受約於4-5款。本協定發生上述終止後,許可方不承擔任何義務返還被許可方根據本協定所支付的費用。被許可方該支付的款項應立即支付,並且,在終止之後30天內,被許可方應將提供給它或由它改作的與許可軟體有關的所有檔案交給許可方,同時,被許可方應列出置於任何存儲器和記入任何介質中的所有未用的許可軟體。被許可方可以保留一份許可軟體拷貝,但是,它只能用於存檔的目的。在正常的時間,許可方應獲得合理的機會來了解該軟體的情況,以徵實被許可方是否遵守上述義務。 4-5 一旦當事人就被許可方實際是否違反本協定產生爭議,在該爭議獲得最後的司法決定而不再提出抗訴之前,將不應要求被許可方放棄對該軟體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控制權。 第五條 費用及支付 5-1 由於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授予使用許可,提供該許可軟體,以及根據上述第3-2款和3-3款提供有關的服務,作為報酬,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如下費用: 5-1-1 一次總付費為若干美元; 5-1-2 若許可方提供的培訓費超過30人小時,則對超過部分將按每個許可方的專家每小時若干美元支付服務費; 5-1-3 對於許可方依上述3-5款提供的附加諮詢服務,服務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的小時費計算。 5-1-4 對於許可方依本協定第3條提供的服務,被許可方要合理地負擔許可方人員除零花錢外的其他實際費用,其中包括服務人員從原工作地到被許可方工作所在地的機票(二等票)、食宿及地方交通費,同時,被許可方還應負責預定必要的機票及旅館客房。 5-2 從許可程式在指定CPU安裝後第7個月開始,被許可方還應向許可方支付每月為上述第5-1-1項所述許可費的一定百分比的維護費。
5-2-1 若被許可方終止方的某些維護服務,則月維護費也應相應降低。 5-2-2 當被許可方依第3-6款規定終止所有維護服務,則不再支付終止後的維護費。 5-3 上述第5-1-1項所規定的費用按下列期限支付: (a)在許可軟體按要求安裝完備後20天內,應向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美元。 (b)在試用期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應向許可方支付剩餘部分的美元。 如果在試用期結束之前,被許可方依上述第4-2款規定通知許可方,它決定終止本協定,則許可方應按比例返還被許可方已支付的部分費用,返還比例按該通知發出後試用期所剩天數計算。 5-4 對於依5-1-2項和5-1-3項所規定的人時費和依5-1-4項所規定的差旅費,當被許可方收到許可方的清單後30天內應立即支付,清單要附上人時費恰當的時間表和差旅費開支證明檔案。 5-5 如果在最初6個月期限結束後,被許可方不提出終止維護服務,則在第7個月的頭20天內,被許可方應提前向許可方支付半年的月維護費,此後,只要被許可方不提出終止該維護服務,則每6個月就要付費一次。 5-6 如果被許可方依第2-3款規定準備獲得一個或多個補充許可,以便將該許可軟體用於另外的CPU,則有關的許可費和維護費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將另行商定,但無論如何,上述許可費將不會超過原來將該許可軟體用於指定CPU上的許可費,維護費也不會超過用於原指定CPU上的維護費。 5-7 該付而又未按期支付的費用應按一般作法支付1%自然增長率的利息,其為紐約州紐約市CITIBANK N.A.銀行公布的基本利率,日期計算從應付之日起或從在此之前的最後一個銀行工作日起。 5-8 被許可方將補償許可方的所有稅收,其中包括個人財產稅(但不包括基於許可方純收入或總收入的專營稅或者是州和地方特許權稅)和由於許可方的疏忽或未能設法減稅而遭致的各種收費,同時也包括任何政府機關由於本協定書而徵收的各種費用。依該許可軟體所在州或執行報務所在州的不同,銷售及使用稅將按州分開提供有關檔案或列表。被許可方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稅收及各種收費有權提出異議。 第六條 保護與保密 6-1 許可方在此申明,該許可軟體是許可方投入大量資金開發的,它包含了若干專有的公式、計算及商業秘密,它一般地也就成為許可方的專有產品。相應地,被許可方同意,沒有得到許可方書面明確準許,將不實施以下行為:
(a)除被授權人員外,將許可軟體全部或部分地向他人提供或以其他形式供他人利用; (b)除一份備用許可程式和若干份供被許可方人員獲準接受培訓及獲準使用許可軟體所必需的許可資料外,製作、指使製作或許可製作該許可軟體的拷貝; (c)除準於使用該軟體而需向其揭示的被授權人員外,向其他人泄漏或允許這種泄漏。 上述這些限制將適用於包含有許可軟體的任何軟體系統,儘管這樣的系統可能包含有屬於被許可方產權的軟體。 6-2 如果被許可方決定終止本協定有其許可軟體的使用權,則被許可方應將該許可程式從指定CPU中卸出,並隨同提供給被許可方的或由被許可方複製的所有拷貝原原本本返還許可方。 6-3 第6條中各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公有領域中的信息、當許可方向被許可方進行揭示時被許可方通過正常方式已經掌握的信息、或者被許可方以正當的方式,從第三方直接或間接獲得信息,該信息是由第三方獨立開發並有權向被許可方揭示,此種揭示並不直接或間接違反向許可方承擔的保密義務,同樣,第6條各款的規定也不適用於這樣的信息,即由被許可方接受了該信息之後,該信息成為公有領域中的信息,但不是因為被許可方的過失所致。 6-4 由被許可方複製的所有許可軟體的所有拷貝和其介質包含有許可軟體程式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拷貝,都應該按照許可方提供的說明附上如下提示,在無法登載這種提示的場合,也應在適當的地方以適當的形式註明其內容。 “著作權所有1987,‘擁有’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美國著作權法,本資料為未出版的作品。在本資料中還包含有屬於‘擁有’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的某些思想和概念。未經許可對本資料進行複製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揭示必將受到嚴厲處罰。” 6-5 第6條的各項規定不因本協定的終止而終止,當向被許可人發放的使用許可全部或部分終止並依第6-2款規定返還有關資料後6年內,本條的各項規定將繼續有效。 第七條 改進的權利 服從或代表被許可方的利益並由其投資,由被授權的人員單獨進行的或與其他被授權的人員共同進行的任何改進,其成果將屬於被許可方,但是: (a)如果這種改進包含有許可方的信息,而對其揭示或使用在未經許可方批准的情況下將會導致許可方對這種信息的權利的喪失或受到侵害,則除被授權人員外,將這種改進向任何人進行揭示及提供使用應得到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共同同意;
(b)如果被許可方所進行的這種改進涉及到許可軟體,則許可方將有對該改進進行再發展的非獨占權,以及將其產品投放市場或許可給第三方的優先取捨權。 第八條 性能保證 許可方保證該許可軟體安裝到指定CPU上將符合許可方出版的說明書的指標。但是,除許可方的雇用承包人和代理人之外,如果其他任何人對該軟體作任何方式的修改,其中包括,但又不限於對該許可軟體進行改制,本性能保證將無效。 第九條 責任限制 9-1 本協定書上的明示擔保是許可方就該許可軟體所作的唯一擔保,它將取代其他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其他的擔保包括,但又不限於銷售性及適應特別目的的擔保。 9-2 除本協定第10條所規定者外,被許可方就許可方提供的許可軟體及服務,由於對方違反擔保,疏忽或違背其他責任所造成的損害或損失,其所能獲得的全部而唯一的補償是維修或用一個功能相當的系統取代許可軟體,或者是索回原先被許可方為該許可軟體或服務而支付的而又有問題的那部分費用,上述補償辦法的選擇權在於許可方。如果由於該許可軟體的某部分出錯,許可方決定返還費用,則被許可方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後,有權終止本協定,並根據第5-1-1項的規定索回原來支付的許可費。 9-3 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只是由於許可方根據協定書在向被許可方提供信息、資料或服務時嚴重的疏忽大意或有意出錯,則許可方將就任何性質的間接的、特別的或後果性的損害向被許可方或其他任何人承擔責任,它包括,但又不限於,良好旨意的喪失、工作中斷、計算機失效、利益喪失、其他人由此向被許可方提出的主張或要求、故障造成的損失、其他方面的所有商業損害或損失。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許可方將依本協定向被許可方承擔責任,不管它是否超過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支付的使用費。但違反下面第10條規定的擔保則不在此列。 9-4 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只是由於被許可方嚴重的疏忽大意或有意出錯而造成許可軟體的揭示或未經授權的利用,而它又不屬於被許可方依本協定第6-1款所承擔的不揭示義務的例外,則被許可方將承擔許可方任何性質的間接的、特別的或後果性的損害。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被許可方將向許可方承擔由於許可軟體的上述揭示和未經授權而使用所產生的責任,而不管其是否超過第5-1-1項所規定的該許可軟體的使用許可費。 第十條 原創性擔保
(b)如果被許可方所進行的這種改進涉及到許可軟體,則許可方將有對該改進進行再發展的非獨占權,以及將其產品投放市場或許可給第三方的優先取捨權。
第八條 性能保證
許可方保證該許可軟體安裝到指定CPU上將符合許可方出版的說明書的指標。但是,除許可方的雇用承包人和代理人之外,如果其他任何人對該軟體作任何方式的修改,其中包括,但又不限於對該許可軟體進行改制,本性能保證將無效。
第九條 責任限制
9-1 本協定書上的明示擔保是許可方就該許可軟體所作的唯一擔保,它將取代其他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其他的擔保包括,但又不限於銷售性及適應特別目的的擔保。
9-2 除本協定第10條所規定者外,被許可方就許可方提供的許可軟體及服務,由於對方違反擔保,疏忽或違背其他責任所造成的損害或損失,其所能獲得的全部而唯一的補償是維修或用一個功能相當的系統取代許可軟體,或者是索回原先被許可方為該許可軟體或服務而支付的而又有問題的那部分費用,上述補償辦法的選擇權在於許可方。如果由於該許可軟體的某部分出錯,許可方決定返還費用,則被許可方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後,有權終止本協定,並根據第5-1-1項的規定索回原來支付的許可費。
9-3 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只是由於許可方根據協定書在向被許可方提供信息、資料或服務時嚴重的疏忽大意或有意出錯,則許可方將就任何性質的間接的、特別的或後果性的損害向被許可方或其他任何人承擔責任,它包括,但又不限於,良好旨意的喪失、工作中斷、計算機失效、利益喪失、其他人由此向被許可方提出的主張或要求、故障造成的損失、其他方面的所有商業損害或損失。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許可方將依本協定向被許可方承擔責任,不管它是否超過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支付的使用費。但違反下面第10條規定的擔保則不在此列。
9-4 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只是由於被許可方嚴重的疏忽大意或有意出錯而造成許可軟體的揭示或未經授權的利用,而它又不屬於被許可方依本協定第6-1款所承擔的不揭示義務的例外,則被許可方將承擔許可方任何性質的間接的、特別的或後果性的損害。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被許可方將向許可方承擔由於許可軟體的上述揭示和未經授權而使用所產生的責任,而不管其是否超過第5-1-1項所規定的該許可軟體的使用許可費。
第十條 原創性擔保

10-1 許可方擔保,許可軟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同時也不違犯任何第三方的信息專有權。 10-2 當有人就被許可方在本協定許可的範圍內使用該許可軟體或是任何一部分向被許可方提起訴訟,指控其侵犯在美國的著作權、商業秘密權或專利權,許可方將以自己的費用應訴。 10-3 他人向被許可人提起的訴訟直接歸因於上述權利要求時,許可方將支付被許可方的任何有關的開支、損失和最後判歸被許可方的訴訟處理費及律師費,倘若(a)被許可方以書面形式迅速地將該權利要求通知許可方;(b)被許可方給予許可方全面完整的授權、信息及幫助以對該權利要求進行應訴;(c)許可方對該權利要求進行應訴以及對此案了結或和解的談判均擁有全面的控制權。 10-4 如果該許可軟體成為或依許可方的判斷很可能要成為侵犯他人在權利要求中所稱的著作權、商業秘密權或專利權時,許可方有權採取措施以使被許可方得以繼續使用該許可軟體或者其替代或修改軟體,在使用替代或修改軟體時,許可方保證其功能相等且不侵權。 10-5 不論本協定書有什麼樣的條款,許可方對下列情況所提出的侵犯著作權、商業秘密權及專利權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a)當最新版本的許可軟體免費不加改變地向被許可方提供利用,而使用這種最新版本的軟體又能避免上述侵權,但被許可方還採用其他版本; (b)本協定的許可軟體的程式或數據是經過認真研究才提供使用的,但被許可方將該許可軟體與其他的程式或數據一起使用,如果不將該許可軟體與上述其他程式或數據一起使用就可避免上述侵權,但被許可方沒有這樣做; (c)在指定CPU作業系統之外使用許可軟體。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被許可方同意在所有的提到該許可軟體或許可方的文字出版物上都附上產品名稱及短語--本許可軟體是許可方專有的軟體產品。 11-2 本協定書的標題僅作為參考,它不影響本協定書的含義及其解釋。 11-3 本協定書所要求的所有通知,支付或其他方面的通訊均要求以書面形式,如果是當面遞交,則實際收到時才視為交付。通知書採用郵寄時應使用掛號方式或保證遞送的方式,郵件必須付足郵費,地址按本協定書第一段所寫,但任何一方只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它可隨時修改其通訊地址。 11-4 本協定書沒有任何條款或表述可被視為放棄權利,也沒有任何違約被同意可免除責任,除非有上述權利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簽字確認這种放棄或同意。
任何一方不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同意或放棄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決不意味同意、放棄或免除對方在其他方面或後續的違約責任。 11-5 在本協定書生效後3年之內,任何一方在提前徵得受影響的對方的書面同意之前,都不得雇用或企圖雇用另一方的雇員,也不得裁減或企圖裁減其雇員到其他單位去。 11-6 經雙方簽字的本協定書及其附屬檔案構成所涉及事項的一個完整協定,它將取代以前雙方就所涉及事項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協定或許諾。本協定書的任何修改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本協定書雙方授權的代表正式簽字才能生效。 本協定書受紐約州法律管轄。如果本協定書的任何條款被主管法院的法官判為違法,則該條款應被刪除或修改成有效的,只要這種刪除或修改與雙方在本協定中的一般目的明顯地是一致的話,上述不論哪種情況,本協定書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擁有”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簽字:____ 姓名:____ 職務:____ 地點:____ 日期:____ “需要”製造公司 簽字:____ 姓名:____ 職務:____ 地點:____ 日期:____ 附屬檔案一 許可軟體的描述及說明 “許可軟體”一詞進一步定義如下: “萬能”系統是一個全集成化的系統,它包括互動文字系統,信息存儲與檢索系統和數據管理系統,它幾乎可以滿足任何信息管理的要求。它允許用戶在自己特殊系統中對數據進行採集、維持及處理報表。它提供在線上“幫助”指令和使用超不可想像計算機關鍵字規範。 “萬能”系統允許全文本檢索並提供將文字處理檔案和數據處理檔案裝入“萬能”資料庫的能力。在進入資料庫之前,所有的數據都自動進行有效性檢驗。“萬能”系統還包括報表格式化的能力和在套用實現後擴大數據場的能力。 由許可方提供的許可軟體包括下列檔案與許可程式: 1.“萬能”計算機軟體系統指引 2.操作手冊 3.用戶指南及有關文檔 4.系統文檔 同時還包括以下“萬能”電腦程式模組: A 辦公室管理模組 檔案維護 材料維護
文字處理 計時及列表 人事記錄 圖書及檔案支付 專利、商標及著作權 付款記帳 電話調配 日曆 電子郵件 郵資及拷貝者調整 報表產生 B 財務控制模組 總分類帳 支付記帳 收入記帳 顧客帳單 固定資產記帳 商務計算 稅收計畫及控制 雇員工資 保險記錄 支票簽字 報表管理 C 庫存控制 零部件編碼 零部件使用 使用地點 實時庫存狀況 再訂購表 價格表 D 系統支持 20作業系統(已列) E 硬體兼容 (已列) 附屬檔案二 許可方初始提供的範圍 A.安裝及初始改制 許可方意識到它已被告知:(1)將要使用該軟體的指定CPU及被許可方有關硬體系統的屬性及配置;(2)被許可方對初步使用許可軟體所提出的要求。對許可方來說,上述情況足以確定安裝許可軟體所需要的服務範圍以及為被許可方的初步使用所需要的軟體改制。基於上述情況,許可方表示並同意: 1.依第3-1款規定交付的許可軟體將運行在指定的CPU上並適應被許可方對許可軟體的初步使用而無需再定製軟體,上述情況已向許可方作了說明,如果為這種初步使用的目的而需再改制軟體的話,則此改制軟體將合併到該許可軟體,因此,這種改制軟體的費用將作為第5-1-1項規定的費用的一部分。 2.該許可軟體的安裝,包括該軟體的裝入、資料定位、檔案定位及其他有關的活動將由許可方的專家來完成,其費用將作為第5-1-1項規定的費用的一部分。被許可方估計,許可方專家為此項服務的工時將達若干人小時,但此數字並不作為一種限制。 B.初始培訓服務 作為第5-1-1項所要求費用的一部分,許可方將在指定CPU所在地對被許可方指定的被授權人員進行如下培訓:由許可方的合格人員提供達若干人小時的培訓,根據不同的許可軟體模組在線上的情況,培訓時間將安排2至3段。
評述 一個“計算機系統”是設備(硬體)與程式(軟體)的組合,程式是指示或指揮硬體執行以下操作:(1)接收信息;(2)根據軟體所提供的特殊指令處理輸入的信息;(3)根據操作者所要求的形式和內容產生輸出信息。 計算機軟體程式主要有兩類。第一類稱為“系統”程式或“操作”程式,它用於控制計算機系統的一般而不專門涉及操作者的特殊使用目的。第二類稱為“套用”程式,它由操作者選擇並為系統執行特殊功能要求提供所需的命令。 中央處理機(CPU)是系統操作的中心,它解釋所有輸入的指令,並依相應順序指揮硬體操作。 “程式設計”是程式開發的一種過程,它要寫出每條指令的類型及其執行次序。這樣,當計算機系統按照程式所規定的順序執行這些指令時,它就會產生所要的結果。程式的編寫(編碼)是由經過訓練從事這種智力勞動的“程式設計師”來完成。原始書寫的程式叫“源碼”。源碼必須轉換(編譯)成“機器可讀”的形式,即計算機能夠認識的並能夠執行的形式,這後一種形式叫“目標碼”。 在CPU中,數據位是以組的形式出現,稱之為“位元組”。有關其分組及其“地址”編碼,以及系統中數據傳送的速率的各種標準,都隨不同廠家所製造的不同型號的CPU而出版,這些廠家或CPU的供應商一般都提供控制CPU的操作程式。但是近幾年,大量增加的計算機軟體許可主要是套用軟體許可,硬體廠商雖然也可以供應某些這類程式,但由於可套用領域的廣闊,所以提供這種程式的供應源就大量增加。 本協定書實例就是一種應用程式許可。 計算機軟體的屬性是它很容易被複製和未經授權的行銷及使用,而價錢又很便宜。因此,從許可方的觀點來看,電腦程式許可的“核心”是保護程式免受這種未經授權行為的侵害。在軟體許可的早期,唯一可用來保護軟體的是保密。而今天,在許多國家,甚至可以說是大多數國家,電腦程式也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即使可利用著作權保護,保密的方法對程式保護仍然是很重要的。 被許可方主要感興趣的是獲得能執行所需任務的軟體。在許多情況下,被許可方的商務主要是依靠該許可軟體能正確地不中斷運作。與被許可方所指望的這種性能相比,保證書雖然有用,但其重要性畢竟稍遜一籌。因此,正如大多數謹慎的被許可人那樣,契約實例中的被許可方也得到了在試用期內使用該許可軟體的權利,以便實示觀察它是否能勝任工作,如果達不到要求,則可以終止此項許可(第4-2款)。
任何被許可方也都想獲得許可方幫助的保證,這種幫助是必須的,它確保該軟體在被許可方的環境中功能正常,工作運轉順利,如果需要的話,還能提供幫助以更換該軟體。大多數程式開發者都有廣闊的市場潛力,他們可向被許可方提供這種安裝及維護服務。維護是根據另外的契約來提供。在本契約實例中,維護費是按許可費的百分比來提取。流行程式的許可方通常是不斷地改進這些程式,並向其被許可方提供這種改進版本。這種改進版本是根據維護契約提供的。 此外,被許可方還可能對自行修改該許可軟體感興趣,或者是把該軟體與其他軟體合併感興趣。應用程式的大多數被許可方改正或修改程式的能力都比程式開發者弱。如果被許可方無法接觸到源碼,那情況更是這樣。原來在編寫程式時,程式的改正或修改都是以源碼的形式進行的。從根本上說,在不知道源碼的情況下是可以設法將目標碼再轉換成源碼,但要碰到一些麻煩。因此,對修改程式或將它與其他程式合併使用來說,接觸源碼是很重要的,對維護、改進和以其他方式改變許可軟體屬性及使用感興趣或有能力的被許可方因而也就極力想得到源碼。一方面,拒絕提供源碼也是一種方法,這樣,許可方就可以對其許可程式實行保密。下面的作法也不少見,如果提供源碼不包括在許可之列,則在契約中就要包括某些特殊的防範措施,以使許可方無論由於何種原因在改正及修改許可程式方面未能提供所需的幫助時,被許可方能夠使用源碼。例如,源碼可以被暫存在信託公司或暫存代理事務所,授權它在許可契約規定的某些條件下向被許可方提供利用。 在本許可實例中,被許可方獲得源碼是作為許可內容的一部分(第3-1款)。這裡要注意的是,在第7條中,被許可方還獲得對許可軟體進行修正和提高(改進)的權利,並對這種改進擁有所有權。獲取這些權利是要與許可方進行一番艱苦地討價還價,它取決於特殊的談判環境。很多的程式許可方都想自己保持有修改其程式的權利,以便更好地對程式加以控制。同時還要注意,對被許可方利用這種改進權利的限制是要遵守許可方關於保密信息的要求。這種限制在大多數軟體許可上都可以見到。 即使被許可方有了源碼,而且通過一次總付的方式也獲得使用許可軟體並對其進行改進的權利,但為穩妥起見,它還是希望能獲得許可方的維護服務,根據被許可方的選擇,這種維護服務是可終止的。 如同大多數應用程式的許可一樣,在本許可中,許可軟體也只限制在一台指定的CPU上使用。這種限制用於保護該軟體的許可價值。更為重要的,它為許可方保留這樣的機會,即它可以向同一個被許可方再次發放在其他CPU上的使用許可。由於對使用地點及被許可方人員接觸該軟體數量加以限制,這也有利於限制未經授權而拷貝該軟體的機會。
正如其他許可證一樣,價錢總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在契約實例中,提成費採用隨許可證的發放而一次總付方式。這種支付方法幾乎都是用於價錢不太高的程式許可。對於複雜的和價格高的程式,當它作為協定書的標的時,常常是採用提成費的方式。只要許可方使用該許可程式,就必須支付提成費。這種支付方式的時間比較長,但它可能被那些小單位被許可方所接受,它不可能或不願意隨許可證的發放而一下子支付這么多的錢。採用提成費許可的方式還可以有這樣的做法,當所規定的提成費限額全部支付完時,該使用許可就已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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