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證據

言詞證據又稱口頭證據,是指被調在人根據審計人員提出的何題所作的I 頭答覆。

審計人員發現某種線索,向有關人員調在,被調在人寫出的書面證明材料,雖然具有書面形式,但是,按其實質,仍是被調在人的審計言詞。由於言詞證據都是人的陳述,在市計實踐中就常常把它們叫做人證。言詞證據是由人用言詞敘述他們所知道的客觀事實,不僅客觀因素、陳述者的主觀傾向能夠影響其真實性,而且與陳述者的記憶力、判斷力、表達力密切相關。,部假這種沒有實物形態、沒有載體,帶有感情色彩而又出自不同人之的言詞證據,不足以證明事物的真象,不能據以作出審計結論。但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言詞證據發據出此重要的線索,從而有利於對某此需審核的情況做進一步的調在,以便子收集到更為可靠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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