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行政

規制行政是指通過限制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自由來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如交通規制、經濟規制、食品藥品規制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制行政
  • 屬性:權利和自由
  • 對象:行政管理
  • 對應:食品藥品規制
分類,問題,

分類

1、社會規制
所謂社會規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人民的生活秩序為目的而進行的規制。例如,對於衛生、醫療、環境等的規制,為預防火災及其他災害而進行的保全方面的規制,為維持社會精神文明而對淫穢書刊、錄相等進行的規制,以及為保護消費者而對不講道德的生產廠家進行的規制等。社會規制又可分為對人的規制和對物的規制。
對人的規制,是指對從事有關人民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以及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事業的人進行的各種資格方面的規制。通過這種資格制度,可以保證由具備專門知識和技能在一定水平以上的人員從事相應的職業,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地減少難以預測的危險和損害。對物的規制,是指為確保生產設備及生產物的安全和質量所進行的試驗、檢查、監督、認定、確認及檢疫等規制。這種規制包括安全方面的規制、衛生保健方面的規制、公平交易的規制、防疫方面的規制等。
社會規制是為確保公共利益而必須的基本規制,儘管其中也存在行政介入過剩或不適合時代發展需要的成分,但是,關於其必要性,卻是學術界及實務界乃至一般大眾所一致公認的。
2、經濟規制
經濟規制,是指對企業及其經濟活動的規制。“市場也存在著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後性的一面,國家必須對市場加以正確的指導和調控”。若完全聽任自由競爭,便難免“市場的失敗”現象的發生。國家為了實行指導和調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例如,確立“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以確保在社會總資產中保持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資產占優勢,國有經濟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部門和關鍵領域占支配地位,國有經濟對整個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在積極促進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同時,國家允許和鼓勵個體、私營、外資等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應正確引導、加強監督、依法管理,使它們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

問題

從確保市場主體的活力,推動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角度看,必須充分保障市場主體的自主性,而不宜提倡任何規制。然而,若完全聽任自由競爭,在所有領域都廢除規制,實行不規制deregulation,反而不利於確保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效率性。正因為這樣,“實現市場機制和巨觀調控的有機結合,把各方面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成為《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所確立的指導方針之一。可見,對於規制行政的研究,不僅是學術上探討的課題,而且也是當前我國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偉大實踐中所必須認真對待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1、世界各國不規制或緩和規制概況
規制和不規制,這兩個概念的相對立,不僅表現在詞義上的不相容,而且表現為思想上的交鋒與制度上的碰撞和變遷。在美國,1887年創設第一個現代規制機關——州際通商委員會。以州際通商委員會為代表的行政委員會,打破了三權分立的傳統,集準立法權、準司法權和行政權於一身,在當時及本世紀
30年代美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無可比擬的作用。但是,至本世紀60年代中後期,人們認為,規制行政存在著費用高,效果甚微與巨大支出不符,程式不公正、複雜而不宜利用,缺乏民主性和合法性,不能預測其自身程式的後果等缺點,對規制行政展開了猛烈批判。
1976年初,美國設立專門委員會,在對運輸、能源及金融等領域的規制行政展開調查的基礎上,開始了大規模的規制緩和。80年代以來,美國的不規制運動更加廣泛和深入,成為眾多學者關注的熱點。
在加拿大,1967年交通法在很大程度上承認了鐵路運輸收費的自主決定權。在澳大利亞,1954年就廢除了從前為保護鐵路對於卡車運輸的競爭力而設定的汽車運輸事業參與費和調整稅co-ordination taxes等嚴格的規制,只保留了用於道路維持的道路利用稅和基於安全性的參與規制駕駛執照。
英國於1953年廢除了卡車運輸國有化,同時緩和對鐵路、汽車運輸事業的規制。1968年交通法廢除事業許可制,實行質的許可Quality licence和量的許可Quatity licence。70年代初期停止了交通法中有關量的許可條款的實施,廢除了對汽車運輸業的規制。1977年和1978年交通法,都體現了對交通運輸方面的規制緩和。在日本,經過對政府規制的廣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認識到公共部門引進民間資本及民間經營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80年代後期,不僅逐步實現了日本國有鐵道的分段民營化,而且將原來的日本專賣公社及日本電信電話公社分別改組為日本香菸產業株式會社和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
2、我國規制行政的現狀與課題
規制行政的目的是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現代國家中最大的公共利益是維持社會秩序,確保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護環境,保護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規制行政都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規制行政的中心內容是保護人民的權益,任何法律、法規都是從人民的立場出發而設定規制的,任何規制,都必須堅持公開、平等、民主和效率的原則。
由於我們過去實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權下的計畫經濟,否認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整個社會的經濟從巨觀到微觀都由國家統一管理,嚴重阻礙和束縛了經濟的迅速發展。隨著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我國經濟領域出現了相當寬鬆的經營環境。
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現實中各個領域都普遍地存在著規制行政與搞活、開放的大環境嚴重不相一致的狀況。例如,由於行政許可等規制行政的設定及運用機制不夠健全和完善,導致各種各樣的弊端:“恩賜”意識在許多公務員頭腦中占據主導地位,導致其態度冷淡、生硬、不負責任,甚至隨心所欲,故意刁難現象普遍存在責權不明,導致以研究研究為藉口,長期擱置,拖延不辦,損害相對人利益的失職行為大量發生密室許可,權錢交易,行賄受賄索賄現象禁而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關卡繁多、程式混亂,導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無法適應經濟迅猛發展的形勢。
另一方面,為了維持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必須予以強化的社會規制和經濟規制,卻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未能切實實施和展開,以致假冒偽劣產品充溢市場,坑蒙拐騙囂張,環境污染蔓延,社會治安動盪等現象在部分地區、部分領域依然未得到很好的解決。隨著各企業技術水平及經濟能力的顯著提高等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許多規制行政已不符合實際情況,若依然維持現狀,就可能阻礙各方面積極性的發揮,從而損害全體人民的公共利益。特別是直接介入市場,控制需求平衡的規制,容易導致對競爭的過分限制,減少通過競爭本來可能給消費者帶來的費用縮減、服務提高等便利。
因此,必須不間斷地推動規制行政的合理化,修正行政的責任領域,促進行政事務的合理化和高效化,減輕人民的負擔,確保市場主體的健康成長,通過擴大企業的自主權,發揚企業的自助自立精神,進一步明確企業的社會責任,以改革對政府過分依賴的現狀。 我們應該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對我國現行各種規制進行全面而徹底的清理,對必要性不大的規制予以廢止,對內容重複或不一致的規制予以合併和統一,對程式複雜繁瑣的規制予以程式簡化並公開之。完善和健全行政許可等規制行政制度,提高規制行政的透明度,將申請條件及審批程式公布於眾,明確審批機關的責權分配,建立完備的監督制度,對於確保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都具有極其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一般說來,無論是社會規制還是經濟規制,都應當儘量減少並放寬。配合政府機構改革,對交由下級機關或企業處理更具效率性的事項,將規制許可權下放或轉讓,以達到縮減行政費用,減輕人民負擔,使規制和不規制趨於協調統一的目的。同時,在有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領域,不僅需要嚴格的社會規制,而且也需要儘可能地強化經濟規制,必須在充分調查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堅決地加強有關規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