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西藏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西藏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是為了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促進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該條例於2021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通過時間:2021年9月29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進法治西藏建設,促進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全過程,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法治宣傳教育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人大監督、政協支持、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人民民眾為主體的工作體制機制,實行普法責任制。
法治宣傳教育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統一規劃與分類實施、普及宣傳教育與重點宣傳教育、法治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法治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理相結合,因地制宜、體現特色,突出重點、精準實施,創新形式、注重實效。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根據全面依法治藏的重點任務確定和調整。
第五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
第六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
(二)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普及憲法、法律法規;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四)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宣傳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維護穩定法律法規,促進長治久安;
(六)宣傳鄉村振興、民生保障、安全生產、最佳化營商環境等重要領域法律法規,推動高質量發展;
(七)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樹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推進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
(八)宣傳民族工作法律法規,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
(九)宣傳宗教事務管理法律法規,促進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十)宣傳促進邊境穩定繁榮的法律法規,確保邊疆鞏固邊境安全;
(十一)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十二)宣傳黨內法規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並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專款專用、動態調整。
鼓勵企業、其他組織和公民對法治宣傳教育進行公益性投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可以委託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鼓勵法學教育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社會力量參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法律諮詢、法治講座等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法治文化廣場、公園、場館、長廊、街區、宣傳欄等法治文化陣地或者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機構和人員,保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專項經費。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治宣傳教育決議決定等,研究起草本級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擬定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匯總審查本級普法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三)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督促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中期檢查和終期總結驗收工作;
(四)推動依法治理,開展法治示範創建活動;
(五)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考核評估、表彰獎勵等工作;
(七)示範帶動法治宣傳教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及理論研究,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八)其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仲裁、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發揮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作用,為社會組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憲法、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指定人員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發揮駐村工作隊隊員、第一書記、鄉村振興專乾、便民警務站民警、格線長、雙聯戶長、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法律明白人和農牧民宣講員等基層力量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章 普法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用工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制定本部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明確普法內容,做好本系統普法和面向社會普法。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堅持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用工誰普法的原則,制定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畫,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鄉村文化、法治鄉村(社區)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推進村(居)法律顧問制度落實,培養法律明白人,堅持法治、德治、自治一體推進,教育引導村(居)民自我管理,自覺守法。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進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網路、進宗教活動場所、進家庭、進軍營。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組建本單位普法志願隊伍,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於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憲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憲法知識,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
其他法定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日等,應當組織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創新網路普法方式,運用網站、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普法的實效。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內法規列入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把法治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規劃,加強法治教育培訓。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落實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清單制度,將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重大事項依法決策、依法履職、推進法治建設等情況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入職培訓、職級晉升、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內容,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能力。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將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憲法、法律法規規章、黨內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等內容列為國家工作人員晉職培訓、組織調訓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定過程中,應當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擴大社會公眾參與,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制定過程。
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實施機關應當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專家解讀、媒體宣傳等形式進行同步解讀宣傳。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針對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環節,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開展釋法說理,推廣說理式執法文書。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利用辦案環節宣講法律,法律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充分說理;完善面向社會公眾的旁聽庭審制度,組織庭審直播、模擬法庭等活動,推行審判流程公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典型案例公開發布和解讀制度,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組織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範、預防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示範創建活動,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被評選為法治示範的單位,可以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基地,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觀交流,發揮法治示範創建的引領推動作用。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推進學校落實法治教育經費、師資、課時和教材;完善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支持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
各類學校應當開設法治課,明確分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負責人,組織開展適合青少年認知特點、學習需求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中國小校應當聘請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法治實務經驗的人員擔任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創新法治宣傳教育載體和形式,結合中華民族傳統節日、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月以及其他重大節慶,開展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的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民族工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廣泛宣傳民族團結進步模範事跡,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
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結合法律進宗教活動場所宣傳教育月和宗教領域主題教育活動,指導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事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宣傳教育,增強宗教教職人員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設定法治宣傳欄,依託圖書室、閱覽室等定期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對流動人口、務工就業人員、失業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學法守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海關等部門應當開展衛生檢疫、傳染病防治、突發事件應對、野生動植物保護、動物防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等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公共衛生應急法治意識和預防能力。
第三十條 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商務、稅務、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開展涉企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引導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第三十一條 網信、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電影、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落實媒體公益普法責任和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各項政策,在重要版面、重要時段、重要頻道、重要位置設定法治宣傳教育專欄,製作、刊載(播)法治宣傳教育公益廣告和典型案例,組織對媒體從業人員的法治培訓,推動法治文化作品創作和法治文化產業發展。
網信部門應當統籌網站、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發揮網路傳播優勢,提高網民法治素養。
通信行業應當配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支持推送法治宣傳教育公益簡訊。
文藝團體應當開展各類民眾性法治文藝表演和法治文化活動,推動法治文化發展。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少年宮、紀念館、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應當利用展覽、講座、開放日等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汽(火)車站、機場、醫院、商場、景區、酒店(賓館)、小區、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場所內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殘聯、工商聯等應當對職工、青少年、婦女、文藝工作者、殘疾人、民營企業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信訪、複議、仲裁、人民調解、公證、法律援助等部門或者機構在辦理案件及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工作中做好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第三十五條 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社區矯正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對服刑人員、戒毒人員、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報告本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執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執行情況,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
第五章 考核獎勵
第三十九條 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法治西藏建設考核、精神文明創建考核、平安西藏建設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落實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普法責任清單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和總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委託評估、輿論調查、社會監督和民眾評議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執行、工作質量和效果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和進行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或者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國家機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部門或者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2021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西藏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2月1日正式施行,標誌著西藏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是西藏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作為全區出台的第一個專門關於法治宣傳教育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西藏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提煉固化多年普法中有效的工作機制和經驗做法,明確了黨的領導和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及構建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進一步強化法治宣傳教育的剛性要求,將普法工作由“軟任務”變成“硬指標”,必將對全面深化西藏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
下面就《條例》進行問答式解讀。
1、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實行什麼樣的體制機制?
《條例》第3條規定,法治宣傳教育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人大監督、政協支持、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人民民眾為主體的工作體制機制,實行普法責任制。
2、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誰?
《條例》第5條規定,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3、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條例》第5條規定,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
4、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什麼?
《條例》第6條規定,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維護穩定法律法規,促進長治久安;宣傳鄉村振興、民生保障、安全生產、最佳化營商環境等重要領域法律法規,推動高質量發展;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樹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推進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宣傳民族工作法律法規,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宣傳宗教事務管理法律法規,促進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宣傳促進邊境穩定繁榮的法律法規,確保邊疆鞏固邊境安全;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宣傳黨內法規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
5、“普法責任制”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條例》第6條規定,國家機關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用工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制定本部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明確普法內容,做好本系統普法和面向社會普法。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堅持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用工誰普法的原則,制定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畫,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6、“法律十進”是指什麼?
《條例》第16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進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網路、進宗教活動場所、進家庭、進軍營。
7、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情況由哪些部門組織開展考核?
《條例》第39條規定,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法治西藏建設考核、精神文明創建考核、平安西藏建設考核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落實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普法責任清單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和總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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