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西藏曾經被認為是一個神秘的地區,現在她早已揭去神秘的面紗,呈現在世界面前。她正經歷著從極端落後的中世紀狀況逐步走向現代化的天翻地覆的變化。但是世人對這一地區的實際情況仍然知之甚少。於是一些曾經侵略或試圖侵略她的人高喊,她受到了侵略;一些曾經完全剝奪了這一地區人民人身自由的人呼叫,那裡人民的人權受到了侵犯。謠言、歪曲、猜疑、誤解……織成一層煙霧又籠罩著這個地區。要了解這個地區的真實情況,還是要看事實。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把事實擺出來。

基本介紹

  • 書名: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出版時間:一九九二年九月
  • 章數:12
基本介紹,目錄,前言,

基本介紹

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一九九二年九月·北京

目錄

一、 西藏的主權歸屬二、 所謂“西藏獨立”的由來
三、 達賴集團的分裂活動和中央政府的政策
四、 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
五、 人民獲得了人身自由
六、 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
七、 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八、 宗教信仰自由
九、 教育和文化的發展
十、 人民健康和人口發展狀況
十一、 生存環境的保護
十二、 國家對西藏發展的特殊支持

前言

西藏的主權歸屬
西藏在中國的西南部。居住在這裡的藏族先民,遠在公元前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有聯繫。以後,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起來,成為現在的藏族。到唐朝(公元618—907年),藏漢雙方通過王室間的聯姻、會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團結友好的親誼關係,在經濟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聯繫,為最終建立統一的國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礎。在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的布達拉宮,至今一直供奉著公元641年唐朝嫁給藏族吐蕃王的文成公主的塑像。大昭寺前的廣場上還矗立著公元823年為雙方會盟建立的“唐蕃會盟碑”。碑文記載,“舅甥二主,商議社稷如一,結立大和盟約,永無渝替!神人俱以證知,世世代代,使其稱讚。”
十三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中國元朝版圖。自此之後,儘管中國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過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於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
元朝(公元1271—1368年)
十三世紀初,蒙古族領袖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建立蒙古汗國。1247年,西藏宗教界領袖薩迦班智達·貢嘎堅贊同蒙古皇子闊端在涼州(今中國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歸順的條件,其中包括呈獻圖冊,交納貢物,接受派官設治。1629年成書的《薩迦世系史》記載著當時薩迦班智達寫給西藏各地僧俗首領的信中關於必須歸順和接受所規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為元,並於1279年統一了全中國,創建了繼漢(公元前206—公元220年)、唐王朝之後中國版圖內各地區、各民族大統一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為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妥歡帖睦耳皇帝委任雲丹堅贊為招討使的聖旨妥歡帖睦耳皇帝委任雲丹堅贊為招討使的聖旨
元朝皇帝設定了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區軍政要務。這一機構的人員選用,由皇帝決定,它的報告直接送給皇帝。掌握宣政院實權的是“院使”,一般由中央政府總理全國政務的右丞相兼領。
在西藏地區成立了地方軍政機構,名為“宣慰使司都元帥府”,隸屬於宣政院。宣慰使司下面還轄有管理民政的十三個萬戶府、千戶所等。所有機構和官職的名稱都是元朝中央規定的。元朝在西藏駐有軍隊,並由一位王子及其後裔率軍駐守西藏地區的東部邊緣,逢西藏有事,即可就近入藏,以盡鎮戍邊疆的職責。1290年,一名萬戶長叛亂,元朝中央派遣這位王子率軍入藏平息。
元朝中央派官員入藏,按照戶口多寡,地形險易,出產豐嗇,設立大小驛站,聯成交通線,由西藏通往大都(今北京市)。
元朝中央還派官員在西藏進行人口調查,確定各萬戶屬下可支應差役的人口數,決定沿驛路各地必須供給的力役、物資、運畜。1268年、1287年、1334年進行了三次人口調查。藏文史書《漢藏史集》中有關於這三次調查的詳細記載。
明朝(公元1368—1644年)
1368年明王朝接替元王朝,繼承了治理西藏的權力。
明朝中央對元代的官職名稱、品秩,大都保留原狀。在今西藏中部和東部分別設立“烏思藏行都指揮使司”與“朵甘行都指揮使司”,隸屬於陝西行都指揮使司,相當於行省級軍區機構,兼理民政。西藏西部阿里另設定“俄力思軍民元帥府”。這些機構的負責官員均由中央任命。
明朝第三個皇帝明成祖(1403—1424年在位),以西藏佛教和政治合為一體,大小派別各踞一方,為有利於治理,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准,遣使冊封,新王才能即位。按照朝廷的規定,每年元旦,王須遣使或親自來京參加朝賀典禮,呈遞賀表貢物。對於入貢期限、來京人數、所取路途、沿途各地供應,都有具體規定。至今西藏有的喇嘛寺內還保存著當年必須朝拜的皇帝萬歲牌。
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兩大活佛系統屬於藏傳佛教格魯派。格魯派在明代興起,三世達賴喇嘛本是格魯派的一個寺院的住持。明朝中央特別開例,準予他入貢,1587年封賜他以“朵兒只唱”名號。
西藏地方官員犯法,亦由中央懲處。
清朝(公元1644—1911年)
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進一步加強了對西藏的治理。清朝皇帝於1653年、1713年分別冊封五世達賴喇嘛和五世班禪喇嘛,自此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以及他們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達賴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班禪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區。1719年,清政府派軍隊進入西藏,驅逐盤踞拉薩三年之久的準噶爾部,著手改訂西藏的行政體制。清朝皇帝封西康地區的一個青年活佛為七世達賴喇嘛,護送入藏;任命四名有功有名望的藏官為“噶倫”,管理西藏政務。1727年,設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的界線,也於此時派員正式勘定。
為了完善西藏行政機構的職能,清朝多次頒下“章程”,整頓改革舊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1793年,頒布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二十九條。章程的主要內容有:
清政府掌握確定西藏各大活佛包括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去世後轉世靈童的大權。每逢一代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和西藏各大轉世活佛的轉世靈童覓到時,即將靈童姓名繕寫在簽上,納入中央頒發的金瓶,由駐藏大臣會集有關大活佛,掣籤確定(金瓶和簽現在仍保存在拉薩)。轉世靈童的剃髮、取法名、選定授戒的師傅和授經的師傅,也都須經過駐藏大臣奏報朝廷核准。當舉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坐床和親政典禮時,中央派大員親臨監視。
駐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督辦藏內事務,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噶倫以下(包括噶倫)都是屬員。
對西藏文武官員確定品級、名額和升補手續。最高一級藏族官員有噶倫四名、代本六名,由中央任命。噶倫、代本的年俸由中央發給。
在西藏成立正規藏軍,名額3000人,規定了軍官等級、人數,軍餉補給來源,武器配備,駐防地點。另外,從內地調駐西藏各地官兵1400多名。藏漢軍隊統由中央派駐的官員管轄。
決定在西藏照內地之例,設立鑄錢局,鑄造官錢行使,銀幣正面背面分別用漢藏文字鑄“乾隆寶藏”字樣。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每年的財務收支,由駐藏大臣稽查總核。
西藏差役由全社會平均負擔。貴族和大寺廟中實有勞績可受優待免除差役者,須經過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核准發給執照。
對來西藏貿易的尼泊爾、克什米爾商人要進行登記,造具名冊,呈報駐藏大臣備案,由負責官員簽發路證。凡外人要求到拉薩者,須聽候駐藏大臣衙門審批。藏人出境至尼泊爾等地,由駐藏大臣簽發路證,規定往返日期。
西藏西南部與印度、尼泊爾等國的邊界上若干地點,設立國界標誌,駐藏大臣每年出巡各地,檢查駐軍防務及界碑情況。
一切西藏涉外事宜均由駐藏大臣全權處理。噶倫不得與外方通信,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接到外方信件、布施,俱報告駐藏大臣查驗,並代為酌定回信。
對犯罪者的處罰,都要經過駐藏大臣審批。
從1727年始設駐藏大臣到清王朝覆滅的1911年,清中央政府先後派遣駐藏大臣達百餘人。
中華民國(公元1912—1949年)
1911年秋,中國內地爆發了辛亥革命,推翻了統治中國近270年的清王朝,建立了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一經成立,即宣布它是合漢、滿、蒙、回、藏等民族為一體的共和國。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第一任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在就職宣言書中向全世界昭告:“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等諸地為一國,則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當時作為國旗的五色旗即象徵五族為一體。3月,中華民國南京臨時參議院頒布的民國第一部憲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明確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
1912年8月10日,為組建中華民國第一屆正式國會,北京政府頒布《中華中國國會組織法》和國會議員選舉法,規定西藏地方民眾參加選舉的辦法和被選舉的議員直接參政。1927年,中國國民黨在南京組建國民政府,並於1931年召開國民會議,十三世達賴喇嘛和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均派出正式代表參加。這次國民會議制訂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總綱第一條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禪的行政機構堪布廳的代表,還參加了南京國民政府於1946年召開的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期間,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實行對西藏地方的治理。1912年中央政府設立蒙藏事務局(1914年5月改為蒙藏院),取代清朝的理藩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務,並任命了中央駐藏辦事長官,例行清朝駐藏大臣職權。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於1929年設立蒙藏委員會,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事宜。1940年4月,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設機構。
依歷史定製,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以及其他大活佛,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認可和冊封,他們在西藏地方才有政治上和宗教上的合法地位。民國期間,外患不已,內亂頻仍,中央政府孱弱,但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繼續接受中央政府的冊封。達賴、班禪等多次表示維護祖國統一,擁護中央政府。1919年,十三世達賴對北京中央政府派出的代表團說:“余親英非出本心……余誓傾心內向,同謀五族幸福。”他在晚年(1930年)還曾表示,“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國真正和平統一”,“都是中國領土,何分爾我”,“英人對吾確有誘惑之念,但吾知主權不可失”,公開表明“不親英人,不背中央”的意旨(摘自劉曼卿著《康藏軺征》)。九世班禪在遺囑中說,“餘生平所發宏圖,為擁護中央,宣揚佛化,促成五族團結,共保國運昌隆”。
1933年12月,十三世達賴喇嘛圓寂,西藏地方政府依傳統舊制向中央呈報。國民政府派專使入藏致祭,並批准熱振活佛為攝政,代行達賴喇嘛職權。對於尋覓十三世達賴轉世靈童應遵循的辦法,西藏地方政府都按照歷來的規定一一呈報中央政府。現在的十四世達賴出生於青海省,原名拉木登珠,在他兩歲時被選為轉世靈童之一。1939年,經西藏地方政府呈報,中央政府指令青海省當局派軍隊把他護送至拉薩。1940年,當時任中央政府首腦的蔣介石,經特派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到拉薩察看後,同意西藏地方攝政熱振關於免於金瓶掣籤的申請,由國民政府主席正式頒布命令,批准拉木登珠為十四世達賴喇嘛。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原在國民黨政府統治下的北平、湖南以及與西藏相鄰的雲南、新疆、西康等省相繼以和平方式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也採取和平解放的方針。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當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談判西藏和平解放”。但是,當時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攝政大扎·阿旺松饒等人,在某些外國勢力的支持下,不顧國家和西藏人民利益,拒不接受中央政府進行和平談判的號召。他們在西藏東部昌都一線調集藏軍主力,布兵設防,企圖以武力對抗。在這種形勢下,中央政府不得不於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放軍渡過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昌都解放後,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判談。中央政府堅持和平談判的政策,給西藏愛國力量以巨大支持和鼓舞。以阿沛·阿旺晉美為代表的愛國上層人士力主和談,得到了多數人的贊同和支持,提前親政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接受了進行和平談判的意見。1951年1月,達賴致信中央人民政府,信中說“余此次接受西藏全體人民熱烈而誠懇的要求執政”、“決定和平達成人民之願望”,派代表“向中央人民政府謀求解決西藏問題。”1951年2月,達賴喇嘛任命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全權代表,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四人為代表,赴北京全權處理和中央人民政府談判事宜。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定,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簡稱“十七條協定”)。協定規定,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現行政治制度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以及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區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統一管理。協定還明確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動進行改革。
和平解放西藏的協定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贊成和擁護。1951年9月26日至29日,西藏地方政府召開有全體僧俗官員、三大寺代表參加的大會,專門討論協定問題。大會最後通過的給達賴的呈文說,“簽訂的十七條協定,對於達賴之宏業,西藏之佛法、政治、經濟諸方面,大有裨益,無與倫比,理當遵照執行”。達賴喇嘛於10月24日致電毛澤東主席,表示“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於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並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班禪和堪布廳也發表聲明,指出協定“完全符合中國各族人民,特別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軍在西藏人民支持下,順利進駐拉薩。
西藏和平解放後,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上層愛國力量為貫徹執行“十七條協定”做了大量工作。1954年,達賴、班禪聯袂赴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達賴剌嘛在會上發言,對三年多來執行“十七條協定”所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對會議所審議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草案中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和規定表示熱烈擁護。在談到宗教問題時,達賴喇嘛說:西藏人民具有很濃厚的宗教信仰,一些人製造的所謂“共產黨、人民政府毀滅宗教”的謠言曾經使他們疑惑不安。但是現在,這種“挑拔離間的謠言已經全部破產了,西藏人民已經切身體會到了我們在宗教信仰上是有自由的。”他表示,要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各族人民幫助下,逐步把西藏建設成為繁榮幸福的地方。9月20日,達賴、班禪等西藏代表與出席會議的全國各族代表以投票表決方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此次會議上,達賴喇嘛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班禪額爾德尼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他們作為國家領導成員,依照中國憲法,行使參與管理國家各項事務的權利。
1956年4月22日,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他在籌委會成立大會上致詞說:“1951年我派代表到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代表進行談判,在團結友愛的基礎上,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從此,西藏人民永遠擺脫了帝國主義的奴役和羈絆,回到祖國大家庭,和祖國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樣,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權利,開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
所謂“西藏獨立”的由來
七百多年來,中國中央政府一直對西藏地方行使著主權,西藏地方從未成為一個獨立國家。記載著七百多年來歷史事實的數百萬件漢藏文檔案材料仍保存在北京、南京和西藏拉薩的檔案館中。世界上從未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承認西藏是一個獨立的國家。1904年,英國外交大臣蘭斯頓發出的正式訓令稱,西藏為“中華帝國的一個省”。1954年,印度總理尼赫魯在印度人民院的講演中說:“在以往數百年中,我就不知道在任何時候,任何一個外面的國家曾經否認過中國在西藏的主權。”達賴集團和國際反華勢力曾散布自1911年辛亥革命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西藏已是一個“充分行使權力”的國家。歷史事實駁斥了這種謊言。僅十四世達賴喇嘛要經國民政府批准方得繼承這一點,就充分說明當時的西藏根本沒有什麼獨立的權力。達賴集團和國際反華勢力大肆鼓吹的所謂“西藏獨立”,不過是近代歷史上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
帝國主義是怎樣陰謀策劃西藏獨立的
在二十世紀初的藏語辭彙中還沒有“獨立”這個詞。1840年英帝國主義發動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後,中國開始由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國家。帝國主義勢力乘清朝中央政府的虛弱,開始陰謀瓜分包括西藏在內的中國領土。
為了把西藏納入英國的勢力範圍,1888年、1903年,英國侵略者發動了兩次侵略中國西藏的戰爭。西藏軍民奮起抵抗但遭失敗。在第二次侵藏戰爭中,英軍一度攻占了拉薩,十三世達賴喇嘛被迫出走,侵略者迫使西藏地方政府官員簽訂了《拉薩條約》。但由於清朝政府外務部認為《拉薩條約》有損主權,清朝駐藏大臣不予簽字,條約無效。
帝國主義靠直接軍事侵略沒有達到完全控制西藏的目的之後,就變換手法,開始策劃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活動。1907年8月31日,英、俄帝國簽訂了《英俄同盟條約》,其中把中國在西藏的主權改稱為“宗主權”。這是在國際檔案中第一次把中國對西藏地方的主權篡改為“宗主權”。
1911年,中國辛亥革命爆發。次年,英國利用清朝滅亡,民國初建,中國國內政局混亂之機,向中國外交部提出了否定中國對西藏主權的“五條”。在遭中國政府拒絕後,英國封閉了由印度進入西藏的一切道路。1913年,英政府又煽動西藏當局宣布獨立,提出“西藏完全獨立後,一切軍械由英國接濟”;“西藏承認英國派員來藏監督財政軍事,以作英國扶助西藏獨立報酬”;“民國軍隊行抵西藏,英國擔負抵禦之責”;“西藏執行開放主義,準英人自由行動”(摘自朱繡著《西藏六十年大事記》)。但英國的圖謀未能得逞。
1913年,英國政府利用篡奪了中華民國大總統職位的袁世凱迫切要求得到各國外交承認和得到國際借款的心理,迫使北京政府參加英國政府提出的中、英、藏三方會議,即“西姆拉會議”。會前,英印政府派駐錫金政治專員柏爾單獨會晤西藏地方政府參加會議的代表夏扎倫青,向他鼓吹“宗主權”具有“獨立”的含義。柏爾在其所著《西藏之過去與現在》一書中自述:“當吾遇夏扎倫青於江孜時,吾勸其蒐集所有關於昔日中藏交涉以及陸續為中國占領而西藏現今要求歸還之各州縣等項之文牘,攜之赴會。”經過英國的唆使,西藏代表首次提出了“西藏獨立”的口號,並提出“西藏疆域包括青海、理塘、巴塘等處並及打箭爐”等要求,當即遭到中國政府代表的拒絕。這時,英國代表按事先策劃,提出了所謂的“折衷”方案,把中國藏族居住的所有地區劃分為“內藏”、“外藏”兩部分,“內藏”包括青海、甘肅、四川、雲南等省的藏族居住地區,由中國政府直接管轄;“外藏”包括西藏和西康西部地區,要求中國政府“承認外藏自治”,“不干涉其內政”,“但中國仍派大臣駐拉薩,護衛部隊限三百人”。這個“折衷”方案的實質,是把中國在西藏地方的主權篡改為所謂“宗主權”,使西藏在“自治”的名義下,脫離中國政府的管轄。如此無理的要求,當然遭到了全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1914年7月3日,中國政府代表陳貽範奉國內訓示,拒絕在所謂“西姆拉條約”上籤字,並且發表聲明:“凡英國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簽訂的條約或類似的檔案,中國政府一概不能承認。”中國政府同時將此立場照會英國政府。會議遂以破裂告終。
1942年夏,西藏地方政府在英國代表的支持下突然宣布成立“外交局”,公開進行“西藏獨立”活動。訊息傳出,遭到全國人民的同聲譴責,國民政府也發出嚴正警告,西藏地方政府迫於壓力,不得不向國民政府報告改變原議。1947年3月在新德里舉行“泛亞洲會議”,英帝國主義幕後策劃邀請西藏派代表參加,在會場上懸掛的亞洲地圖和萬國旗中,把西藏作為一個獨立國家對待。經中國代表團提出嚴重抗議後,會議組織者不得不改正。
1949年底前後,美國人勞爾·湯姆斯以“無線電評論員”名義在西藏探索“華盛頓給西藏以可能的援助”,並在美報刊上報導:“美國已準備承認西藏為獨立自由”的國家。1950年上半年,一批美國槍枝彈藥經由加爾各答運入西藏,用以對抗中國解放軍進藏。同年11月1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公開誣衊中國解放本國領土西藏的行動是“侵略”。同月,美國指使他國在聯合國提出干涉中國西藏的提案。由於中國政府的嚴正立場和一些國家的反對,這個陰謀沒有得逞。
一百多年來的歷史事實清楚地說明,所謂“西藏獨立”完全是新老帝國主義者出於攫取西藏的野心而挑動起來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早年曾指出:“帝國主義利用西藏人民反對滿清和國民黨反動政府的情緒,進行各種誘騙和挑撥,企圖使西藏人民脫離祖國而處於他們的壓迫和奴役之下。”
1959年武裝判亂是怎樣發生的
和平解放前,西藏實行的是上層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西藏的廣大農奴迫切要求掙脫農奴制的枷鎖。和平解放後,許多上中層的開明人士也認識到,如不改革舊制度,西藏民族斷無繁榮昌盛的可能。中央人民政府考慮到西藏歷史和現實的特殊情況,對西藏社會制度的改革採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十七條協定”規定,這種改革中央不加強迫,由西藏地方政府自動進行。1957年1月,國務院總理周恩來訪問印度期間又向達賴、班禪及隨行的西藏地方政府主要官員轉交了毛澤東主席的信,傳達了中央的決定,在第二個五年計畫期間(1958年—1962年)不搞改革,過六年之後是否改革,仍然由西藏根據那時的情況和條件決定。
但是,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根本反對改革,試圖永遠保持農奴制,以維護既得利益。他們蓄意違背和破壞“十七條協定”,變本加厲地進行分裂祖國的活動。1952年3、4月間,西藏地方政府的司曹魯康娃和洛桑扎西暗中支持非法組織“人民會議”在拉薩騷亂鬧事,反對“十七條協定”,提出人民解放軍“撤出西藏”。1955年,西藏地方政府噶倫索康·旺清格勒等在當時的西康省藏區秘密策劃煽動武裝叛亂。1956年,該區叛亂開始,叛亂分子圍攻地方政權機構,殘殺工作人員和民眾數百人。1957年5月在西藏地方政府噶倫柳霞·土登塔巴、先喀·居美多吉的支持下,成立了“四水六崗”叛亂組織,稍後又成立號稱“衛教軍”的叛亂武裝,提出“西藏獨立”及反對改革的口號,叛亂活動愈演愈烈。武裝叛亂分子竄擾昌都、丁青、黑河、山南等地區,殺戮幹部,破壞交通,襲擊中央派駐當地的機關、部隊,併到處搶掠財物,殘害人民,姦淫婦女。乃東宗一個名叫東達八紮的商人,因不肯參加叛亂,叛亂分子把他和妻子抓起來,吊打過後,將東達八紮殺死,將他妻子強姦。當時的舊西藏地方政府也承認,很多民眾因遭叛亂分子殘害向他們告狀,僅1958年8月,就有70多起。
中央人民政府本著民族團結的精神,一再責成西藏地方政府負責懲辦叛亂分子,維護社會治安,並對西藏地方政府的噶倫表示,“中央不改變西藏地區推遲改革的決定,並且在將來實行改革時仍要採取和平改革的方針”。但是西藏上層反動集團把中央這種仁至義盡的態度看作軟弱可欺。他們宣稱:“九年來,漢人動也不敢動我們最美妙最神聖的制度;我們打他們,他們只有招架之功,並無還手之力;只要我們從外地調一大批武裝到拉薩,一打漢人準跑;如果不跑,我們就把達賴佛爺逼往山南,聚集力量,舉行反功,奪回拉薩;最後不行,就跑印度”。
西藏的武裝叛亂,從開始就得到國外反華勢力的支持。美國人諾曼·C·霍爾著《美國、西藏和中國》披露,1957年,美國中央情報局從旅居國外的藏人中挑選六名青年,送美國的關島,接受識圖、收發報、射擊和跳傘訓練。此後,美國又在科羅拉多州海爾營地分批訓練“康巴游擊隊員”達170人,經訓練的“康巴游擊隊員”被分批空投或潛回西藏,“建立有效的抵抗運動”,“反對中國人的占領”。1975年9月5日香港出版的《遠東經濟評論》所載《美國中央情報局對西藏的陰謀》一文記述:1958年5月,首批受美訓練的兩名特務攜帶電台到叛亂頭目恩珠倉·公布扎西設在山南的總部與美國中央情報局聯繫。不久,美國即在哲古地區空投一批武器彈藥給叛亂分子,計輕機槍20挺,迫擊炮2門,步槍100支,手榴彈600枚,炮彈600發,子彈近4萬發。這一時期,美國還從陸路偷運大批武器彈藥供給盤踞山南的叛亂分子。
在西藏頑固堅持農奴制度的農奴主和國外反華勢力相互勾結下,叛亂活動迅速蔓延。1959年3月10日在拉薩發生的全面武裝叛亂,就是經精心策劃而挑起的。
2月7日,達賴喇嘛主動向西藏軍區副司令員鄧少東等提出:“聽說西藏軍區文工團在內地學習回來後演出的節目很好,我想看一次,請你們給安排一下。”鄧少東等當即表示歡迎,並請達賴確定演出時間、地點,同時將達賴的這一願望告訴了西藏地方政府的索康等噶倫和達賴的副官長帕拉·土登為登等人。3月8日,達賴確定3月10日下午3時到西藏軍區禮堂看演出。西藏軍區方面為此作了認真周到的接待準備工作。3月9日晚,拉薩墨本(市長)卻煽動市民說:達賴喇嘛明天要去軍區赴宴、看戲,漢人準備了飛機,要把達賴喇嘛劫往北京;每家都要派人到達賴喇嘛駐地羅布林卡請願,請求他不要去軍區看戲。次日晨,叛亂分子脅迫2000多人去羅布林卡,又散布“軍區要毒死達賴喇嘛”的謠言,呼喊“西藏獨立”、“趕走漢人”的口號。叛亂分子當場打傷西藏地方政府卸任噶倫、時任西藏軍區副司令員的桑頗·才旺仁增,用石頭將愛國進步人士、自治區籌委會委員堪窮帕巴拉·索朗降措活活打死,並拴在馬尾上拖屍到市中心示眾。隨後,叛亂頭目連續召開所謂“人民代表會議”、“西藏獨立國人民會議”,加緊組織和擴大叛亂武裝。他們公開撕毀“十七條協定”,宣布“西藏獨立”,全面發動了背叛祖國的武裝叛亂。
雖然羅布林卡受到叛亂分子控制,同達賴喇嘛的聯繫十分困難,中央代理代表譚冠三仍設法通過愛國人士先後於3月10日、11日和15日給達賴喇嘛三封信。譚冠三在信中表示體諒達賴喇嘛的處境,關心他的安全,並指出叛亂分子猖獗地進行軍事挑釁,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立即予以制止。達賴喇嘛亦於3月11日、12日和16日先後給譚冠三覆信三封。信中說:“反動的壞分子們正藉口保護我的安全而進行危害我的活動,對此我正設法平息。”“反動集團的違法行為,使我無限憂傷……以保護我的安全為名而製造的嚴重離間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事件,我正盡一切可能設法處理。”在16日的信中,他還表示,已對地方政府官員等進行了“教育”和“嚴厲地指責”,並表示幾天后還可能到軍區去。達賴喇嘛這三封親筆信的原件曾由新華社記者攝成照片公開發表,現仍保存完好。
但是,3月17日夜,噶倫索康、柳霞、夏蘇等叛亂頭目挾持達賴喇嘛逃離拉薩,前往叛亂武裝的“根據地”山南。叛亂失敗後,又逃往印度。
達賴喇嘛離開拉薩後,叛亂分子調集約7000人,於3月20日凌晨向黨政軍機關發動全面進攻。人民解放軍在忍無可忍,讓無可讓的情況下,於當日上午10日奉命進行反擊。在藏族愛國僧俗人民的支持下,僅用兩天時間,就徹底平息了拉薩市區的叛亂。以後又平息了叛亂分子長期盤踞的山南地區的叛亂。流竄於其他地區的叛亂武裝也相繼瓦解。
人民解放軍在平叛過程中軍紀嚴明,得到廣大僧俗人士的衷心擁護。他們主動配合人民解放軍平息叛亂,各地民眾紛紛組織自衛隊、聯防隊、保畜隊等自衛性組織,為平叛大軍修路、運輸、送信、引路、燒茶送水、站崗放哨、救治傷員,使叛亂分子陷於孤立。
達賴集團的分裂活動和中央政府的政策
達賴集團是怎樣進行分裂活動的
達賴喇嘛逃亡國外後,中央政府從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大局出發,對他採取了耐心等待的態度。他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一直保留到1964年。但是達賴喇嘛在國外反華勢力和西藏分裂主義分子的包圍下,完全背棄了自己曾經表示過的愛國立場,從事了大量分裂祖國的活動。
——公開鼓吹“西藏是獨立國家”。1959年6月,達賴在印度穆索里發表聲明,稱“西藏實際上曾經一向是獨立的”。1991年3月,達賴訪問英國時向報界宣稱,西藏“是當今世界上被占領的一個最大的國家”。他多次妄稱“實現西藏獨立的任務落到我們西藏境內外全體西藏人民的身上。”
——成立“流亡政府”。六十年代初期,達賴集團在印度達蘭薩拉召開“西藏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了所謂“西藏流亡政府”,頒布所謂“憲法”,規定“由達賴任國家首腦”,“大臣由達賴任命”,“政府的一切工作均應由達賴同意方被認可”。1991年達賴集團修改後的所謂“憲法”中,仍規定達賴是“國家首腦”。達賴及其所謂“流亡政府”向國外藏胞長期徵收“獨立稅”,在一些國家設立“辦事機構”,出版發行宣揚“西藏獨立”的刊物和書籍,從事“西藏獨立”的政治活動。
——重新組建叛亂武裝。1960年9月,達賴集團在尼泊爾木斯塘重新組建了“四水六崗衛教軍”,在中國邊境進行了長達十年之久的軍事襲擾活動,其首任總指揮恩珠倉·公布扎西在其回憶錄《四水六崗》中寫道,“組織了一系列向中國哨所的進攻”,“有時,一二百人的西藏游擊隊的活動深入中國占領區達一百英里”。達賴撰文對公布扎西大肆讚揚。
——造謠誹謗,策動騷亂。達賴在出國後的三十多年裡,不顧事實,編造了大量諸如“‘十七條協定’是武力逼迫下強加給西藏的”;“漢人屠殺了120萬藏人”;“由於漢人移民,藏族在西藏成了少數”;“共產黨在西藏強行對婦女實行計畫生育、墮胎”;政府反對宗教自由,迫害宗教人士;藏族傳統文化藝術遭到滅絕危險;西藏自然資源受到嚴重破壞;西藏環境受到污染等等謊言,蓄意挑撥民族關係,煽動西藏民眾反對中央政府。1987年9月至1989年3月拉薩發生的多起騷亂事件,就是在達賴集團的煽動和派遣回藏的叛亂分子策劃下挑起的,這些騷亂給西藏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達賴的言行表明,他並不象他自己所聲稱的那樣,僅僅是一個宗教領袖,而已成為在國外長期從事分裂祖國活動的政治頭目。
“西藏獨立”不容討論
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希望他放棄分裂,回到愛國統一的立場上來。
1978年12月28日,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美聯社記者時說,“達賴可以回來,但他要作為中國公民”,“我們的要求就一個——愛國,而且我們提出愛國不分先後”,表明了中央政府歡迎達賴喇嘛回歸祖國的態度。
1979年2月28日達賴喇嘛派代表回國與中央政府進行接觸。3月12日,鄧小平在會見達賴喇嘛的代表時明確表示:“歡迎達賴喇嘛回來,回來以後還可以出去”。對於中央政府同達賴喇嘛方面談判的問題,鄧小平明確指出:“現在是以西藏作為一個國家與中央對話,還是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來討論處理一些問題?這是個現實問題。”“根本問題是,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對與不對,要用這個標準來判斷。”
為了通過談判,促成達賴喇嘛及其追隨者放棄分裂主張,回歸祖國,中央政府進行了種種努力。自1980年以來,中央領導人多次接見了達賴喇嘛派回的代表,多次重申中央對於達賴喇嘛的政策。
為了滿足國內外藏族民眾之間探親和交往的要求,中央政府制定和實行了來去自由的政策,並表明了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既往不咎的態度。從1979年8月到1980年9月,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接待了達賴喇嘛先後派出的三批參觀團和兩批親屬回國參觀。達賴喇嘛在國外的大部分親屬曾回國參觀、探親,自1979年以來,西藏和其他藏區已經接待了回國探親、參觀旅遊的國外藏胞8000餘人,安置了回國定居的藏胞近2000人。
令人遺憾的是,達賴不僅沒有接受中央的好意,反而變本加厲地進行分裂活動。1987年9月,達賴在美國國會人權小組委員會發表了所謂西藏地位問題的“五點計畫”,繼續鼓吹“西藏獨立”,煽動和策劃了拉薩的多次嚴重騷亂事件。1988年6月,達賴提出了所謂解決西藏問題的“斯特拉斯堡建議”,這個建議以所謂西藏曆來是獨立國家為前提,將一國內部的民族區域自治問題變成所謂的宗主國與附庸國、保護國與被保護國的關係,否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變相搞西藏獨立。這原是帝國主義為了瓜分中國玩弄過的陰謀,當然受到中央政府的拒絕。中央明確表示:“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不容否定,西藏獨立不行,半獨立不行,變相獨立也不行。”
儘管如此,中央政府仍然希望達賴懸崖勒馬,回心轉意。1989年初,班禪大師圓寂,考慮到歷世達賴、班禪互為師徒的歷史宗教關係,經中央政府同意,中國佛教協會邀請達賴喇嘛回國參加班禪大師的追悼活動。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趙朴初親自將邀請信交到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手中。這給達賴喇嘛提供了一個在流亡三十年之後,同國內佛教界人士見面的良機。然而,達賴喇嘛拒絕了這次邀請。
1989年,在新的國際反華風浪中,挪威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懷著明顯的政治目的,把1989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達賴喇嘛。達賴和西藏分裂主義分子得到了極大的支持。此後,達賴週遊世界,到處鼓吹分裂。
與此同時,達賴喇嘛進一步加緊煽動和策劃西藏地區的騷亂活動。1990年1月19日,他通過英國的廣播說:如果北京政府一年之內不開始會談他的西藏自治計畫,他將不得不改變對中國妥協的立場,很多年輕的西藏人主張使用武力。1991年4月4日,達賴通過“美國之音”藏語廣播說:“要進一步加強西藏獨立的所有事情”1991年10月10日,達賴又通過“美國之音”藏語節目進行煽動說:“當前大批漢人湧入西藏,使很多藏族青年找不到工作,這對西藏社會造成更加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再次爆發動亂的可能性很大。”
正是由於達賴喇嘛一直不肯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繼續在國內外進行分裂祖國的活動,使中央政府和達賴喇嘛代表的接觸沒有取得成果。
1991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鵬在西藏和平解放四十周年前夕答新華社記者問中指出:“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現在也沒有變化。我們的根本原則只有一條,即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這個根本問題上沒有任何付價還價的餘地。中央政府一貫表示願意同達賴喇嘛進行接觸,但是達賴喇嘛必須停止從事分裂祖國的活動,改變‘西藏獨立’的立場,除了‘西藏獨立’不能談,其他問題都可以談。”
中央政府願意與達賴喇嘛接觸談判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也是十分明確的。為了對歷史負責,對中華民族負責,對包括西藏人民在內的十一億中國人民負責,中央政府在維護祖國統一這個基本問題上決不會有絲毫讓步。企圖依靠外國勢力達到“西藏獨立”、分裂祖國的活動是背叛祖國、背叛包括藏族在內的整箇中華民族的可恥行徑,中央政府堅決加以譴責,決不允許其得逞。中央政府將繼續執行建設西藏、發展西藏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以增強民族團結,繁榮經濟文化,改善人民生活。任何破壞西藏安定團結的活動,任何製造騷亂、策動鬧事的違法行為,都是違背西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必將受到嚴厲的打擊。
只要達賴喇嘛放棄分裂主張,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隨時願意與達賴喇嘛進行談判,熱誠歡迎達賴喇嘛早日回歸祖國,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為西藏人民的富裕、幸福做些有益的事情。
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西藏的農奴主主要是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他們不到西藏人口的5%,卻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據十七世紀清朝初年統計,當時西藏實有耕地300多萬克(15克相當於一公頃),其中官家占30.9%,貴族占29.6%,寺廟和上層僧侶占39.5%。1959年民主改革前,全西藏有世襲貴族197家,大貴族25家,其中最大的貴族有七、八家,每家占有幾十個莊園,幾萬克土地。
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藏語叫“差巴”(即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他們不占有土地,沒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領主的莊園中為生。此外還有占人口5%的“朗生”,他們是世代家奴,沒有任何生產資料,也沒有絲毫人身自由。
農奴主占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據史料記載,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傑把100名農奴賣給了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一名僧官,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兩藏銀(約合四塊銀元);他還把400農奴送給功德林寺,抵了3000品藏銀(約合一萬銀元)的債。農奴主掌握著農奴生、死、婚、嫁大權。不是同一農奴主的男女農奴結婚要繳納“贖身費”,有的是採取男換男,女換女的交換,有的是婚嫁後,夫妻雙方的領屬關係不變,將來生男孩歸夫方領主,生女孩歸妻方領主。農奴的子女一出生,就登記入冊,注定了終身為農奴的命運。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舊西藏的差稅制度十分殘酷,有載入註冊籍的永久性差稅,還有臨時加派的差稅。據不完全統計,僅噶廈(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噶廈和莊園主支的差,占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高者可達70%至80%。據民主改革前調查,屬於十四世達賴的攝政大扎的達隆絳莊園共有土地1445克,全勞力和半勞力農奴計81個,全年共支差21260天,折合勞動量為67.3人全年服勞役,即83%的農奴全年無償地為農奴主支差服役。
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餬口。高利貸年利率一般都很高,向寺廟借錢利率為30%,借糧為20%或25%;向貴族借錢利率為20%,借糧為20%或25%。
噶廈設有幾個放債機構,歷代達賴喇嘛也有兩個專管放債的機構。據1950年達賴的兩個放債機構有關帳簿的不完全記載,共放高利貸藏銀303.85萬兩。
高利貸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和以借貸人和擔保人全部破產而告終的“連保債”。墨竹工卡縣有一名叫次仁貢布的農奴,他的祖父曾向色拉寺借了50克(一克合14公斤)糧食,祖父、父親和他三代人還利息達77年,總共付利息糧3000多克,可領主說他仍欠糧10萬克。東嘎宗有個叫丹增的農奴,1941年借了農奴主一克青稞,到1951年,農奴主要他還600克,他只好逃亡,妻子被逼死,七歲的兒子被抓去抵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規定:“勿與賢哲貴胄相爭”,“下打上者、小官與大官爭執者犯重罪,均應拘捕”,“不受主人約束者逮捕之”,“百姓碰撞官長者逮捕之”,“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等等。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大不相同。殺人賠償命價律中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價為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草繩一根。傷人賠償律中規定:僕人使主人受傷的,應斫掉僕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不給賠償費。
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廟之一甘丹寺就有許多手銬、腳鐐、棍棒和用來剜目、抽筋等的殘酷刑具。在北京民族文化宮的“西藏社會歷史資料展”中,有當年被農奴主砍下的農奴肢體等許多實物和照片。
在漫長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裡,西藏廣大農、牧奴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剝削,動輒遭到迫害。農奴中流傳著這樣的話:“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可以說,舊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權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
面對封建農奴制度的殘酷統治,西藏勞動人民從未停止過反抗鬥爭。他們採用請願、逃亡、抗租抗差,直至武裝鬥爭等形式爭取自己的人身權利。但是,他們的要求遭到三大領主的殘酷鎮壓。舊西藏法律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產沒收,妻子為奴。五世達賴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這道諭令多次被後來的當權者重申。
人民獲得了人身自由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定”,西藏獲得和平解放,從而為西藏人民爭取平等的人身權利帶來了希望。1959年叛亂平息後,中央人民政府順應西藏人民的願望,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極端腐朽、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解放,不再被作為農奴主的個人財產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的權利。這是西藏歷史上劃時代的偉大變革。
舊西藏的法典被廢除,人不再分為三等九級,各種野蠻刑罰被禁止,私設的監獄被全部拆除。新中國憲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人民人人享有生命與人身安全的權利。
民主改革廢除了生產資料的農奴主所有制,參加叛亂的農奴主占有的耕地無償分給了無地的農奴和奴隸。山南乃東縣凱松溪卡的443位農民分得了1696克土地。當舊的地契、債約被扔進火堆時,昔日的農奴們圍著火堆跳起舞蹈。75歲的索朗說:“過去種主人的地,白天黑夜都成了人家的人,半夜叫支差不敢等到天明,現在分地給我,真覺得睡覺香、吃飯甜,真想多活幾年,看看今後的好日子。”對未參加叛亂的農奴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贖買政策,1300多戶未參加叛亂的農奴主和代理人的90萬克土地和82萬多頭牲畜由國家支付贖買金4500多萬元。
西藏勞動人民再不受農奴主的沉重差稅和高利貸剝削,勞動果實全部留歸自己,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全區糧食產量1960年即比1959年增長了12.6%,牲畜存欄數增長了10%。西藏人民開始得到爭取溫飽的生存權利。
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
在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領主專政的政治制度下,達賴喇嘛作為藏傳佛教格魯派的首領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腦,集政教大權於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制是僧俗雙軌制,行政機構中既有俗官,也有僧官,僧官大於俗官,某些機構只有僧官而不設俗官。寺院在處理政治事務方面,享有特殊的權力。在召開商討重大事務的“官員擴大會議”時,要有三大寺(即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和四大林(即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次覺林等四座大寺廟)的住持參加。形成決議後,需要地方政府和三大寺共同加蓋印章方能生效。
民主改革結束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實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國憲法,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為國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政治權利。
西藏自治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又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西藏人民為獲得當家作主人的權利而政治熱情高漲,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1988年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據拉薩、那曲、日喀則、林芝、山南五個地市統計,參選率達93.88%。為了使不識字的民眾也能參加選舉,不少地方民眾用豆子代替選票,他們同意誰,就在那位候選人背後的碗中投進一顆豆子,誰得的豆子多,誰就當選。目前,以藏族為主的當地民族代表,在全區縣人大代表總數占95%以上,在自治區人大代表中占82%以上。全自治區75個縣(市、區)的現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絕大多數是昔日的農奴或奴隸。
為了保證西藏各階層、各界人士都能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充分表達意見和發揮作用,1959年西藏即成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進行政治協商,實行互相監督,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政治組織。政協的這種特點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西藏政協廣泛吸收了藏族和其他民族各界人士參加。在這些人士當中,有不少是原西藏地方政府的愛國僧俗官員和宗教界上層人士,如昌都地區大活佛、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帕巴拉·格列朗傑,原西藏大貴族、地方政府噶倫、現西藏政協副主席拉魯·次旺多傑等。這些人士通過政治協商會議參政議政,幫助政府進行決策。在歷屆政協會議中,他們的提案涉及到民族,宗教、文教、科技、衛生、農業、牧業、林業、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對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繼承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加速發展西藏地方經濟,推進改革開放等項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中國憲法,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1965年9月,在拉薩召開了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參加大會的藏族代表絕大多數是翻身農奴和奴隸,也有上層愛國人士和宗教界人士。會議選舉阿沛·阿旺晉美為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廣大農奴和奴隸砸碎了封建農奴制的枷鎖後,獲得了政治平等權利和民族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權利,從1965年至今,已經制定60餘項符合西藏實際情況、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決定和決議,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例如:《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西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西藏自治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等。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為了使西藏人民更好地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政府十分重視培養西藏民族幹部。目前,西藏自治區共有藏族幹部3.7萬人,各級人大、政府、政協的主要領導職務都由藏族幹部擔任。藏族幹部占幹部總數的66.6%,在自治區一級幹部中占71.7%,在縣級幹部中占74.8%。在舊西藏處於社會最底層的藏族婦女,也已走上領導崗位,1986年婦女幹部已占全區幹部總數的30%以上,現有5人任自治區一級幹部,38人任專區一級幹部,232人任縣級幹部。西藏的幹部隊伍主體是翻身農奴和奴隸,同時也包括各界愛國上層人士。即使對於參加過叛亂的農奴主和他們的代理人,只要放棄反動立場,確有所長也給予適當安排,使他們有機會為國家、為人民出力。
在司法活動中,西藏人民除了享有與中國其他地區的人民同等的法定權利外,還享有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與檢察院必須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藏族訴訟參與人,要使用藏語文檢察和審理案件,法律文書要使用藏文。”現在,西藏的各級檢察院、法院的主要官員均由藏族公民擔任。
七、 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八、 宗教信仰自由
九、 教育和文化的發展
十、人民健康和人口發展狀況
十一、 生存環境的保護
十二、 國家對西藏發展的特殊支持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內容略,具體請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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