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莊園

西歐封建莊園

自9世紀起,西歐社會開始流行1種新型農業經濟組織形式----封建莊園。 一般而言,封建莊園的剝削方式都以勞役地租為主,莊園結構的基本特徵是,莊園土地分為領主自營地和農奴份地兩大部分。

14~15世紀是西歐經濟劇烈變動的時期。商品貨幣關係更加發達,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的莊園已不能適應。1348~1349年黑死病席捲西歐,造成人口銳減,勞力短缺,耕地荒蕪,封建主難以經營莊園,紛紛把原來的自營地及已經死亡或逃亡的農奴的份地改行租佃制。至於農奴,只要他們交納一筆贖金,即可宣布釋放,許多農奴由此得到人身自由。於是,莊園經濟逐漸瓦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歐封建莊園
  • 流行時期:9世紀起
  • 組織形式:封建莊園
  • 結構基本特徵:莊園土地分領主自營地和農奴份地
  • 瓦解背景:14~15世紀西歐經濟劇變時期
  • 管理制度:派管家監督農奴耕作等
  • 主要地租形態:勞役
  • 基本特徵:條田制,輪作制,敞田制
  • 勞動團體:奴僕,僱工,農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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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背景

西歐封建莊園廣義指西歐封建主憑藉各種政治權力對依附農民進行剝削、統治的一定地區,義同領地。狹義指歐洲封建主主要用勞役地租形式剝削依附農民、獨立進行管理及核算的一個地段,即封建主經營土地的一個單位。中國學者的理解多屬後者。
領主自營地主要是由莊園農民以服勞役的方式來耕種。這些服役的莊園農民一般是嚴重依附於領主的封建農民,史稱農奴。當時大封建主擁有巨大領地,劃分為若干莊園,散布於全國各處,
他和他的家屬、隨從周轉於各莊園,巡迴就食。封建主組織莊園生產的目的,是保證自身及其家庭的消費需要,務使各項農產品及手工業品供應豐足而且自給,這就決定了莊園的自然經濟性質。
西歐封建莊園西歐封建莊園
它和外面的交換是偶然的,只出賣臨時剩餘的產品,購買自己沒有的東西如鹽、鐵、染料,以及不能生產的少數手工業品及奢侈品。到13世紀時,商品經濟的發展對莊園產生較大的影響,某些大莊園、特別是修道院的大莊園,出售農產品和畜產品的數量增加了,僱傭工人的貨幣支出也增加了。這些大莊園主不得不注意經營,改進農業技術,建立檔案帳目,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農奴的剝削,以增加收入。

管理制度

封建領主派管家監督農奴耕作,並在莊園建有倉庫、馬廄、備有耕畜和一些農具,自營地的收益全都歸封建主所有。而農奴則靠耕種自己的份地維生。農奴對份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其所有權仍歸封建主。若農奴後代繼承份地使用權,必須交納繼承稅。農奴在與另外莊園的農奴結婚時,需交一筆結婚稅。農奴的女兒嫁到莊園以外的人家,要繳納一筆“婚姻捐”的賠償費。
西歐封建莊園典型的莊園,和鄉村一致,即一個村子就是一個莊園。莊園的土地分為領主自營地和農民份地兩部分。領主自營地由依附於莊園的農民無償耕作,其收穫全歸領主。
各戶農民的小塊份地則由農民用自己的農具耕作,其收穫用以維持農民一家的生活。莊園土地的分布情況、耕作辦法,大都沿用過去農村公社的習慣。各戶農民的標準份地,其面積大致相等,在英國一般為30英畝,並都由若干塊狹長的條田組成,分別散布在地理位置不同、土質肥瘠不同的一些地段中。領主自營地面積較大,有時是散落在各處的條田,有時是土質肥美的完整的大塊田地。
當時耕作制度為二圃制或三圃制,每年各地段應春播或秋播或休耕,已相沿成習,大家共同遵守,不得獨行其是。各戶條田之間,只有一條犁溝為界。
在耕種完自己的條田後,各農戶在田橫頭築起臨時籬圍,以防牛羊闖入地段糟踏禾苗。收割完畢後,籬圍撤去,該地段即轉為公共牧場,大家都可在上面放牧。這種耕作制度稱為敞地制。原來屬於村莊的草地、牧場、池塘、森林等,有時被莊園領主篡奪,農民要使用這些地方須交納一定費用,但在多數情況下,這些土地仍屬全村公共所有,大家共同使用。
領主在莊園上一般建有住宅、教堂、磨坊、倉庫、馬廄等設施,置備犁、耙等各種農具,養有各種牲畜及家禽等,有的大莊園內還有一定數量的手工業者,如木匠、鐵匠、首飾匠、皮革匠等,生產手工業品,供應領主及居民的需要。
上述的典型莊園多存在於羅亞爾河以北的法國和英格蘭的中部及南部,但即使在這些地區,也還有許多其他形態的莊園,如有的莊園只有領主自營地,完全由奴僕擔任耕作,有的莊園只有農民份地,耕種份地的農民向距離很遠的莊園中心交納實物地租貨幣地租。有的地方一個莊園的土地分布在相鄰的幾個村中,也有的是一個村中有幾個莊園。在德國和義大利,典型的莊園較少。義大利很多地方是自由農民租種地主的土地,繳納實物地租貨幣地租

基本特徵

莊園的地租形態主要是勞役,同時也有少量實物及貨幣。9世紀時,有記錄可查的一些大莊園,依附農民負擔勞役較重,大致是每周3日的數量。到11~12世紀時,勞役地租在各處分布不平衡,羅亞爾河以南的法國及義大利,勞役很少,莊園農戶一般每年只被要求耕作幾天。
羅亞爾河以北的法國,全份份地的農戶則須耕作兩個月。而在英格蘭,每周 3日的勞役仍然很多。從12世紀開始,把勞役地租改為貨幣地租已開始流行。封建主把自營地改行租佃制,要求農民直接交納貨幣,以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13世紀時貨幣地租更為流行,據統計當時英國貨幣地租已占優勢。同時由於農產品價格上升,一些大莊園為追求多出售農產品以取利,又擴大自營地,加強勞役租,歷史上稱這種現象為“莊園反動”,但它的規模及持續時間都很有限。
由於西歐中古社會發展緩慢,致使莊園的耕作制度長期不變,而且其中還保留著相當多農村公社時期的因素。這種制度的基本特徵有3種:
1、條田制。即莊園的所有耕地都呈條田狀,插花分布,領主自營地、各 家各戶的農奴份地互相交錯;
西歐封建莊園西歐封建莊園
2、輪作制,當時的耕作技藝基本是三圃制或二圃制,所有的條田又都混雜連片,因而實行強迫輪種;
3、敞田制,即當每季作物收穫之後,各戶須將自己擁有的條田向公眾敞開,作為公共牧場

勞動團體

莊園上的勞動者有三種人:
①奴僕,其身份有的近似奴隸,由主人供給飲食;也有的雖耕種小塊土地但不足以維持生活,還須由主人支付一定實物及貨幣。他們擔任的是莊園上長年需人從事的工作,如運輸、放羊、擠奶等。
②僱工,農忙時臨時受僱,按日計酬,多由莊園上或附近鄉村貧苦農民如茅屋農充任。
農奴,他們領種一份份地,可以世襲使用,但沒有所有權。使用份地的農奴有義務為莊園主服勞役,勞役的內容主要為耕種領主自營地,兼及割草、運輸、伐木、修路等莊園上所需的勞作。勞役是農奴的主要義務,所以英國曾流行把它做為證明農奴身份的一種標準。
農奴身份為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世代相承,理論上可由主人將其隨同土地轉讓,但生命肢體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損毀。其人身不自由的標誌為:須向主人交納結婚稅(一般為農奴和莊園外的人結婚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結婚時交納)、繼承稅(農奴死後其子繼承財產時交納)、人頭稅(農奴外出莊園做工時交納)等。另外,農奴還受莊園上各種名目的剝削,最流行的是復活節交雞蛋,聖誕節交母雞,以及為使用磨坊、烤麵包爐、榨酒器而交納實物等。在法律上,農奴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農奴不得控告主人,國家法庭不受理農奴抗訴的案件。
而莊園領主所控制的莊園法庭,可對農奴及其他居民審理,並向他們收取有關罰金。上述三種勞動者在莊園上所占的比例,因時間、地點、莊園類型不同而隨之變化。一般說來,當西歐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11~13世紀),在一些典型的大修道院莊園中,農奴占居多數。除勞動者外,莊園內還有管家及領班,負責管理和監督農奴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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