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協會

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協會

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協會是由西安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西安投資興辦,持有西安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陝西省進口汽車行業經貿合作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協會
  • 外文名:Xi'an City Parallel Import Automobil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 性質:民間社會組織團體
  • 法定代表人:王緒明
  • 首任會長:劉岩
  • 名譽會長:王潤朝
  • 縮寫:XACA
  • 登記註冊: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協會是在西安市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行業唯一的市級社團法人組織,於2016年7月開始籌備(民政部門已名稱核准批准),目前正式發起登記(現組織第一屆會員大會及第一屆理事會)。它是由陝西範圍內的平行進口汽車(含二手車)銷售服務企業、高端汽車維修企業、金融信貸機構、行業配套的倉儲企業、物流企業、報關報檢相關企業、汽車拍賣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經紀公司、平行進口汽車配件銷售企業、高端汽車聚樂部、高端汽車裝飾美容及用品銷售服務企業、高端汽車租賃企業等,及行業相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的西安市級平行進口汽車流通行業的社團組織,協會設立國際港務區保稅大廈12樓。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協會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協會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西安市平行進口汽車流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Xi'an City Parallel Import Automobil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簡稱:【XA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西安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西安投資興辦,持有西安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陝西省進口汽車行業經貿合作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圍繞西部大開發,以促進經貿合作,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本行業、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協作,溝通信息,協調關係;樹立行業信譽,推動平行進口汽車流通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西安國際港務區、登記管理機關西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西安市國際港務區港務大道88號保稅大廈12樓12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發展平行進口汽車流通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 組織會員對我國汽車流通發展的理論、運營實踐和運行環境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平行進口汽車流通行業發展規劃、法律法規、貿易政策和相關技術經濟政策提供建議;
(三) 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參與行業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的前期調研和論證;
(四) 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標準和規範;
(五) 開展行業自律監管,維護行業經營秩序;受政府部門委託,實施汽車流通領域相關資格、資質的審查和監督。
(六)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先進典型的推薦、評選、表彰工作;
(七) 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承)辦商品交易會、展覽(銷)會,組織企業開展國內外交流活動;開發市場資源,參與相關市場的建設;
(八) 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平行進口汽車流通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單位、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九) 依照有關規定辦好平行進口汽車流通行業刊物、網站、自媒體,開展政策法規、經營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的諮詢業務;
(十) 組織專業技術、經營管理和人才培訓,舉辦行業技術交流和技術競賽;
(十一) 組織境外考察學習,參與國際會議、國際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貿易、學術的合作與交流;
(十二)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上述業務範圍涉及許可項目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的,憑許可證明檔案和委託證明書,在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凡依法成立的進口汽車流通相關的企業和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熱心於發展我國汽車流通行業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熱愛本協會從事的事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六)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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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第十三條 會費按年度計算繳交,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為會員繳交本年度會費的時間。在10月31日前會員如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繳交會費時,可提前30天向商會提出緩交或分期繳交會費的書面申請,經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後方可緩交或分期繳交。無故或蓄意不繳納會費者,按本會章程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當年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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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四)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本會非前款原因到期超過兩個月不換屆的,登記管理機關可在理事會或會員當中指定一名組長和一至兩名副組長及若干人員組成換屆領導小組,負責本商會換屆的組織工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含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前,監事會必須根據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名冊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會議及決議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含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2/3(含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方式: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其他表決可採用舉手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審議案;
(二)提交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審議案;
(三)選舉或補選常務理事;
(四)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審議;
(六)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七)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八)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商會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1/3(含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含2/3)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含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通報。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人數在50人(含50人)以上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項職權。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1/3(含1/3)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含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含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經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通報。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的選舉或罷免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情況;
(四)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列席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有違法違章行為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含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監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按本章程規定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研究解決或處理商會日常重要事務;
(二)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商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確定;
(三)處理應急及其他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1/3(含1/3)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含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2/3(含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條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通報。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延遲換屆不得超過1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為聘任制。
第四十七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按商會財務制度規定對商會的財務收支審批;
(五)代表商會出席會議和社會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參與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策;
(二)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授權主持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職能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編制協會機構的年度財務預算;
(四)協調和指導各職能機構開展工作;
(五)對商會職能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名與評價,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二條 本會屆中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一)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理事、常務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務理事單位可在30天內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經書面報告理事會批准同意變更的,向全體會員通報,並經會員大會追認;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二)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
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
(1)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通報;
(2)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認後,向全體理事通報。
第五十三條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的變更和增補:
(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長、監事的變更: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單位可在30天內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經書面報告會員大會批准同意變更的,向全體會員通報,並自批准變更之日起30天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報業務指導主管部門;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資格。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增補:
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1)增補副會長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通報;
(2)增補常務副會長的,由副會長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同意後,由會員大會確認,向全體會員通報;
(3)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報業務主管單位。
(三)本會屆中,不受理監事的增補。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執行會長、監事長的變更: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確定候選人(可另推薦),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審批,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會員大會通過執行會長、監事長變更後,要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以上同時抄報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五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罷免:
(一)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商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相關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二)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的罷免建議後,應進行討論並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
(三)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罷免建議須得到會會員的2/3(含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五)罷免建議通過後應於會後30天內書面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選舉產生換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商會換屆工作: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換屆大會議程;
(二)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協會機構選舉辦法(包括差額選舉及選舉方式等內容);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經本屆理事會通過的新一屆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的候選人名單(含30名以上會員聯名推薦的候選人);
(四)對各候選人資格審查,並在換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說明對各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情況和推薦情況;
(五)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
(六)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商會理事會,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具體多少可根據商會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七)如理事會成員人數超過50人(含50人)以上時,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不能兼任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具體多少可根據商會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商會常務理事會;
(八)由監事長、監事組成商會監事會。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由協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協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協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六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六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按規定時間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年度檢查。
第七十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活動進行界定。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協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十一條 信息披露工作,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經西安市商務局審查同意後報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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