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石材露天礦山技術規範

裝飾石材露天礦山技術規範

中文名稱:裝飾石材露天礦山技術規範

英文名稱: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quarry of decorative stone

標準頒布:2008-06-16

標準實施:2008-12-01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裝飾石材露天礦山技術規範
  • 標準號:JC/T 1081-2008
  • 所屬行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材行業標準
  • 代替標準:首發
前言,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要求,

前言

本規範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提出並歸口。
本規範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石材工業協會。
本規範參加起草單位:中非地質工程勘察研究院、蘇州中材非金屬礦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環球石材(東莞)有限公司、山東冠魯建材工業集團公司、溪石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福建玄武石材集團公司、廬山石材資源勘查所、廈門萬里石集團。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林玉華、章少華、江炳林、張德聰、項新葵、浦 勇、黃強、程權利、方建國、黃龍林。
本規範為首次發布。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裝飾石材露天礦山礦床地質勘查、礦山設計、礦山建設和生產的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裝飾用途的花崗石、大理石、板石以及砂岩類天然石材露天礦山。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所包含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範,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範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範。
GB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T13890 天然飾面石材術語
GBJ22-87 廠礦道路設計規範
DZ/T020 玻璃矽質原料 飾面石材 石膏 溫石棉 矽灰石 滑石 石墨 礦產地質勘查規範
JC/T202 天然大理石荒料
JC/T204 天然花崗石荒料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3.1 流線構造linear flow structure
岩漿在流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構造。岩漿中長形礦物(角閃石等)及長形捕擄體、析離體等呈長軸定向排列,一般平行於岩漿流動方向。流線方向代表岩石容易劈裂的方向。
3.2 流面構造planar flow structure
岩漿在流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構造。岩漿中片狀礦物(雲母等)、板狀礦物(長石等)及扁形捕虜體、析離體成層狀及帶狀排列。流面發育的方向代表岩石容易劈裂的構造面和加工時的鋸切面方向。
3.3 荒料率block yield
設定體積的礦體中,開採出符合要求的荒料總體積與該礦體體積之比,用百分數表示。分為圖解荒料率(根據測點露頭節理裂隙素描圖截取荒料統計得出)、試采荒料率和生產荒料率。
3.4 試採區test minery
在劃定範圍內,對礦體進行試驗性開採,以確定礦山開採方法和測定荒料率。
3.5 首採區initial minery
礦山首先開採的礦段及其範圍。
3.6 公路運輸開拓highway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system
礦山開拓的一種方式。以汽車為運輸荒料和廢石的工具,利用礦山修建的道路網路進行運輸,汽車可直接到達開採工作面。
3.7 起重機開拓crane development system
礦山開拓的一種方式。以專用起重機為主要搬運設備,將工作現場的礦石及廢石搬運出採礦場到指定位置。
3.8 聯合開拓 combined development system
兩種以上開拓方案的組合即為聯合開拓。

要求

4.1 礦床地質要求
4.1.1 礦床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裝飾石材礦床資源/儲量規模劃分表
礦產種類
單位
規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裝飾石材
礦石量
萬m3
≥1000
1000~200
<200
注1:確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依據的單元為礦床。
注2:確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為基礎儲量與資源量(僅限331、332、333)之和。
注3:中型及小型規模不含其上限數字。
4.1.2 地質勘查工作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承擔,大中型礦山應提交詳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質報告,小型礦山可提交普查報告。
4.1.3 詳查地質工作階段應確定試採區位置並試采,每一試采點采出的荒料總體積不小於50m3。
4.1.4 試採區應詳細測繪節理裂隙的產狀、密度,對石林本身的瑕疵(色斑、色線等天然缺陷)進行統計,花崗石礦床還要查清流線和流面構造的發育特徵。試采荒料率應按照三維方向尺寸進行統計與計算。
4.1.5 統計與計算大理石、花崗石荒料率的最小荒料規格應符合JC/T202和JC/T204要求。其它裝飾石材及特殊用途的石材礦床不以此為最小荒料規格,具體指標可由生產、地質和設計三方商定。
4.2 礦山設計要求
4.2.1 礦山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裝飾石材礦山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
礦山
規模
荒料產量Y
(m3/年)
服務年限
(年)
備 注
大型
Y>10000
≥ 30
1. 礦石工業儲量按荒料率為18%計算求得。
2. 對稀有品種礦山最小建設規模可視具體情況確定。
中型
500<Y≤10000
≥ 20
小型
3000≤Y≤5000
≥ 10
4.2.2 不同建設規模的石材露天礦山應由持有相應資質的設計、諮詢機構按照建設程式進行總體規劃和礦山設計。
4.2.3 礦山在規劃設計階段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諮詢機構完成下列工作:
礦產開發利用研究,提交礦產開發利用方案。
對土地資源現狀、礦區周邊環境進行調研和環境影響評價,在不同的設計階段應提交深度和內容不同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進行評估和提交水土保持及修複方案。
4.2.4 礦山安全技術應符合GB16423規定。
礦山安全評價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礦山安全技術和設施必須做到與礦山建設和生產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2.5 單元礦床宜由單一礦山企業開採。單元礦床若由多家企業開採時,應各自形成獨立的開採、運輸系統。礦界不得相互穿插、包含。
4.2.6 同一山坡不得在垂直方向上劃分為上下兩個或多個礦山企業同時開採。
4.2.7 根據不同礦山的地質條件,確定經濟剝采比,根據經濟剝采比圈定和調整露天礦最終開採邊界。一般礦山剝采比不超過0.5:1,稀有品種可視具體情況確定。
4.2.8 露天礦山最終開採水平一般不低於當地侵蝕基準面,確需延伸或凹陷開採的礦山,要求地質勘查單位為開採設計提供必要的礦床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並進行技術經濟評價。
4.2.9 最終開採邊坡角度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根據邊坡岩石穩定性能及工程地質條件由設計確定。
4.2.10 最終開採水平的底盤寬度應不小於20m。
4.2.11 礦山開拓方案應由設計單位根據礦區地形和礦床地質特徵、經濟技術等條件綜合確定。
4.2.12 礦山採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其公路建設按照GBJ22-87要求的礦山三級道路設計。
4.2.13 礦山公路路基寬度不小於5.5m,路面寬度不小於3.5m;錯車路段路基寬度不小於11m,路面寬度不小於7m。
4.2.14 礦山公路彎道半徑不小於15m。
4.2.15 礦山公路最大坡度不大於9%,重車下坡允許增加1%,
4.2.16 當礦山公路坡度在8%~9%時,縱坡長度不得超過200m,緩和破段長度不小於50m。
4.2.17 採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台階高度不大於20m;採用起重機或聯合開拓時,根據起重機設備類型及規格確定,台階高度應符合表3 要求。
表3 台階高度
起重設備類型
台階高度(m)
履帶起重機
站立水平之上
≤ 10
站立水平之下
> 10
輪胎及汽車起重機
站立水平之上
≤ 6
站立水平之下
> 6
桅桿起重機
站立水平之上
≤ 55
站立水平之下
> 60
專用裝載機
站立水平之上
< 4
4.2.18 採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分台階高度不大於6cm(柱狀節理髮育的玄武岩礦山除外):採用起重機或聯合開拓時,根據荒料最大規格、採礦設備類型和最優鑿岩深度按照表4要求確定。
表4 分台階高度
採礦及鑿岩設備名稱
分台階高度(m)
金剛石串珠繩
4~10
圓盤式鋸石機
0.3~1.9
臂式鋸石機
1~6
鑿岩機
2~6
4.2.19 工作面長度應根據採礦方法和採礦設備類型按照表5要求確定
表5 工作面長度
採礦方法
工作面長度(m)
金剛石串珠鋸開採
≥5
圓盤式或臂式鋸石機開採
≥30
爆裂法開採
≥10
4.2.20 最小工作平台寬度,應滿足荒料分離、分割、整形、吊裝運輸、清碴等工藝設備和安全的要求,機械化開採時最小工作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但應不小於30m;分台階工作平台寬度,應大於分台階高度;安全和清掃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
4.2.21 台階、分台階坡面角應根據礦層產狀和節理裂隙傾角確定,台階最終坡面角應小於70°,分台階坡面角可以為90°或與節理裂隙傾角一致。
4.3 礦山建設和生產要求
4.3.1 礦山企業應配備技術管理人員,建立技術管理制度。
4.3.2 礦山企業應設定專職技術負責人,並配備與礦山規模相適應的地質、採礦等專業技術人員。
4.3.3 礦山在建設前應由地質、設計和礦山三方共同確定首採區位置。
4.3.4 露天礦山的開採順序必須由上而下分台階開採。
4.3.5 礦山的采剝工作線布置及推進方向應結合礦體產狀、礦床類型、地形地貌、節理構造、流線和流面構造特徵來確定。
4.3.6 礦山採礦方法由設計單位結合裝飾石材礦山特點和礦山生產企業實際情況確定,應選用下列採礦方法。
4.3.6.1 鑿岩劈裂法:人工劈裂法、液壓劈裂法。
4.3.6.2 鑿岩爆裂法:導爆索爆裂法、黑火藥爆裂法、金屬燃燒劑爆裂法、靜態爆裂法。
4.3.6.3 機械鋸切法:金剛石串珠據、臂式據、圓盤鋸鋸切法。
4.3.6.4 射流法:火焰切割法、高壓水射流切割法。
4.3.6.5 聯合開採法:上述幾種方法不同組合。
4.3.7 採礦爆裂(破)作業只允許採用4.3.6.2規定的爆裂法和使用黑火藥、金屬燃燒劑、膨脹劑、導爆索等專用火工材料,嚴禁採用硐室爆破等破壞石材整體性的爆破方法和使用烈性炸藥。柱狀節理髮育的玄武岩礦山採礦除外,該類礦山在4.3.6.2所列爆裂法無法滿足採礦需要時,允許使用烈性炸藥實施壺鬆動爆破。
4.3.8 剝離爆破作業時,根據礦體覆蓋物及風化層發育情況,在礦體完整性不遭受破壞的前提下,由設計確定剝離爆破方案以及炮孔裝藥結構和起爆方式,可適量使用烈性炸藥。
4.3.9 爆破物品的儲存、運輸、搬運和使用應符合GB6722規定要求。
4.3.10 礦區正常的採礦工藝爆破安全距離為200m;在剝離等作業採用中深孔爆破時,爆破安全警戒線為200m;淺孔爆破時,視情況可臨時設定300m的爆破安全警戒線,凡爆破作業頻繁、與採石作業同時進行的,可設定300m的永久爆破安全警戒線。
4.3.11 礦山開採設備包括壓氣、鑿岩、鋸切、吊裝運輸、廢渣清理及排水等主、輔助設備。礦山企業應按照各種設備安裝使用要求進行安裝和操作,制定設備操作規程、設備檢查保養制度,並按期進行維護和檢查。
4.3.12 礦山設備按照設計部門選定的種類和型號配置,應符合礦山生產和安全要求。礦山安所選用的設備交付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實行許可生產制度的設備還應提供生產許可證。嚴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裝和未經安全檢驗、鑑定的各種礦山開採、吊裝和運輸設備。
4.3.13 礦山及機械製造企業與科研部門研製開發、試驗符合國家鼓勵開發政策、技術領先的新型開採機械和採礦工藝須經過鑑定後方可推廣套用。
4.3.14 礦山生產所使用的各種輔助材料嚴格按照材料使用壽命和承載能力要求及相關規定定期淘汰和更換,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載能力使用。
4.3.15 礦山開採除用於石材加工的荒料以外所有石料和碎石均應設計可行的綜合利用方案,並按照方案實施。
4.3.16 礦山閉坑後,應按照修複方案要求對地形地貌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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