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

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

財產申報制度(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是一種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特定人群對其財產和收入情況進行如實申報的制度。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樹立司法權威,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地履行,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結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 
  • 外文名:The person subjected to execution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 實質: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
  • 目的:結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設立必要性,申報內容,現金類,銀行存款類,動產類,不動產類,無形財產類,共有財產,其他形式財產,違規處理,

設立必要性

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是實踐中的客觀需要,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由於當事人的經營機制、經營狀況、財產情況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也隨即發生變化。實踐中被執行人可能確無履行能力,也可能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財產可為動產,亦可為不動產,財產可能與被執行人的住所在一起,也可能在異地,對此權利申請人不可能全面了解,尤其是被執行人故意隱匿的財產,權利申請人知道的可能性則更小。另外,權利申請人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舉證還受諸多調查手段的限制,如權利申請人不能直接從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不能到被執行人處查詢其財產報表等,如果讓權利申請人舉證,不僅缺少理論依據,而且在實踐中,也很難行得通,而作為被執行人,他對自已的財產狀況是最清楚的,且其是法律規定的負有給付錢物義務的義務人。所以,由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不僅合乎法律,而且合乎情理,是切實可行的。
另外,財產申報制可使執行法官從調查取證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對被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申報進行有的放矢的審查,以分清被執行人是確無履行能力,還是規避,以提高執行效率,及時保護權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再則,財產申報制可強化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責任感、緊迫感,同時也減少權利申請人的訴累。在執行工作中實行財產申報制,可揭開被執行人所謂“一無所有”的假象,戳穿其種種藉口。無論是訴前轉移,還是訴後隱匿的財產,在執行中都必須如實申報,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將受到制裁。通過財產申報,可增加被執行人思想壓力,打破其債多不愁,蚤多不癢的幻想,強化其履行義務的責任感,促使其自覺履行。
設立申報制,可有效地查清被執行人財產的真實情況,更主要讓被執行人在執行中也能動起來,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不偏不頗,提高執行的效率,更好在社會上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威法、敬法、守法的良好氛圍,使經濟建設處於良性循環狀態,樹立法院公正,權威的形象。

申報內容

現金類

包括人民幣、有價證券等。

銀行存款類

包括所有的開戶銀行、帳號、存款數額以及有無以及有無其他名義開戶等。

動產類

應填寫所有動產的名稱、種類、數量、價值及存放地點等情況。

不動產類

應填寫不動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有無抵押等情況,如已抵押,則附上相關證據。

無形財產類

包括商標、專利、許可證等及相應價值。

共有財產

應填寫共有財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額和分配原則等情況。

其他形式財產

如股份、對第三人的債權、可得收益等及相應的金額。

違規處理

對拒不申報的處理,拒不申報財產已帶有某種程度的公然抗拒的性質,其動機是讓法院無法判明其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義務申報而拒不申報,本質上是用不作為的方式來妨害法院執行工作的進行,對這種行為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採取罰款、拘留。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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