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信託憑證

表決權信託憑證是指一種可轉讓的憑證,證明股票已存入表決權信託,確認股東已放棄其表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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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信託是把股份的表決權轉讓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持有該股份並行使其表決權。在表決權信託中,受託人持有的表決權與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權互相分離。受託表決權具有獨立性,受託人在受託期間行使表決權不受原股東的干預,信託制度給予了受託人極大的權力空間。這使表決權信託成為獲取公司控制權的重要法律手段。這種在美國法上產生的特殊制度,正在被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如日本)和地區(如台灣)認可和引進。
表決權信託轉讓證書,實為一有年期限制的信託,其成立旨在集中公司的控制權在少數人手中,稱投票受託人。該等證書以投票方式發給股東,以換取其普通股,具投票權外所有普通股應有的權益。而這些普通股隨後於公司名冊上註冊為信託人。此安排常見於重組受財政困難的公司,以防止干擾公司管理為目的。表決權信託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但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
委託人通過表決權信託協定把股票過戶給信託機構,而信託機構則發給委託人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可以轉讓。美國的的法庭並不是簡單地從是否採取了信託這種方式來判斷一個表決協定是否為表決權信託。只要具備了表決權信託的主要本質特徵,法院就認定該表決協定本質上就是一個法律上所定義的表決權協定,並要求該協定必須履行上述法定設立和登記程式。 在美國,表決權信託常被用於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公司分拆過程中,以便對重組公司控制權進行臨時性的接管,以平衡利益各方對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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