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和自然法階段

衡平法和自然法階段,R.龐德劃分法律發展的一個階段。處在這一階段的法律有:從奧古斯都到3世紀古典時代的羅馬法;17、18世紀英國大法官法庭的興起和衡平法的發展時期的英國法;17、18世紀歐洲大陸的自然法。這一階段法律的目的是合乎倫理,符合善良的道德。主要手段是對義務的履行。法律的特徵是:(1)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2)義務觀念以及企圖使道德義務成為法律義務。(3)依靠理性而非專橫的規則,儘可能消除司法中的反覆無常和人的因素。這一階段的法律在法律思想史中的貢獻,是通過理性而獲得善意和合乎道德的行為的觀念。具體地講:(1)法律上的人格擴大到所有的人。(2)法律應該更注重實質而非形式,更注重精神而非文字。(3)善意。(4)不應該不公正地損害他人而獲取自身的利益。龐德把帝國時代的羅馬法同17、18世紀的英國法及古典自然法歸於同一的發展階段,是不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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