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的通知

自2006年以來,全國衛生系統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整體推進宣傳教育、自查自糾、查辦案件和長效機制建設,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明顯成效,衛生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的法制紀律觀念、廉潔從業意識明顯增強,醫藥購銷秩序得到有效規範。但從近段時間發現和查處的商業賄賂問題來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在一些地方和單位出現了反彈,而且形式更加多樣,手段更加隱蔽,嚴重損害了人民民眾的利益和衛生行業形象,影響十分惡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的通知
  • 檔案號:衛辦發[2010]59號
  • 地區:新疆
  • 發布日期: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通知內容,發布時間,

通知內容

衛辦發[2010]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各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鞏固專項治理工作成果,淨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社會環境,現就進一步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進一步深化對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的認識,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是衛生系統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控制醫藥費用,緩解民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實際行動,也是衛生系統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任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充分認識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長期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尤其是在當前推進醫改的關鍵時期,治理商業賄賂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認真總結開展專項治理工作以來的經驗和成效,查找問題和不足,明確形勢和任務,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定信心,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
二、繼續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牢固樹立防止商業賄賂的思想道德和紀律法制防線
繼續在廣大醫療衛生從業人員中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深入開展理想宗旨、職業道德、人文醫學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揚大醫精誠、仁心仁術、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時期醫療衛生職業精神,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利益觀,增強職業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形成重服務、講奉獻、自覺抵制商業賄賂的良好風氣。要加強法律法規教育和黨紀政紀教育,尤其要加強對《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引導廣大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強化法律意識、紀律觀念,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自覺抵制商業賄賂,依法依紀廉潔從業。要結合衛生系統和本地區查辦的商業賄賂典型案件,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說法,警鐘長鳴,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懾作用,增強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廉潔從業、誠信守法的自覺性。
三、加大查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力度,堅決懲處商業賄賂行為
查辦商業賄賂案件是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鞏固和深化專項治理工作成果的重要保證,必須始終抓緊抓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的力度,拓寬案件信息與舉報渠道,認真分析近年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變化的規律、特點,對典型的商業賄賂案件,發現一起,查辦一起,決不姑息,決不手軟。對收受商業賄賂的有關人員,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於收受商業賄賂但尚未觸犯刑律的從業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稱資格或緩聘、解職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於收受商業賄賂數額較大、時間較長、情節比較嚴重的,依據《執業醫師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堅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檢察、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執紀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將掌握的商業賄賂案件線索和查辦的商業賄賂案件情況向有關執紀執法部門通報,並配合和支持執紀執法部門對行賄企業和個人的查處,堅決懲治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賄方。要堅持對查辦的商業賄賂案件進行匯總剖析,對案件暴露出的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建章立制,從源頭上防範腐敗問題的發生,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加強長效機制建設,著力抓好防控商業賄賂長效機制各項制度的落實
制度建設在防治商業賄賂中具有根本性和長期性。各地要在過去長效機制建設的基礎上,結合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認真分析滋生商業賄賂的深層次原因,深入推進體制機制制度創新,研究制定切實管用的制度辦法和監管措施。要認真開展臨床路徑和按病種收費試點工作,推進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建立完善權力運行監控機制,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建設工作。
要切實抓好長效機制各項制度規定的落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一是指導醫療機構繼續實行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不當處方院內公示和點評、藥品用量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等制度,積極探索推行陽光用藥制度,加強對藥品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規範醫生處方行為。二是切實抓好藥品集中採購有關制度規定的落實,加強對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藥品集中採購工作規範有序進行。三是要合理確定醫院領導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對涉及基建、項目招投標、藥品採購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實行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製度。四是對容易滋生商業賄賂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的人員,要定期交流輪崗,並形成制度。五是要認真貫徹落實《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加強經濟運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加大內部審計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過程監管控制機制。六是要嚴格執行《關於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完善記錄考核制度,深化醫德醫風建設,將醫德醫風狀況與醫務人員的崗位聘用、績效工資、晉職晉級、評先評優、定期考核等直接掛鈎,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和激勵作用。
五、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管理,嚴禁為商業目的統方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類醫療機構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研究制訂貫徹落實衛生部《關於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管理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163號)的具體辦法,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管理,避免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和臨床科室有關藥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要對醫院各個部門通過計算機網路查詢醫院信息的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對醫院信息系統中有關藥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實行專人負責、加密管理,嚴格統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統方,嚴禁為商業目的統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大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統方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未落實統方管理要求的醫療機構,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儘快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對於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統方或者為商業目的統方的,不僅要對當事人從嚴處理,而且還要嚴肅追究醫院有關領導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六、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堅決打擊商業賄賂行賄行為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衛生部《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衛政法發[2007]28號),已經建立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製度的省(區、市),要繼續完善、規範管理;尚未建立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工作進度,務必在今年內建立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製度。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查處或掌握的商業賄賂案件情況逐級報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要實行動態管理,對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在藥品購銷活動中存在行賄行為的企業或個人,都要及時列入本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予以公布。對列入不良記錄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藥品集中採購工作中要堅決取消其所有產品的入圍資格,2年內不得接受其任何產品參加集中採購的申請;本省(區、市)醫療機構2年內也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堅決打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賄行為,努力促進誠信體系建設。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敏感性,強化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治理商業賄賂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實加強工作機構和人員力量,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鞏固深化專項治理工作成果,努力取得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的新成效,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發布時間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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