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部分內容的通知

《衛生部關於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部分內容的通知》是一則通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部分內容的通知
  • 發布單位衛生部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 生效時間: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規範入學、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經研究,決定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的部分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衛生部令第11號)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經治療後臨床症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
二、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1996年衛生部令第48號)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衛監督發〔2009〕53號)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B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B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B肝病毒表面抗原、B肝病毒表面抗體、B肝病毒e抗原、B肝病毒e抗體、B肝病毒核心抗體和B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B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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