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專員

行署專員

行署專員是地級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長官,管理整個地級區域,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的市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署專員
  • 地位:地級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長官
  • 開創時間:民國十六年(1927年)
  • 全稱:行政督察專員
相關背景,歷史沿革,

相關背景

行政公署行署)是地改市之前中國行政區劃中“地區”和“盟”的行政管理機構。
行政公署屬於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於一級政府。1950年開始,“行政督察區”被漸漸改稱為“行政專區”(專區);1970年改稱為“地區”;與之相對應的管理機構稱謂發生變化。它所管轄的區域也不是一級行政區域。其基本職責是代表省、自治區政府指導、協調所屬縣、市的工作。
“專區”的行政機構被稱為“專區行政公署”(簡稱專區行署)。其最高行政長官被稱為“專區行署專員”,簡稱“行署專員”。
行政公署設專員一人、副專員、顧問若干人,其任免不能由同級人大工委選舉產生,而是由省、自治區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
行署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秘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後決定。

歷史沿革

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民國十六年(1927年),全國廢道,各省普設行政督察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署)為行政督察區的行政管理機構。最高行政長官被稱為“行政督察專員”,簡稱“行署專員”。
專區行政公署
1949年以後,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專區的行政機構稱為“專區行政專員公署”(簡稱專區行署)。其最高行政長官被稱為“專區行署專員”,簡稱“行署專員”。
地區或盟行政公署
1970年改專區稱“地區”,為現行中國行政區劃中“地區”和“盟”的行政管理機構稱謂。
“地區”的行政機構被稱為“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行署)。其最高行政長官被稱為“地區行署專員”,簡稱“行署專員”。
“盟”的行政機構被稱為“盟行政專公署”(簡稱盟行署)。其最高行政長官被稱為“盟長”。
正副專員職能示例
一、專員:負責行署的全面領導工作。分管監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審計、體改,勞動和社會保障(社保)、人事、編制(機改),外事(僑務)、督查、邊防等工作。
二、各副專員、秘書長、專員助理協助專員分管有關方面的工作
(一)常務副專員:負責行署常務工作,協助行署專員分管監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審計、體改,勞動和社會保障(社保)、人事、編制(機改),外事(僑務)等工作;分管行署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外事僑務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信訪局、旅遊局、油區工作辦公室(融合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計局、機關事務管理局、行署法制辦、電子政務管理中心、公務接待工作處、應急管理辦公室、民航(機場公司)。聯繫分管金融、保險、證券等方面的工作。
(二)副專員:負責文化、教育、科技、衛生、計畫生育、民族宗教、體育、廣播電視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文體局、教育局、語言文字古籍辦、科技局、地震局、衛生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廣播電視局(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電視台)、知識產權局、檔案局、史志辦、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站、新華書店。聯繫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科協、文聯、社科聯、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三)副專員:負責農牧業(抗災救災)、扶貧開發、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農業局、農機局、林業局、水利局、畜牧獸醫局、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氣象局、扶貧辦、供銷社、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林果業技術推廣中心、水利設計院。主管水土草場糾紛處理工作。
(四)副專員:負責民政、殘疾人、老齡、行政執法、口岸、邊防、公安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民政局、老齡辦、殘聯、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司法局(勞教所)、國家安全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警邊防支隊、武警內衛支隊、。
(五)副專員:協助常務副專員處理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項目建設、物價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工業經濟、經濟技術協作、招商引資、商貿流通、外經外貿、糧食、礦業開發、安全生產、鄉鎮企業、郵政通訊、電力及非公有制經濟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常務副專員分管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項目建設、物價);分管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土資源局(礦業開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工業管理局、建設局、人防辦、環保局、交通局、招商局(對外經濟貿易局)、貿促會、公路總段、建築設計院、菸草專賣局(菸草公司)、醫藥公司、郵政局、。聯繫工商聯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六)秘書長:協助行署專員、常務副專員處理行署日常事務和監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審計、體改,勞動和社會保障(社保)、人事、編制(機改),外事僑務、督查、邊防等方面的工作。協助行署專員、常務副專員分管行署機關和行署辦公室、機關事務管理局、電子政務管理中心、法制辦、公務接待工作處、應急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協助常務副專員分管行署機關工作;分管地區行署機關作風建設工作。
負責提請行署全體會議、行署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協調準備工作;負責行署重大決定的組織督查、反饋行署重大決定的實施情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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