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式

行政處罰程式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相對人進行制裁的活動方式和步驟。行政處罰是對相對人的不利決定,影響相對人的權益,為使其合法、公正,有必要在程式上予以保障。許多國家在行政程式法中對此加以規定,如美國、德國等,並十分強調在作出處罰裁決前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和向相對人說明理由等。

中國對行政處罰程式尚無統一規定,有關的規範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其中,對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得較為完整的是《治安處罰管理條例》,治安行政處罰一般須經傳喚、訊問、取證和裁決四個步驟。行政處罰程式一經法律規定即為法定程式,行政機關在處罰時違反法定程式的,相對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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