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準則

行政單位會計準則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是財政部於1998年2月6日頒布,從1998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年1月1日起執行。1988年制發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共十一章,適用於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直機關,各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單位會計準則
  • 發行部門:財政部
  • 發行時間:財政部於1998年2月6日
行政單位會計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等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並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一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預算,並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上一級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畫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
(四)資產占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
(三)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式批准後,財政部門批覆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在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逐級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規範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
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
項目完成後,行政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五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結轉資金在規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視為結餘資金。
第二十七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一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行政單位資產有原始憑證的,按照原始憑證記賬;無原始憑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記賬。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對於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十條 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行政單位不得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源共享、裝備共建,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評估,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款項、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四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九條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並上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有資本。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四)合併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五)分立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行政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第五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及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行政單位本期收入、支出、結轉、結餘、專項資金使用及資產負債變動等情況,以及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二條 財務分析是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其他有關信息資料,對單位財務活動過程及其結果進行的研究、分析和評價。
第五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收入支出狀況、人員增減情況、資產使用情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有:支出增長率、當年預算支出完成率、人均開支、項目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人均辦公使用面積、人車比例等。
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五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並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五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行政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第六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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