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二審答辯狀

〔行政二審答辯狀)又叫行政抗訴答辯狀,是指被抗訴人依據法律規定,就抗訴人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或抗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覆和辯解的文書。被抗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對抗訴人提出的抗訴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覆和辯解,於答辯之中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可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能使二審人民法院了解訴訟雙方的意見、要求和主張。這對於人民法院査明案件事實真相,全面分析案情,準確判斷是非,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行政二審答辯狀的結構如下:
(1)標題。寫明“行政抗訴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如果是原審原告,需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答辯人如果是原審被告,則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被答辯人的情況不用寫明,可以在答辯狀中指明抗訴人是誰,抗訴的案由是什麼。
(3)寫明答辯事由。具體行文可以寫“因×××抗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也可以寫成“答辯人於×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交來抗訴人因×一案的抗訴狀副本,現答辯如下:”
(4)答辯理由。這是答辯狀的主文部分。具體答辯理由要根據抗訴人的抗訴內容來確定,一定要針對抗訴人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以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證明自己的觀點和理由是正確的,提出的意見和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結尾。寫明答辯狀應送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具體寫為:“此致××人民法院”;並在右下方由答辯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如此狀系律師代書,應註明律師的姓名、單位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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