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入貫徹《安徽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和改進我市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徽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和改進我市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市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上列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領導人員。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全市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實施細則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理想信念堅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於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民眾威信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和民眾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領導經驗豐富、能夠駕馭全局、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其中:
(一)擔任五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或者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五年以上任職經歷;
(二)擔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五年以上任職經歷;
(三)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五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九條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具體條件和情形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放寬任職資格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定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應當由具有不同方面管理才能、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和不同層次年齡結構的成員組成,注重知識能力相長、經歷經驗相補、性格氣質相容,實現最佳化組合,增強整體功能。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領導人員、女性領導人員、黨外領導人員。特別是要選優配強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採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委託相關機構遴選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嚴格審核機構資格條件,遴選方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組織選拔一般經過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程式。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一般經過公布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組織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程式。具體程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考察時,要充分聽取紀檢監察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注重服務對象的評價。
第十六條 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七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十八條 提任五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五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條 對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二十一條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聘任,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契約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聘任期滿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願意且未達到最高任職年限,按照有關程式辦理續聘手續。任職不滿一個聘期的不再註明聘期。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聘期內因機構調整、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所聘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解聘手續。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聘期內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書面提出申請,按照管理許可權報黨委(黨組)批准。審批期間或者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離職。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實行聘任制的,聘期應當與任期相銜接。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符合事業單位實際,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防止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傾向。
第二十七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任期目標確定後,應當以適當方式在本單位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注意改進考核方法,簡化程式,提高效率。考核評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針對不同事業單位的崗位職責和要求,積極推進分類考核,科學設定不同考核內容和指標,增強事業單位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條 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獎懲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領導班子考核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反饋,領導人員考核情況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和本人反饋。
第七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三十一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工作能力。
健全完善組織調訓制度。主管機關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職培訓和崗位培訓。新提任的領導人員,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任職培訓。
建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教育培訓情況作為領導人員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結合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人員培養,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第三十三條 注重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後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對政治素質好、工作表現突出、民眾公認、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優秀人員,採取任職、掛職、輪崗學習等形式,安排到重點工作和急難險重任務一線經受錘鍊、積累經驗。
第三十四條 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五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七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特別要加強對主要領導人員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物資採購,工程招投標,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察、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迴避等制度。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民主決策和監督約束機制。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濫用職權或者不作為、行風問題突出、對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不當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參照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民眾紀律、生活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三條 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能上能下。參照《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問責、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人員等制度。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四十五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區、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根據本實施細則以及中央、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制定本縣區、本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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