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是2025年6月公安機關發布的防詐關鍵字,指非貨幣當局發行的數位化形式貨幣,在我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相關交易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詐欺分子通過搭建虛假投資平台、扮演“幣商”上門指導、後台操控虛擬幣價格、線下現金轉移與虛擬貨幣洗錢相結合等手段實施詐欺,並以線上交易存在風險等理由騙取受害人錢財。
中國人民銀行在2025年11月28日召開的協調機制會議中重申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明確穩定幣因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及反洗錢要求存在洗錢、集資詐欺等風險。微信安全中心對利用微信群組織虛擬貨幣傳銷詐欺的行為採取永久限制賬號登錄、停用群功能等措施,並配合打擊仿冒官方圖示/名稱誘導下載涉詐App的違法行為。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採用“境內委託、境外處置”模式完成9萬餘枚FIL幣的刑事案件變價處置,該模式遵循閉環回流方式實現資金合規跨境處置。
2025年12月5日,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等七家協會聯合發布風險提示,明確虛擬貨幣不得在我國流通使用,要求相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相關的業務,並警示借虛擬貨幣名義建立的社群常以推廣歷史收益、買賣建議或投機前景為誘餌實施詐欺。
12月3日,湖北省鹹寧市嘉魚縣公安局公告處理兩起刑事案件中查獲的約190萬枚USDT無主虛擬貨幣,依據《關於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指導意見》實施處置,對需退賠或沒收的虛擬貨幣可在監管部門備案後委託持牌境外交易所兌換為法定貨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虛擬貨幣
- 發布時間:2025年6月
司法處置案例,常見詐欺手法,警方提示,監管政策,文字釋義,詞語來源,
司法處置案例
2026年1月報導,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2024年10月起,張某、黃某勾結某通信公司運維工程師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查詢並出售公民手機基站定位信息,由楊某傳遞信息。該團伙通過兌換虛擬貨幣的方式進行利益結算與轉移,非法獲利超百萬元。2025年12月,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同時,法院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四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公益損失九萬餘元至三萬餘元不等。
2025年12月,湖北省鹹寧市嘉魚縣公安局在偵辦刑事案件中發現並公告處置約190萬枚無主USDT,成為首例公安機關通過公告認領程式處理虛擬貨幣涉案財物並擬上繳國庫的典型案例,案件依據《關於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指導意見》實施。2025年12月,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通報,被告人陳某、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刑,案件涉及為騙子“洗錢”提供幫助,完成“現金→美金→泰達幣”跨境轉換,二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並各處罰金,檢察機關在庭審中闡釋此類“幫凶”行為對電信網路詐欺犯罪的助推作用。2025年9月,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在佟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案中,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佟某某、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該案涉及使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買賣外匯和洗錢活動,金額達1600餘萬元人民幣。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採用“境內委託、境外處置”模式完成9萬餘枚FIL幣的刑事案件變價處置,該模式遵循閉環回流方式實現資金合規跨境處置。
2026年1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刷醫保卡案件。2024年11月間,被告人高某、張某、李某、都某夥同他人,多次盜刷他人醫保碼,用於購買安宮牛黃丸、片仔癀等藥品後轉賣牟利,涉案金額高達十餘萬元。該犯罪團伙分工明確,上游提供醫保賬戶信息,中游組織人員盜刷,下游將藥品轉賣後將違法所得兌換成虛擬貨幣支付給上游,具體操作中需先使用虛擬貨幣支付盜刷餘額的60%作為押金。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四名被告人二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被害人的所有經濟損失均得以挽回。
根據2025年深圳中院提出的處置規範,對於需退賠或沒收的虛擬貨幣可在監管部門備案後委託持牌境外交易所兌換為法定貨幣。民事審判實踐承認虛擬貨幣具有排他性、可控性與流通性等財產屬性,與2025年深圳中院判例確立的司法共識相一致。
常見詐欺手法
詐欺分子通過搭建虛假投資平台、扮演"幣商"上門指導、後台操控虛擬幣價格等手段實施詐欺。
不法分子緊盯“區塊鏈”“虛擬貨幣”等新興熱點領域,藉助市民對這些領域的好奇心理與投資熱情,虛構線上交易APP平台,大肆宣稱銷售“高收益理財產品”。事實上,此類平台毫無真實業務支撐,也不存在對應實物交易,所有承諾的“投資回報”均為虛假宣傳。
不法分子虛構"區塊鏈虛擬貨幣""穩定幣""空氣幣(π幣等)""現實世界資產代幣(RWA)"等投資項目,利用虛假宣傳高額回報,通過微信群組實施拉人頭分級的傳銷模式。此外,不法分子還借現實世界資產代幣(RWA)的名義,虛構資產項目實施非法集資和傳銷詐欺,涉及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和洗錢問題。此類騙局本質是拆東牆補西牆的資金盤,當新用戶資金不足以支付收益時即崩盤跑路。典型話術包括偽造國家機關名稱設計虛假App圖示實施仿冒,偽造"民族資產解凍""鄉村振興國債""惠民生精準扶貧"等政策檔案實施仿冒,同時以"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為幌子虛構資產項目包裝成資金盤。洗腦流程包含每日簽到、會議課程等系統性操作,利用社群推廣虛擬貨幣及RWA代幣業務,通過展示歷史收益、買賣建議等虛假宣傳誘導用戶參與,要求用戶下載涉詐App並授權敏感許可權,最終通過非官方連結實施資金詐欺。包括拒絕點擊含有境外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交易平台的連結及二維碼,警惕授權敏感許可權的仿冒App。
此外,詐欺分子還採用線下現金轉移與虛擬貨幣洗錢相結合的模式,要求被害人提取現金後通過網約貨車運送現金包裹,並將現金通過多級物流渠道轉運,經地下錢莊與虛擬貨幣雙重渠道完成跨境轉移,切斷資金可追溯性。出現新型快遞洗錢模式,詐欺分子通過社交平台發布高薪代取快遞兼職信息,分裝轉運涉詐財物至不同地點,結合虛擬貨幣完成資金跨境轉移。該模式通過精準招募、多層隔離和利益誘惑三步操作規避偵查。不法分子還使用“對敲”方式,通過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活動。
警方提示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所謂“兌換虛擬幣投資”均為詐欺。例如,2025年12月,湖北省鹹寧市嘉魚縣公安局在偵辦敲詐勒索案件中查獲約190萬枚無主USDT虛擬貨幣,並依據公告要求原主限期認領,逾期將依法上繳國庫。公眾需警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公眾應通過正規渠道下載金融APP,警惕虛擬貨幣交易中承諾高收益、保本保息等宣傳,避免點擊不明連結或掃描未知二維碼。同時,應警惕不法分子偽造國家機關名稱或政策檔案設計虛假App圖示實施仿冒,並誘導下載授權敏感許可權的涉詐App的行為。需特別警惕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RWA)名義建立的社群組織,此類社群常以推廣歷史收益、買賣建議或投機前景為誘餌實施詐欺。同時,拒絕點擊含有境外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交易平台的連結及二維碼等訪問渠道。如發現任何涉及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線索,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舉報,對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根據2025年司法實踐,對涉案虛擬貨幣可通過境外合規交易平台兌換為法定貨幣退賠或沒收,若涉及危害公共利益的隱私幣則將被銷毀,不再流通。發現可疑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廣大民眾應選擇銀行等正規渠道兌換外匯;同時,留學生等出境人員切勿將個人銀行賬戶、網路支付賬戶等出借他人,謹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2025年12月,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通報一起詐欺案,有市民因輕信網友兌換虛擬幣投資,被騙147萬元。檢察機關提醒廣大民眾,謹防“股票投資+虛擬貨幣洗錢”電詐新套路。詐欺分子常冒充軍人、高管等博取受害人信任,凡以“內部渠道”“高額返利”誘導投資均屬詐欺;正規投資無需脫離平台操作,“兌換虛擬幣”實為洗錢手段;公眾應增強法治意識和防範意識,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電詐團伙轉賬洗錢活動。
監管政策
2025年11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及法償性,不得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穩定幣因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及反洗錢要求,存在洗錢、集資詐欺等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指出,穩定幣等虛擬貨幣形式存在被用於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的風險,公眾應警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2025年11月30日,微信安全中心依據《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定》發布公告,對利用微信群組織虛擬貨幣傳銷詐欺的行為採取永久限制賬號登錄、停用群功能等措施,並配合打擊仿冒官方圖示/名稱誘導下載涉詐App的違法行為。
2025年12月5日,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等七家行業協會聯合發布風險提示,明確虛擬貨幣不具備法定貨幣地位且不得流通,指出π幣等空氣幣欺詐問題嚴重,穩定幣存在洗錢風險,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存在虛假資產等風險。
要求境內機構不得開展法定貨幣兌換、代幣發行融資等非法活動。
同時,銀行、支付機構會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和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要嚴格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及時報告可疑線索。證券、基金、期貨機構會員單位不得為境內發行和交易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服務。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為相關業務活動提供任何形式的行銷宣傳、信息技術等服務,並做好信息合規排查。各會員單位還應開展風險提示和警示教育,提醒公眾遠離非法活動。
2025年6月1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趙靚在《人民法院報》發表文章指出:“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部分判例認為,雖然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持嚴格限制和禁止態度,但並未否定其財產屬性,虛擬貨幣本身具有價值性,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針對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文章建議對被用於犯罪且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虛擬貨幣,如隱私幣,可傳送至“黑洞地址”,予以銷毀。
禁止銀行及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業務提供金融服務。
禁止證券期貨機構為代幣業務提供服務。
要求網際網路平台不得提供行銷宣傳或信息技術服務。
文字釋義
虛擬貨幣是2025年6月公安機關發布的防詐關鍵字,指非貨幣當局發行的數位化形式貨幣,在我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相關交易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當前,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已成為犯罪分子實施詐欺以及轉移涉詐資金的手法之一。詐欺分子通常以“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為名搭建虛假平台誘導受害人進行投資,並以線上交易存在風險等理由,扮演“幣商”上門指導受害人操作,從而騙取受害人錢財。
詞語來源
2025年6月, 據公安部訊息,針對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電信網路詐欺新手法、新套路,為了幫助廣大民眾提升識騙防騙能力,公安部刑偵局通過對近期偵破的電詐案件進行分析研判,並綜合各地預警勸阻經驗做法,系統總結提煉了20個防詐關鍵字,為廣大民眾提供了破譯電詐欺局的“密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