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斷的一罪

處斷的一罪

處斷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稱裁判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徵,在司法機關處理時將其規定為一罪。它包括連續、牽連犯和吸收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處斷的一罪
  • 別稱:裁判的一罪
  • 類別:刑法概念
  • 定義: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
分類,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與其他法區別,

分類

連續犯

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

牽連犯

1、牽連犯的概念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2、牽連犯的構成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
3、牽連犯的處理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吸收犯

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因具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僅以其中一罪定罪。特徵:行為人主觀系故意;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行為之間具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即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或實行行為吸收未遂行為或未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或較重的預備行為吸收中止行為;主犯行為吸收從犯行為或脅從犯行為)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與其他法區別

與法定的一罪、實質的一罪區別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某種特定理由,法律上將其規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結合犯和慣犯。
實質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僅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繼續犯、想像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
處斷的一罪與數罪區分的案例
甲某是某市法院刑庭庭長。乙某之子因為在一次打架鬥毆中將其他人脾臟刺裂,致人死亡,於2005年7月3日被捕。乙某聽說市政法委副書記丙能量大,好辦事,遂於同年7月28日向丙某送去現金15萬元,請求丙某救救自己的兒子。丙某收到該款後便找到甲某,誇獎甲某會辦事,有前途,然後對甲某應當如何做案。甲某會意,將起訴意見書中的“用螺絲刀具連刺數下”改為“被迫自衛、無意刺中脾臟”等,並於2006年初以正當防衛的名義,將乙某之子的案件做無罪處理。
疑問:丙因受賄,而指使甲徇私枉法,與甲共同構成了徇私枉法罪,但是其受賄罪是否與徇私枉法罪從一重呢?還是數罪併罰呢?答案是後者,可是我們法條不是明文規定從一重罪嗎?
分析: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本案中,丙是市政法委副書記,並非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該條款的規定;丙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構成受賄罪,同時,丙與甲構成徇私枉法罪,對丙應適用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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