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2014年10月30日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內容,條例說明,研究報告,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廣泛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公共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強化公共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減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衛生,倡導文明衛生習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整治、衛生創建、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衛生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共衛生規範,培養文明健康的公共衛生習慣,積極參與愛國衛生和衛生創建活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全市應當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統籌愛國衛生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衛生、財政、公安、建設、住房保障、城管執法、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文化、體育、環保、工商、食藥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及轄區內的鐵路、民航等相關單位組成。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愛衛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價愛國衛生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六)暢通愛國衛生建議與投訴渠道,核實、解決民眾反映的問題;
(七)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愛國衛生活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區)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承擔同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需要,為愛衛辦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愛國衛生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具體工作。
市、縣(區)愛衛辦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做好愛國衛生工作,並接受所在地縣(區)愛衛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環境整治與改水改廁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環境衛生屬地化管理、“格線化”管理、“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和管理水平。
沿街單位和門店應當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規定。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環境衛生大掃除等城鄉環境衛生整潔活動。個人應當遵守公共環境衛生的法規、公約,不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垃圾、隨地大小便,養成文明衛生的個人衛生習慣。
黃河蘭州段兩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黃河風情線淨化美化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維護供水設施,防止水污染。
第十八條 市、縣(區)水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維護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建立農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管體系,保證農村集中式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不落地密閉式轉運和無害化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採用資源化利用等源頭減量措施,推進社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區)處理的機制,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二十條 市、縣(區)愛衛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在農村衛生改廁工作中,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落實政策措施,統籌安排項目,符合有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公廁、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轉等衛生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要求。
第四章 社會參與和衛生創建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標準,搞好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和衛生創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個人應當自覺參加本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衛生設施,養成文明衛生習慣,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有效發揮公共政策引導和健康教育協會等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廣泛動員市民民眾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支持衛生城市創建、健康城市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各級各類衛生創建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和推進健康城市、健康鎮村、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家庭建設工作,不斷完善健康服務,培育健康生活方式,構建健康社會。
第二十八條 衛生創建、健康單位建設實行定期考核和動態管理制度。
第五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內容,逐年加大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的經費投入。
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支持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網路。
第三十一條 各類公共場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安排健康教育的欄目、節目和頻道,經常發布健康公益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與教育。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新聞媒體應當正確開展輿論引導和防病知識宣傳。
第三十三條 中國小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傳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和意外傷害預防等知識的宣傳,倡導城鄉居民養成戒菸限酒、適量運動、合理膳食、心態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有關法規和規定,控制吸菸,減少菸草煙霧危害。
第六章 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根據病媒生物消長和密度情況,適時組織全社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按照市、縣(區)愛衛辦的工作要求,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孳生場所治理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進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並向同級愛衛會報告監測結果,協助同級愛衛辦開展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場所,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發生。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鐵路、民航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廠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並將其負責的區域或者場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規定範圍內。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共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並在物業服務契約中載明。
住戶個人應當按照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的統一安排,做好其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採用科學方法,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藥劑,降低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銷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劑和器械,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的有關規範和標準,具有國家批准的藥劑批號和質量合格證明,附具安全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禁止使用國家禁止或者假冒偽劣的藥劑和器械。
第四十二條 從事經營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市愛衛辦備案。由市愛衛辦對備案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以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選擇。
從事經營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愛衛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考核採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市、縣(區)愛衛辦應當及時受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配合愛衛辦組織的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愛衛辦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考核結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考核結果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表彰獎勵或者追究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參加環境整治、衛生創建、健康教育促進等愛國衛生工作且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單位,由市、縣(區)愛衛辦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採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範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違禁藥品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聘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愛衛會、愛衛辦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的有關愛國衛生工作和社會管理創新專業術語的含義:
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由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蚊、蠅、蟑螂、鼠以及其他致病生物。
格線化管理:是指依託統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數位化的平台,將城市管理轄區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成為單元格線的社會管理形式。
“門前三包”是指"臨路(街)所有的單位、門店、住戶將擔負的市容環境責任三包。主要任務包括:“一包”門前市容整潔,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二包”門前環境衛生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三包”門前責任區內的設施、設備和綠地整潔等。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1128(批准時間)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一)制定本條例是新形勢下依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公共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需要黨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對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都提出了要求。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更加追求生命質量和健康,更加迫切需要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對健康服務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為了推動新形勢下的愛國衛生工作,不斷改善城鄉生活生產環境,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深入挖掘愛國衛生運動的文化內涵,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的健康素質,根據愛國衛生工作的政策要求,總結蘭州市多年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二)制定本條例是依法建立健全愛國衛生體制機制,保障愛國衛生工作健康發展的需要多年以來,蘭州市的愛國衛生工作在環境衛生整治、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衛生創建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在增進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工作中仍存在一突出的問題亟待解決: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愛國衛生工作不夠重視,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機構、工作力量和機制制度建設還不夠完善;人民民眾的衛生保健意識還不夠強;農村愛國衛生工作還比較薄弱,改水改廁等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病媒生物防治覆蓋面和力度需要加大,防治服務需要予以規範。而目前蘭州市的愛國衛生工作主要依靠政策和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推動,法制建設相對比較滯後,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將愛國衛生工作的內容、標準和要求從政策性的號召和倡導,轉變為全社會必須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促進愛國衛生工作長效機制的建立,切實保障公共衛生和公民健康。(三)制定本條例是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的需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加強衛生法制觀念,制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和法規,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市、自治區)和省會城市出台了愛國衛生地方性法規,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今年五月頒布的2014年國家衛生城市標準,明確提出“具有立法權的城市應當制訂本市的愛國衛生法規”,從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現狀和實際工作需求出發,應當制定一部愛國衛生的地方性法規。二、《條例》的制定過程1999年7月為了規範我市愛國衛生工作,市人民政府頒布了作為政府規章的《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並於2011年重新修訂發布。為了進一步推進愛國衛生工作、創建愛國衛生城市,在借鑑兄弟城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市政府起草了《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初稿)》,建議將現有的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2014年6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審議的《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從當前加強愛國衛生運動的現實要求和全市愛國衛生工作實際需求出發,從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的必要條件出發,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體例結構、組織職責等部分內容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建議由市政府進行修改後再進行二審。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先後組織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市愛衛辦等相關部門就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責任主體、社會參與、體例結構、蘭州特色等方面召開專題會議研究修改,提出具體修改指導意見,積極採納相關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反覆論證修改,匯報溝通,提出了政府議案修改稿,並通過市人大、市政府網站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市愛衛辦和立法諮詢專家在綜合調研和論證意見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參考有關省市地方性法規的內容,逐字、逐句進行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議和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認為修改後的法規文本吸收了國家最新愛衛工作的指導精神,立法目的較為明確,體例結構趨向合理,組織職責更加具體,建議提請常委會審議。10月下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納了常委會一審的意見和調研論證的意見,符合實際情況,基本成熟,並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經表決獲得通過。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條例》共九章五十二條。具體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和職責;第三章環境整治與改水改廁;第四章社會參與和衛生創建;第五章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第六章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第七章監督考核;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等內容。(一)關於“愛國衛生”的定義與內容。愛國衛生運動從上世紀50年代的除害滅病到本世紀的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健康城市建設,為改善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環境,控制疾病滋生和蔓延,提高全民健康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愛國衛生”這一約定俗成的說法已經人人皆知。所以,法規名稱繼續沿用“愛國衛生”這一固定名詞,並在第二條第二款中結合蘭州實際對“愛國衛生”進行了定義。(二)關於愛國衛生工作體系。愛國衛生工作涉及全社會方方面面和千家萬戶,不是靠哪一個部門單獨能夠完成的,需要完善的工作體系支持,從而形成強大的合力。各級愛衛會通過建立委員會會議制度、成員單位聯絡員制度、工作報告制度、重大事項協調製度、督查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等依法履行好議事協調作用,加強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交流與資源共享,統籌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問題;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和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為此,《條例》在第二章分別規定了愛衛會的性質、組成單位、工作職責、工作機制,規定了愛衛辦的職責,明確授權愛衛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規定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責任。(三)關於規範單位和個人行為。愛國衛生工作作為一項政府組織、社會共同參與的民眾性工作,單位和個人是最基本的主體。只有全社會重視、支持、參與愛國衛生工作,每一個人都樹立講衛生的思想,養成講衛生的習慣,才能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因此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衛生行為規範和公共環境衛生作出規定。《條例》第五、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四、三十四、三十七、四十四、四十五條等條款在多處設定了針對單位和個人的條款,重點突出單位和個人在愛國衛生各項工作中的義務和要求。(四)關於環境整治、衛生創建和健康教育促進。這三個方面的工作是愛國衛生的主要工作,《條例》分三章(第三、四、五章)分別規定了這三個方面的工作內容,將屬地化管理、“格線化”管理和“門前三包”責任制等具有蘭州地方特色的管理方式予以明確,對衛生創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機制加以固化,還對飲用水、垃圾處理和農村改水改廁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五)關於病媒生物的預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預防和控制是愛國衛生工作六項內容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這項工作既要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又要突出重點場所,還要民眾共同參與。因此,《條例》在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專業機構的責任,在第三十八條對重點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進行了規定,同時在第三十九條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個人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面的責任。(六)關於監督考核。多年來,監督考核是推動愛國衛生工作行之有效的辦法,《條例》第七章對監督考核的組織、方式、單位配合、考核結果的運用等做出了規定。(七)關於法律責任。在對各項處罰條款的依據進行研究的基礎上,細化了法律責任,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在參考外省市處罰額度的基礎上,對拒不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未有效預防控制措施和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標準範圍等行為,設定了具體的處罰標準。並在條文中對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在工作中出現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具體的規定,充分體現權力與責任的對等。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在審議中指正。

研究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0月30日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接到報告後進行了認真研究,組織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和立法顧問召開論證會進行審查論證,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又對該條例逐條進行了研究,對徵求到的意見和建議,將連同本次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反饋給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主要內容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可操作性較強;《條例》對促進新形勢下依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公共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有重要意義。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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