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人民委員會關於學位和學銜決定

蘇聯人民委員會關於學位和學銜決定是蘇聯 1937 年 3 月通過。共 20 條。主要內容:(1)指出本決定旨在鼓勵科學工作者,提高科研與教學-科研幹部的工作水平。(2)規定設副博士和博士學位。取得副博士學位者須通過研究生課程考試,或經過相應考驗, 並通過論文答辯,具有獨立從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論文須具有一定的理論、專業知識水平;獲博士學位者須具有副博士學位並通過博士論文答辯。無副博士學位,但以學術著作、發現、發明著稱,或有教授學銜者,亦可進行博士論文答辯。對有卓越科學著作、發現、發明者,可破格授予博士學位。科學院院士自被選出之日起即獲得博士學位。

(3)副博士學位由高等學校和蘇聯科學院各研究所、全蘇高爾基實驗醫學研究所的學術委員會授予。博士學位授予權屬蘇聯人民委員會所屬高等學校事務委員會的最高學位評定委員會。蘇聯科學院全體會議有權授予蘇聯和外國學者名譽博士學位稱號。(4) 規定高等學校設助教、副教授和教授學銜,科研單位設初級研究員、高級研究員和教授學銜。對高等學校畢業生授予助教和初級研究員學銜,由校長或所長在學術委員會討論的基礎上任命。對具有副博士學位,能在教授領導下完成相應的主要教學和科研任務者授予副教授和高級研究員學銜。對具有博士學位並能承擔主要教學任務或領導科研工作者授予教授學銜。(5)副教授和教授學銜由最高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高級研究員學銜由相應的人民委員部或科學院授予。(6)各人民委員部設專門的鑑定委員會負責該部門學銜評審工作,其成員由人民委員批准。高等學校的學術委員會成員由高等學校事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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