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洪勤訴張華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蘇洪勤訴張華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8月18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牙執字第97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18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執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牙執字第97號
申請人蘇洪勤。
被執行人張華。
被執行人牙克石市諾海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諾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芳,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樹明,內蒙古敖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於蘇洪勤訴張華、諾海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申請人蘇洪勤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牙民初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額212193元。本院於2014年7月28日立案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張華於2014年8月18日一次性給付申請人蘇洪勤保證金、訴訟費、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總計221094元。執行費3083元由被執行人諾海公司負擔,本案已實際履行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3)牙民初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林立新
審判員孫廣春
審判員田尚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鑫
附:本裁定所依據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
-1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